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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178號
公訴機關(guān)恩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綽號”牛”,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2013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中強,系廣東江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周某簡,系被告人周某某的父親。
被告人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大學??疲髌绞泄簿挚茊T。2013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開明,系廣東協(xié)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岑某某,綽號”眼訓”,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梁某嬋,系被告人岑某某的妻子。
被告人吳某乙,綽號”雄仔”,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恩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2013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余某儀,系被告人吳某乙的妻子。
辯護人吳某新,系被告人吳某乙的父親。
恩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恩檢訴刑訴(2014)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謝軍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恩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周某某出售偽造的機動車輛相關(guān)證件非法牟利。其接到客戶下單后,將要偽造的證件所涉及的車型、顏色、歸屬地等信息提供給被告人吳某甲,吳某甲再利用其在恩平市巡警大隊任職的職務(wù)之便,在公安網(wǎng)電腦中查詢到與信息相符的真實的機動車信息資料后以每份150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某,周某某獲得信息資料后提供給”大舊”(另案處理)進行偽造客戶所需的證件,偽造完成后,周某某將偽造的證件通過快遞郵寄給客戶。通過上述的方式,至案發(fā)時,周某某共賣出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6本。
2010年11月份開始,被告人岑某某出售偽造的機動車輛相關(guān)證件非法牟利。2013年3月份,被告人吳某乙從”陽江仔”(另案處理)處購置一套偽造機動車車輛號牌的工具在恩平市某某新樓村委會下村某某巷*號開始偽造機動車車輛號牌出售牟利。被告人岑某某在接到客戶下單購置整套的車輛證件(包括行駛證、登記證書、車輛號牌等)后,先從”強仔”、”老板”處查詢到真實的機動車信息資料,再將號牌交由吳某乙進行偽造,將行駛證、登記證書、車架號碼交由”強仔”、”阿德”、”大象”(均另案處理)等人偽造,偽造完成后,岑某某將偽造的證件通過快遞郵寄給客戶。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在被告人岑某某的住所恩城某某北路某某街*巷*號及其工場恩城某某嶺某某村*村*巷*號進行搜查,搜獲偽造的行駛證8本,偽造的機動登記證書4本,另還有空白行駛證422張及空白機動車登記證書1本。另搜查出由吳某乙偽造的號牌3副。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提請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搜查筆錄、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shù)據(jù)、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無視國家法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其行為構(gòu)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周某某、吳某甲、岑某某、吳某乙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甲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
三、被告人岑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
四、被告人吳某乙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
五、扣押被告人周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機四臺(IPHONF4S、SAMSUNGGALAXYTKEND、諾基亞C5、諾基亞C2各一臺)、銘牌2套(共6張)、電腦主機1臺、聯(lián)想手提電腦1臺、人民幣7124元;扣押被告人岑某某的作案工具:壓模1套、字模一批、汽車銘牌半成品(金屬)10320塊、汽車銘牌成品(金屬)635塊、銘牌(車駕碼)3套、上色用模板一批、氣動打標機控制器2臺、氣動打標機1臺、手動沖壓機1臺、手動壓力機1臺、排版用貼紙5張、排版用底片355張、偽造機動車號牌固封一批、偽造機動車號牌7副、空白環(huán)保標志1張、偽造環(huán)保標志(標有車輛號牌)3張、偽造機動車駕駛證1本、空白機動車行駛證422本、空白機動車登記證書1本、空白機動車檢驗標志9張、偽造機動車行駛證8本、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4本、偽造機動車購置稅完稅證明7本、偽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4張、偽造機動車保險資料2份、偽造機動車保險標志6張、偽造居民身份證1張、U盤1個、發(fā)動機碼2塊;扣押被告人吳某乙的作案工具:手機7臺(其中蘋果1臺、三星1臺、諾基亞5臺)、偽造機動車號牌30塊、偽造機動車號牌(金屬)半成品94塊、偽造機動車號牌固封一批、特別通行號牌模具1套、特別通行號牌字模一批、記事本2本、上色用模板一批、手動沖壓機2臺、塑料五金兩用壓力機1臺、手動壓力機1臺、輕型臺式鉆床1臺、空氣壓縮機連噴槍2臺、壓縮空氣1瓶、液壓千斤頂2臺、磨牌機1臺、機動車號牌模具1套、機動車號牌字模一批、電腦主機1臺、人民幣87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江門市公安局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仕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鄭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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