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牛某某、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6閱讀量:(1549)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876號
原告馬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雪峰,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田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葛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牛某某、田某某、葛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某某、劉雪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某某、田某某、葛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2011年7月30日和9月15日,被告牛某某因做生意需要用錢,通過被告葛某某介紹,先后分兩次從馬某某處借款20萬元,當時約定三個月后歸還,葛某某在其中一張10萬元借據(jù)上簽字擔保。借款到期后,馬某某多次找牛某某討要,但是牛某某避而不見,一直拒不還款。直到2014年1月,被告田某某才還款2萬元,而擔保人葛某某雖經(jīng)馬某某要求,也拒絕承擔擔保責任?,F(xiàn)原告馬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牛某某償還借款18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從2011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被告田某某、葛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牛某某、田某某、葛某某、陳改云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原告馬某某向被告牛某某出借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雙方未約定利息。牛某某向馬某某出具借據(jù),被告葛某某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據(jù)上簽字。2011年9月15日,馬某某向牛某某出借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雙方未約定利息,牛某某向馬某某出具借據(jù)。后被告田某某代牛某某償還馬某某2萬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馬某某提供的借據(jù)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牛某某從原告馬某某處借款,雙方之間即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牛某某未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借款,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葛某某作為擔保人在第一筆10萬元借款上簽字,且未約定保證方式,故葛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田某某雖代牛某某償還馬某某2萬元,但馬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牛某某和田某某系夫妻關系,故馬某某要求田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同理,馬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亦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第二筆借款10萬元,應由牛某某單獨償還。因馬某某不能證明已償還的2萬元屬于哪一筆借款,故應視為償還的第一筆借款。因雙方對兩筆借款均未約定利息,故馬某某要求的利息應從其向某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按照中國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中華某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某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本金某幣18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國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書限定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葛某某對第一項債務中的8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牛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牛某某單獨承擔2170元,由被告牛某某、葛某某共同承擔17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某法院。
審 判 長 錢 偉
陪 審 員 常雙云
陪 審 員 尚瑞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袁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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