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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2閱讀量:(1895)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倉刑初字第512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邵武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逮捕?,F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聶莉、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倉檢訴刑訴(2015)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聶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黃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剛路原恒一廣告公司內與被害人張某等人喝茶聊天時,謊稱其能夠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勞動局工作的關系,代他人辦理”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業(yè)務,同時需要收取一定辦理費用。被害人張某、顏某等人信以為真,先后委托黃某代為辦理貸款事項并支付”辦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380元。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用于辦理貸款事項,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2、2013年12月起,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王某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2月初某天,黃某謊稱其能夠幫助王某以低價獲得機動車駕駛證培訓資格,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作為報名費。王某信以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用于辦理相關事項。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代王某辦理報名事項,而是謊稱已經代為報名、正在排隊等候中,同時將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揮霍。

3、2014年2、3月間,被告人黃某對被害人王某謊稱其在邵武市經營玉米生意,但項目缺錢,需要王某給其人民幣3,000元作為周轉資金。王某信以為真,便在黃某位于福州市臺江區(qū)上海新苑的住處內交給黃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用于生意資金周轉,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4、2014年4月年底,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后黃某謊稱其投資承包”北京301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干洗業(yè)務,需要楊某某給其人民幣5萬元作為投資資金。楊某某信以為真,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倉山區(qū)先鋒路*號*景順(福州)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內,使用手機銀行向黃某轉賬人民幣5萬元。黃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生意投資,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5、2014年6月初某天,被告人黃某謊稱其要參加公務員考試培訓,需要被害人楊某某給其人民幣1.3萬元作為考試培訓班報名經費。楊某某信以為真,先在黃某位于福州市臺江區(qū)上海新苑住處內交給黃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后再于2014年6月5日將自己的銀行卡交予黃某讓黃某自行取出人民幣1萬元。黃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考試培訓報名,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意見,王某所述的駕校報名的事情,只是說可以幫忙報名,沒有說已經報名,王某的款項事后已經償還。楊某某的5萬元不是說做醫(yī)院的項目,是其從公司辭職,向她借用還給公司的差旅費,其中2.8萬元確實用于還公司。最后一起是被害人楊某某叫其去報公務員培訓班的。

辯護人聶莉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對指控的詐騙金額有異議。一、本案中指控黃某詐騙金額達81,480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筆,即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楊某某戀愛期間,楊某某向黃某轉賬的5萬元。是黃某向楊某某的借款,并非詐騙款項。①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為”以占有為目的”,2014年5月6日黃某雖以虛構事實向楊某某借款5萬元,但黃某是真真切切想日后歸還的,在楊某某催促其歸還5萬元時,黃某為拖延還款時間,于2014年5月底自編了一份合同通過郵箱發(fā)給楊某某,該行為并非是為了騙取楊某某錢財,僅是為了拖延還款時間,并且黃某在筆錄中多次提到曾向楊某某寫過借條,黃某從來沒有想將楊某某的借款占有己有。②楊某某在其筆錄中也陳述”要我?guī)退鲞@筆錢,等他發(fā)工資之后,再把這筆錢還給我”;”關于還錢的事情,我已經幾次叫黃某還了,但是黃某一直以各種借口拖欠到現在”,這也足以說明黃某當初只是向楊某某借款,等經濟能力好轉后,再歸還楊某某。③在楊某某與黃某鬧分手時,楊某某發(fā)送給黃某的短信中也稱”借你50,000元,15號轉賬給我”,黃某回復”你的錢你放心””請來把錢拿走”,最后楊某某又回復”請不要再來找我,錢不用還了”。所以自始至終該筆5萬元的款項雙方都明知是借款,而且黃某也多次稱會還,從未有過將該筆款項占為己有的念頭。況且在雙方正式分手前,楊某某短信中已回復”錢不用還了”,這也應視為其已做出了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但黃某表示仍然愿意償還楊某某5萬元借款。2、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五筆,楊某某給黃某13,000元作為考試培訓班報名經費,并非是黃某向楊某某詐騙所得。楊某某自稱”因為考慮到我們還是男女朋友,以后有可能結婚的,所以他要進步了,對我們兩個人都是好的”,這說明楊某某內心希望黃某報名公務員培訓,也是對黃某的支持,在楊某某當時看來,黃某進步了,對楊某某來講也是好的,所以楊某某從心理上不僅希望黃某去參加公務員培訓,甚至積極鼓動黃某報名,兩個人對此意見統(tǒng)一后,兩人共同商量報13,000元的培訓班,同時楊某某主動把報名費給了黃某,只是最后黃某沒有將該筆款項用于報名培訓,而是用于日常開銷了。所以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為詐騙所得,但黃某表示愿意將該筆款項償還給楊某某。二、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王某戀愛期間,黃某雖然以謊言騙取了王某5,800元的駕照報名費,及以經營玉米生意需要資金周轉,騙取3,000元,兩筆款項實際上已經償還給了王某。王某自稱”在同時期,黃某也有陸陸續(xù)續(xù)的還錢給我,有一次他往我的賬戶上面匯款9,000元,還有一次黃某拿著6,000元到我公司樓下,還有他零零碎碎一點一點給我的錢…,折抵后,大約黃某還了我約1萬2千元”。另外還有2014年4月份的時候,黃某借的楊某某5萬元后,拿了其中9,000元現金給王某,大約共還了20,000余元(詳見黃某第三次筆錄)。因黃某和王某交往期間,兩人住在一起的日常開支、房租或應酬、玩網絡游戲等開銷,王某都有給黃某錢花,而黃某也陸陸續(xù)續(xù)把一部分現金還給王某,所以兩人的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生了混同,無法具體區(qū)分哪筆錢歸誰出,哪筆錢誰出了之后要歸還給對方,當時黃某和王某已到談婚論嫁的程度,雙方已見彼此家長,甚至黃某的父母還給了王某金戒指作為見面禮,在這種感情關系下,黃某撒謊騙了王某5,800元報名費和經營玉米生意3,000元,該行為是觸犯了法律。但兩人分手后,黃某和楊某某在一起時,黃某將向楊某某借款5萬元中的9,000元還給了王某,這同時也說明雖然黃某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分手后,黃某已然將欠該兩筆款項還給王某了。三、2012年8月黃某以代他人辦理”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業(yè)主為由,向被害人張某、顏某等人騙取共計12,380元,該筆款項已由黃某父親黃某某代其退贓,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10)36號)”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所以對該起詐騙行為,黃某具有量刑從輕、減輕情節(jié)。綜上,本案中黃某與楊某某交往期間的行為屬于道德范疇,屬于民間借貸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而在與王某交往期間的詐騙所得也已償還予王某,以辦理”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為由騙取張某等人12,380元已由其父親代為退贓并得到諒解,具有量刑從輕、減輕情節(jié),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黃某基準刑考慮在二年以內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以上辯護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經審理查明:1、2012年8月某天,被告人黃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剛路原恒一廣告公司內與被害人張某等人喝茶聊天時,謊稱其能夠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勞動局工作的關系,代他人辦理”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業(yè)務,同時需要收取一定辦理費用。被害人張某、顏某等人信以為真,先后委托黃某代為辦理貸款事項并支付”辦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380元。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用于辦理貸款事項,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2、2013年12月起,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王某確定戀愛關系。同年12月初某天,黃某謊稱其能夠幫助王某以低價獲得機動車駕駛證培訓資格,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作為報名費。王某信以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用于辦理相關事項。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代王某辦理報名事項,而是謊稱已經代為報名、正在排隊等候中,同時將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揮霍。

3、2014年2、3月間,被告人黃某對被害人王某謊稱其在邵武市經營玉米生意,但項目缺錢,需要王某給其人民幣3,000元作為周轉資金。王某信以為真,便在黃某位于福州市臺江區(qū)上海新苑的住處內交給黃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黃某收到錢款后,并未用于生意資金周轉,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4、2014年4月年底,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確定戀愛關系。后黃某謊稱其投資承包”北京301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干洗業(yè)務,需要楊某某給其人民幣50,000元作為投資資金。楊某某信以為真,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倉山區(qū)先鋒路58號13-06景順(福州)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內,使用手機銀行向黃某轉賬人民幣50,000元。黃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生意投資,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5、2014年6月初某天,被告人黃某謊稱其要參加公務員考試培訓,需要被害人楊某某給其人民幣13,000元作為考試培訓班報名經費。楊某某信以為真,先在黃某位于福州市臺江區(qū)上海新苑住處內交給黃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后再于2014年6月5日將自己的銀行卡交予黃某讓黃某自行取出人民幣10,000元。黃某收到欠款后,并未用于考試培訓報名,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以上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20日楊某某通過朋友林某某(福州市景順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老板)介紹認識黃某,雙方于2014年4月29日確定戀愛關系。大約2014年5月3日左右,黃某跟楊某某說他工作的振通投資有限公司委派負責位于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的干洗項目,公司已經給了他50,000元錢作為啟動資金。黃某認為這個項目利潤很大,想自己做,對楊某某說要5萬元錢還給公司,然后該項目就是他的份額了,但他沒錢。楊某某以為真的有這項目,出于雙方男女朋友關系,楊某某就說這筆錢幫他出。楊某某就于2014年5月6日在福州市倉山區(qū)先鋒路福州市景順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內,通過手機銀行向黃某轉賬人民幣50,000元。大約是世界杯那段期間,黃某跟楊某某說他七月份要軍轉干,需要報名公務員培訓,但是他沒有錢,需要楊某某給人民幣13,000元作為考試培訓班報名經費。楊某某信以為真,就先交給黃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后將自己的銀行卡交予黃某讓其自行取出人民幣10,000元。

2、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3年12月王某通過朋友認識黃某,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大約2014年4月份的時候,雙方開始少聯(lián)系了,6月份的時候雙方還在網絡上面有聯(lián)系一兩次,那個時候還叫對方”親愛的”,沒有明確提出分手,到了6月份知道他同時跟楊某某談戀愛,王某才跟黃某說兩個人算了。2013年12月份間黃某說他有熟人在駕校去報考車輛培訓會便宜,需要王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作為報名費。王某信以為真,于2013年12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黃某支付人民幣5,800元用于辦理相關事項。后王某問黃某事情進展,黃某說已經報名了,正在等排隊的名額,讓王某再等等。2014年2月份,黃某對王某稱其有玉米生意正在做,但手上沒有周轉金,叫王某先給人民幣3,000元作為周轉資金,王某信以為真,便將現金人民幣3,000元交給黃某。在此期間黃某多次以沒有錢花,需要應酬、付房租、網絡游戲充值、出差缺錢等等,總共從王某處拿走了60,000元左右。

3、被害人張某、顏某、張某甲、張某乙、謝某某、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2年8月某天黃某在福建省邵武市李剛路原恒一廣告公司內與張某等人喝茶聊天時,謊稱其能夠利用其父母在邵武市勞動局工作的關系,代他人辦理”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業(yè)務,同時需要收取一定辦理費用。后張某、顏某等人信以為真,先后委托黃某代為辦理貸款事項并支付辦理費用的事實。

4、證人黃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他兒子黃某曾問過關于”失業(yè)下崗婦女創(chuàng)業(yè)免息貸款”這項業(yè)務,當時他告訴黃某國家確有這項政策,需要辦理貸款的話可以到就業(yè)服務中心窗口咨詢,必須通過正規(guī)渠道,主要的條件限制,需要有擔保人,沒有擔保人的話這貸款是辦理不下來的。黃某聽后就再也沒有聯(lián)系過他,他不清楚黃某之后干了什么。

5、證人林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2年11月份間,他與福清振通投資有限公司關于礦業(yè)投資的生意在合作,其在振通公司是掛名的副董事長。期間的一天,黃某到其位于福州市倉山區(qū)下渡景順礦業(yè)有限公司內找他,正好楊某某也在場,其就介紹兩人認識。2014年夏天的某天,楊某某打電話給他,說黃某在跟她談戀愛期間向其拿了很多的錢,麻煩他給黃某打一個電話,想要黃某把錢還給她。楊某某說黃某拿她的錢,都沒有出示憑據。黃某在振通公司上班期間聲稱其在北京有良好的關系網,能夠為公司拉到”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干洗業(yè)務,并且告訴醫(yī)院的新院長秘書是他念研究生的同班同學,想要拿下來,前期要花點小錢。公司考慮到項目要是真的,肯定是有利可圖,就讓黃某先向公司借款28,000元,一個人去北京出差,黃某從北京回來后,這個項目一直沒有回話,公司就放棄黃某這個項目了。大約2014年4月間,黃某到景順礦業(yè)有限公司找到他,說”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干洗業(yè)務想要給他做。他就跟黃某說,要他出錢可以,必須看見之前與”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簽訂的合同副本或者復印件,他才確定有這個項目,他才會考慮出錢做”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干洗業(yè)務。黃某說有一份空白的”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干洗業(yè)務合同,可以給他看,他說空白的合同上網下載幾百份都有,他需要看到的是原來的合同,并且是蓋有公章的,復印件也可以。當時黃某就沒有話說了,這個事情后就沒有跟他提過了。

6、證人唐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他與黃某是朋友關系,因酒后駕駛,黃某找到他問是否認識駕校的人,想要重新再弄一本駕駛證。因為他認識一名外號”猴子”的駕校教練,所以他就把猴子的電話號碼給了黃某。

7、證人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黃某是他(外號”猴子”)的一名朋友唐某某介紹認識,但是雙方從來沒有見過面,只是一次電話聯(lián)系。2014年過年的那段時間,黃某打電話給他,問他學車多少錢,并說是因為朋友酒后駕車被吊銷駕駛證,他就對黃某說只要到黃山駕管所重新報名科目一就好了,沒有必要再重新報名,黃某當時聽他這樣說,隨口說了幾句話后,就掛斷電話了。

8、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及辯解,2014年4月底他與楊某某開始,6月中旬結束戀愛關系。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虛構了一個事實告訴楊某某,他原來工作的振通投資有限公司委派他負責北京301解放軍總醫(yī)院干洗業(yè)務,并且公司給了他50,000元作為前期的投資款,這個項目目前已經在做了,現在他認為這個項目利潤很高,想要自己做,但是他自己沒有錢,不能做。當時楊某某聽完他的講話,問他要多少錢,她能給他,他當時說可能要50,000元左右吧。接著楊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就給他的工商銀行卡上轉了50,000元錢。過了一段時間,楊某某跟他去了一趟北京,原本她是想要看看這個項目的,但當時他心里清楚,并沒有這么一個事情,就沒有帶她去301解放軍總院,只是帶著她跟朋友吃吃飯,聊聊天就回福州了。在北京的過程中,他擔心楊某某可能對他說的話產生懷疑,就自己制造了一份WORD文檔,標題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承包合同”的合同書,合同書沒有加蓋公章,通過郵箱發(fā)給了她。后來他又沒錢花了,他就找借口向楊某某說要去考公務員,需要15000元錢報名培訓班及考試,她聽完后就說讓他去報名,他說費用比較高,并且打開了一個公務員培訓報名的頁面給她看,她看完之后,就說報13,000元的培訓班。過了兩天楊某某給了他建設銀行儲蓄卡,并且當面給了他現金3,000元,后他于2014年6月5日在交通路的建設銀行用她的儲蓄卡分四次每次2,500元,共取現10,000元。因為沒錢花才借口報名考公務員騙她一點錢,也沒有打算報名公務員考試。騙取楊某某這兩筆錢時沒有考慮過還錢的,只是眼下沒有錢了,就虛構了一個事情出來,知道她會基于男女關系主動給他錢。他與王某于2013年12月份開始交往,因王某母親的介入,雙方大約從2014年4月份開始少聯(lián)系,但沒有明確提出分手。他與王某交往一段時間后,他跟王某說,他認識一個駕校的朋友,通過他學車的費用可以便宜,她聽完后問他要多少錢,他說只要5,800元錢,之后她同意了,就通過轉賬的方式轉了5,800元錢到他的工商銀行上了。王某問過是否為她報名,但他向她隱瞞了,跟她說已經報名了,正在排隊。2014年2、3月份左右,又虛構他有一個種植玉米的工程,沒有流動資金,讓王某借3,000元給他,當時王某就錢借給了他。2012年6、7月份的時候,他在邵武市第四中學斜對面的一家廣告公司內喝茶,喝茶聊天地過程中有人講到貸款的事情,他當時就跟張某等人說他父親在勞動局上班,可以幫助下崗的婦女辦理免息貸款,貸款的額度是80,000元,當時因為張某他們也缺錢,所以就托他看看能不能把貸款的事情辦理下來,他當時就答應了。過了大概半個月他就打電話給張某,叫張某通知要辦理貸款的人到廣告公司那邊填申請表和照片,以及1,400元左右的關系費,總共收了6,000元左右。等到2012年10月份張某打電話給他說還有幾個人要辦理,于是他又用同樣的方式收取了5,000元至6,000元的現金用于找關系的費用。他騙張某等人說他父親在勞動局上班,勞動局那邊有認識領導,可以托他們找點關系幫忙辦理下崗婦女免息貸款,騙到錢后都被他消費掉了。

9、提取筆錄,證實2014年6月27日公安機關民警在被害人楊某某的電子郵箱內提取到一份標題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承包合同”郵件。

10、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政治部保衛(wèi)處證明,內容:1、黃某合同書中表述的”北京301解放軍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和我院后勤社會化保障中心的名稱不一致。準確的名稱是:”解放軍總醫(yī)院(301醫(yī)院)后勤社會化保障中心”。2、我院后勤社會化保障中心沒有對外干洗業(yè)務。3、黃某(身份證號350781198410170014)不是我院工作人員。

11、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實被告人的家屬退還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詐騙案被害人贓款12380元。

12、諒解書,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第一起詐騙案的被害人張某、顏某、張某甲、張某乙、謝某某、吳某領取退贓款,并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全案的證據還有:偵破經過、戶籍證明材料、被害人銀行卡照片、銀行轉賬明細、景順(福州)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證明、情況說明。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對于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被告人黃某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起楊某某50,000元不是說做醫(yī)院的項目,是說從公司辭職向她借還給公司的差旅費,第五起是被害人自己叫其去報公務員培訓班的辯解以及辯護人聶莉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五筆發(fā)生在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楊某某戀愛期間,楊某某向黃某轉賬的50,000元是黃某向楊某某的借款,并非詐騙款項;楊某某給黃某13,000元作為考試培訓班報名經費,并非是黃某向楊某某詐騙所得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穩(wěn)定供述其騙取楊某某這兩筆錢時沒有考慮過還錢的,只是眼下沒有錢了,就虛構了事情出來,他知道被害人楊某某會基于男女關系主動給他錢。內容與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銀行轉賬明細、證人林某某的證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政治部保衛(wèi)處證明以及提取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黃某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的原因,其庭前所作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人黃某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王某駕校報名一節(jié)其只是說可以幫忙報名,沒有說已經報名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穩(wěn)定供述其騙取王某該筆錢后,并沒有為王某報名,事后王某問過,但其跟王某說已經報名,正在排隊。內容與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唐某某、鄧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黃某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的原因,其庭前所作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人黃某提出王某的款項事后已返還的辯解以及辯護人聶莉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三起發(fā)生在被告人黃某與被害人王某戀愛期間,黃某以謊言騙取王某5,800元駕照報名費、以經營玉米生意需要資金周轉騙取3,000元,但該兩筆款項實際上已經償還給了王某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多次從王某處拿走了共計60,000元左右的錢款,事后僅返還部分錢款。被告人黃某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1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已由其父親代為退還第一起詐騙的贓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但其多次實施詐騙,又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上述量刑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部分已進行綜合評判,其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詐騙已由被告人的父親代為退贓,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已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并退賠被害人王某、楊某某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 琿

人民陪審員  吳建英

人民陪審員  陳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林 薇

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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