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舒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7閱讀量:(1177)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皖1503刑初14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舒某(曾用名舒世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縣,漢族,住安徽省霍山縣。被告人舒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江永星,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16]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勝恩、被告人舒某及其辯護人江永星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1日15時許,被告人舒某酒后駕駛蘇E*****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霍山縣但家廟鎮(zhèn)行使至本市汽車南站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舒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5.1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舒某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且證人陳某的證言、血液乙醇含量檢驗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違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結(jié)合其所在社區(qū)提出相應的評估意見,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舒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魯久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湯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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