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項某、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353)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樂商初字第1463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鑄克,浙江合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項某。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勇軍、陸忠明,浙江秦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項某、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起訴,訴請: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二被告于2011年6月1日登記結(jié)婚,2014年6月20日協(xié)議離婚。2014年1月24日,被告項某以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原告通過網(wǎng)銀將借款100萬元匯給被告項某,被告項某于同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日期。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項某未歸還借款。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項某、戴某某應(yīng)共同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本院金融庭轉(zhuǎn)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朝方
人民陪審員 湯存本
人民陪審員 陳 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 書記員 童瑤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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