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6閱讀量:(1017)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運民初字第1340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葉山峰,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黃驊市。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葉山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1月初被告張某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0000元,并承諾于2015年1月22日償還此款。逾期被告張某某拒不償還借款,故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周某某200000元欠款及相應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利息從2015年1月22日還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至被告履行完畢之日。
被告張某某缺席無辯稱。
原告提供證據(jù)如下:1、欠條復印件一張(原告陳述其因錢包被盜,其欠條原件已丟失),用以證明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承諾于2015年1月22日歸還的事實,該欠條同時載明將被告購房合同抵押于原告處,如到期未還原告可享有被告名下財產(chǎn);2、被告張某某購買的某某買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商品房買房賣合同書原件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3、證人何某的證人證言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將200000現(xiàn)金借給被告張某某的事實;4、原告轉(zhuǎn)賬記錄兩份及取款憑條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籌集借款200000元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0000元。當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寫明“今欠周某某現(xiàn)金貳拾萬元.200000元.于2015.1.22日還清。張某某2015.1.7將購房合同作為抵押,如到期未還周某某將于(與)我共有我本人名下所有財產(chǎn)”。當日,劉亞某向原告轉(zhuǎn)賬160000元,原告當日取出,于當日給付被告現(xiàn)金200000元。同時,被告將其購買的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給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未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借條原件雖已丟失,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已經(jīng)形成證據(jù)鏈條,能夠證明其已按照借條約定向被告張某某支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張某某應按照約定于借款到期之日償還原告借款本金。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原告主張的年利率為24%,故本院認定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代 麗
人民陪審員 齊雪華
人民陪審員 張 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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