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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2閱讀量:(1287)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蘭刑一初字第100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回族,住蘭州市城關區(qū)。系被害人馬某甲之母。

訴訟代理人彭瑩,甘肅和諧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馬某乙,蘭州市城關區(qū)林業(yè)局工作人員,系馬某某之女。

被告人張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蘭州市,回族,不識字,無業(yè),住蘭州市城關區(qū)。2014年11月18日被抓獲羈押,2014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李朝,甘肅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一訴(2015)第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成國棟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彭瑩、馬某乙,被告人張國某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李朝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3月6日12時許,被告人張國某因與被害人馬某甲發(fā)生矛盾,持一把軍刺在蘭州市城關區(qū)金城關回民中學附近馬路邊將被害人馬某甲捅傷,被害人馬某甲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馬某甲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并大失血而死亡。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報案材料、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為被告人張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張國某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3684元,其中:誤工費5000元;喪葬費22055元;死亡賠償金41608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8549元。

庭審中,被告人張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對其量刑應適用“79”刑法;2、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3、案發(fā)后,被告人張國某認罪態(tài)度好,其家屬積極賠償,對被告人張國某應依法合理、公正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3月6日12時許,被告人張國某與被害人馬某甲因毒品問題發(fā)生糾紛,被害人馬某甲離開被告人張國某家后,被告人張國某追至蘭州市城關區(qū)金城關回民中學附近馬路邊,持軍刺將被害人馬某甲肩部、腹部砍刺,被害人馬某甲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馬某甲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并大失血而死亡。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有喪葬費22055元、誤工費5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人民幣29055元。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國某家屬愿代為賠償,主動預交賠償款5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等,證實1996年3月6日13時20分,馬某某報稱,其子馬某甲當日在張國某處賒買毒品后又將抵押物盜走,該行為被張國某發(fā)現(xiàn)后追出并持刀將馬某甲捅傷,致馬某甲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接警后,蘭州市城關區(qū)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并確定了被告人張國某,于2006年2月對被告人張國某上網(wǎng)追逃。2014年11月1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在昌吉市解放路建筑公司家屬院4單元402室將被告人張國某抓獲。經(jīng)訊問,被告人張國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國某,男,回族,出生于19**年**月*日,案發(fā)時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馬某甲,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住蘭州市城關區(qū)**路*號,歿年28歲。

3、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jīng)被告人張國某指認,確認蘭州市城關區(qū)金城關回民中學旁邊的路邊系其持軍刺捅刺馬某甲的犯罪現(xiàn)場。

4、死亡通知書,證實被害人馬某甲被送往蘭州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1996年3月6日13時20分院前死亡。

5、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證實經(jīng)對死者馬某甲進行檢驗。尸表所見:上著白線衣,灰色毛衣。下著藍色外褲,駝色毛褲,灰色線褲。尸長172cm,黑發(fā)分頭型,發(fā)長約10cm,頭皮無外傷,叩擊無骨折音,左前額有一皮擦傷1.0cm×0.8cm,左眼外眥處有皮擦傷3.3cm×2.5cm,前胸一骨體下段有一左低右高斜形創(chuàng)口,長4.9cm,深達胸腔,創(chuàng)角右鈍左銳,無組織間橋,右上臂外側(三角肌處)有一前高后低斜形創(chuàng)口長8cm,深4cm,余部未見損傷及骨折。解剖檢驗:胸腹聯(lián)合切口,開胸后見左胸腔內(nèi)積血性液體約1500ml,心前壁有一斜形破裂口,長3.2cm,與心室相通。余臟器蒼白未見損傷。經(jīng)分析:1、死者全身皮膚粘膜蒼白色,胸骨題下段處有一創(chuàng)口,深入胸腔。剖驗見左胸腔內(nèi)積血血型液體約1500ml,心壁有3.2cm長破裂口等分析馬某甲因大失血而死亡;2、依據(jù)胸部創(chuàng)口一鈍一銳,無組織間橋分析成傷物為單刃刺器作用可以形成;3、依據(jù)成傷時角度分析自己不能形成,系他人所為。結論:馬某甲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合并大失血而死亡。

6、證人證言

(1)證人唐某某1996年3月6日證言證實,1996年3月6日12時許,其從自家開的鋪子回家倒水,進家門時迎面碰上往外走的尤某(學名不詳),進屋后見丈夫張國某正在吸毒,“不個子”(馬某甲)蹲在西面窗子底下,上身穿一件灰色毛衣,下身穿一條藍色褲子,腳穿一雙黑色皮鞋,嘴里不停地喊著他喝大了。其倒水時馬某甲起來走了,但馬上又返回來問張國某“我的刀呢”,張國某說“你的刀在凳子下”,馬某甲拿上刀就走了。張國某繼續(xù)蹲在床邊吸毒,其端著茶杯返回鋪子。約十分鐘后,見馬某甲從其家出來,還是穿著那件毛衣,右手提著一把菜刀,左手捂在肚子上,毛衣里好像塞著什么東西往西走了。這時尤某和哈三正從馬路南面往北面走過來,接著張國某從家里出來往馬路南面走了。其回鋪子干活時聽見有人喊“趕緊把人送醫(yī)院”,出來看到尤某、哈三抬著馬某甲往一輛吉普車上放,張國某在馬路北面站著。吉普車開走后,張國某坐上102路公交車向東走了。張國某除了吸毒還販毒,馬某甲和尤某來其家應該是買毒品的。張國某捅人的刀是一把軍用刺刀,約一尺長,平時他把這把刀放在床鋪下面。

(2)證人妥某某(經(jīng)名尤某)1996年3月6日、3月13日證言證實,1996年3月6日約12時30分許,其和哈三在回家的路上碰到朋友馬某甲,哈三先上前和馬某甲說話,后其過去后見馬某甲暈暈乎乎,眼神發(fā)直,從外面穿的毛衣里面取出一團紅色休閑西服給其,說“你先拿上”,其接住后見哈三從馬某甲右側褲子口袋內(nèi)抽出一把菜刀。想馬某甲可能和什么人發(fā)生了矛盾,叫他去自己家,并從身后推了馬某甲一下,哈三也拽著馬往巷道子里拉,這時張國某右手拿著一把軍刺從他家方向走過來,當時馬某甲背對著張國某,張從馬某甲身后在肩膀上砍了一刀,馬某甲從哈三手里拿過他的菜刀,剛一轉身張國某又從前面一刀戳在了馬某甲肚子上,張拔出刀后馬某甲倒地。刀子是一把軍用刺刀,長約25cm,寬約一寸多。在搶救馬某甲的過程中,哈三說馬某甲告訴他,用紅色休閑西服在張國某那里押了10元錢的毒品,后又把衣服從張國某家里偷偷的取了出來。

(3)證人海某(經(jīng)名哈三)1996年3月6日證言證實,其和尤某回家時見馬某甲在馬路對面,穿著件毛衣,說他剛把衣服押給張國某賒煙(毒品),后又把衣服偷了出來,并從毛衣里面取出藏著的一件紅色西裝交給尤某讓先拿上。其和尤某見此情形拉著馬某甲過了馬路,馬某甲就從褲子口袋內(nèi)取出來一把菜刀要交給其,這時張國某從路對面追了過來說問馬某甲要衣服來,說著就從毛衣衣領處抽出一把軍刺向馬某甲的右肩膀砍了一刀,這時馬某甲轉身舉起準備交給其的菜刀,卻被張國某一刀戳在肚子上倒地了。

(4)證人馬某乙(馬某甲姐姐)2015年1月29日證言證實,其父馬某某已于2004年去世。1996年3月6日那天,馬某甲趁家里沒人跑去徐家灣金城關中學附近找張國某買毒品。因馬某甲當時沒錢,就把身上穿的衣服抵押在張國某那里,但因那件衣服是他特別喜歡的一件紅色西裝,可能舍不得,于是就又偷著把衣服拿上跑出來。后張國某就追出來,拿刀砍了馬某甲。案發(fā)過程是聽當時在場的妥某某說的。妥某某以前和其住一個院子,后院子拆遷,不知道搬哪去了。

7、被告人張國某供述證實,1996年時其和馬某甲都吸毒,其欠馬某甲80元錢。1996年二、三月份初一個中午,其在蘭州市城關區(qū)金城路*號的家里吸毒時,馬某甲拿著一把菜刀來問其要錢,其稱沒錢,馬某甲罵其“抽的煙有,怎么錢沒有”,其怕被他拿菜刀傷到,便先搶下他手里的菜刀放下,并提出有兩個煙可以給馬一個算抵債,馬某甲同意并拿走一個煙,把西服外套放在其家里就離開了。過了一會,馬某甲又回來稱取菜刀,取上菜刀就出去了。其回到屋里發(fā)現(xiàn)馬某甲的外套和其抽屜里的一張1000元的欠條不見了,特別生氣,就從枕頭底下取出一把軍刺追出去,到外面馬路對面追上馬某甲后從背后在他肩膀上砍了一刀,等馬某甲剛轉過身時又在他肚子上捅了一刀后跑了,跑的過程中隨手把軍刺扔到了路邊。當時海某和尤某在場。馬某甲經(jīng)名叫不個字,年齡二十七、八歲,身高170cm,中等體型,當時上身穿一件毛衣,其當時上身穿一件毛衫、下身穿藍色褲子,黑色布鞋。其捅馬某甲的刀是一把長約一尺,寬約4cm的單刃軍用刺刀,手把長約10cm,其買來一直放在枕頭下。

8、民事部分證據(jù),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害人馬某甲的關系及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予以確認。

關于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逐項評判如下:被告人張國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1996年3月6日,在“97”刑法頒布實施之前,應適用“79”刑法,辯護人針對法律適用所提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國某與被害人馬某甲因毒品問題發(fā)生糾紛,雙方行為均違法,均不受法律保護。被告人張國某在從事違法行為過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罪責。辯護人所提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張國某認罪態(tài)度好,其親屬主動代為賠償經(jīng)濟損失5萬元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評判如下:因本案間隔已久,訴請的喪葬費22055元、誤工費5000元和交通費2000元雖未能提供相關票據(jù),但訴請的項目屬必要損失,數(shù)額亦在合理范圍內(nèi),均予支持。訴請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均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國某因毒品問題與被害人發(fā)生矛盾后,持刀傷人并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國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張國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055元(親屬已自愿代為賠償50000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建華

代理審判員  邵軍梅

代理審判員  邴健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麗娜

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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