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溫某某、邵某等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783)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溫瑞刑初字第180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溫某某。曾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3年8月9日刑滿釋放?,F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舟,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少群,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援)。
被告人溫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陳楠,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援)。
被告人黎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15)18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黎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曉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黎某及辯護人周舟、黃少群、孫陳楠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從2015年農歷正月初開始,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和金某(已死亡)經事先商量,先由金某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再接受金某的投注,并按照投注額的12%返給金某水錢,其中,被告人邵某負責去金某處收取六合彩單子,被告人溫某負責匯總投注額和開獎后的結算,被告人溫某某負責開獎后和金某對賬,被告人黎某受雇于金某,負責收注登記和結算,并按照50元/期收取報酬。至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溫某某等人共經營六合彩34期,累計接受六合彩投注額共計24萬余元。
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因金某被搶劫一案接受詢問,后在詢問過程中交代其經營六合彩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楊某、徐某的證言,刑事判決書,投送監(jiān)獄證明,罪犯檔案資料,情況說明,票據照片和光盤,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黎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結伙經營六合彩賭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周舟提出本案定性應屬賭博罪以及被告人溫某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溫某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溫某能自首,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三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溫某某、邵某、溫某相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溫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溫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上述被告人邵某、溫某、黎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邦建
人民陪審員 葉玲玲
人民陪審員 唐敬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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