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325)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林郊民初字第129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偉慶,河南新天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峰和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常偉慶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年*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經(jīng)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拳打腳踢,現(xiàn)原告身上頭部、腰部有多處傷口,有派出所的報警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曾于2012年協(xié)議離婚,后又于2013年2月復婚。經(jīng)過這一段的生活接觸,被告仍惡性不改。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女郭某某歸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王某歸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各自承擔;3、判令婚后財產(chǎn)E某H8**大眾朗逸車歸原告所有,豫EJL***桑塔納車歸被告所有。
被告辯稱,原告在其訴狀中稱我們婚前缺乏了解,及其關于家庭暴力、和我們離婚復婚的陳述,均不是事實,是原告編造的離婚借口,原告起訴離婚是她的沖動之舉,我們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00年12月登記結婚,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某;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加強溝通、互相理解、相互扶助,不應一有矛盾,不于化解而輕言離婚。原告未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生子及生女尚年幼,離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為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保障生子及生女的身心健康,給原、被告以和好的機會,本院應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為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50元,被告郭某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曉建
代理審判員 秦學鳳
人民陪審員 楊海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呼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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