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某與劉某甲、劉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7閱讀量:(1533)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豐順民初字第0064號
原告范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蘇漢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農民。
被告劉某乙(劉某軍),農民。
原告范某訴被告劉某甲、劉某軍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范某的委托代理人渠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甲、劉某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訴稱:原、被告經媒人介紹認識后,按農村習俗給付被告彩禮55800元及真愛牌兩輪電動車一輛、禮品等。戀愛關系終止后,經索要,被告拒不返還彩禮,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55800元、真愛牌兩輪電動車一輛及禮品。
被告劉某甲、劉某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范某與被告劉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經媒人邱某介紹,原告范某于2013年5月6日給被告劉某甲送彩禮現(xiàn)金48000元,原告范某的父母給被告劉某甲倒茶錢3000元,原告范某的奶奶又給被告劉某甲倒茶錢500元,同時又給被告送了雞、魚、酒等禮品。之后,范某又給劉某甲買了一輛真愛牌兩輪電動自行車。2013年5月,因被告劉某甲學駕照,范某給被告劉某甲兩次匯款4300元。庭審中,原告范某自愿放棄父母及奶奶所給的倒茶錢3500元及煙、酒、雞、魚等禮品的請求,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錢52300元及真愛牌兩輪電動自行車一輛。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證人邱某的證言及范某給劉某甲兩次匯款的匯款單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所收原告彩禮的范圍是什么,應否返還。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本案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其所收彩禮應予返還。關于彩禮的范圍:原告于2013年5月6日所送的48000元現(xiàn)金及原告父母、奶奶所給的倒茶錢3500元、煙、酒、雞、魚等禮品及真愛牌兩輪電動自行車一輛。至于在戀愛期間因被告劉某甲學駕照,原告范某兩次給被告劉某甲所匯的4300元屬贈予關系,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原告自愿放棄倒茶錢3500元及煙、酒、雞、魚等禮品的訴訟請求與法律并無不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軍與被告劉某甲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視為共同收受彩禮,應共同返還并互負連帶責任。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缺席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甲、劉某軍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范某彩禮48000元及真愛牌兩輪電動自行車一輛,并互負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劉某甲、劉某軍負擔(原告已預交,隨案款一并返還給原告范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黃 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戴文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