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祝某某與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9閱讀量:(1308)
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眉東民初字第2183號
原告祝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伍凌翔,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冷某某。
原告祝某某訴被告冷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邱繼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祝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的丈夫丁靜系叔侄關系。2013年4月19日,丁靜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工程建設之需,并出具借條。后丁靜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與丁靜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務系共同債務,被告應當償還。但被告拒不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原告1500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中,原告請求被告從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4年7月21日。
被告冷某某辯稱,其不知曉丁靜是否借款。即使該筆借款存在,被告亦無償還能力。
經(jīng)審理查明:丁靜與原告系叔侄關系、與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4月19日,丁靜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工程建設,并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祝某某現(xiàn)金壹萬伍仟圓,¥15000.00元。此據(jù),借款人丁靜。”2013年8月22日,丁靜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7月7日,原告以該筆借款系丁靜與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訴訟中,被告陳述丁靜曾從事過工程建設,但不清楚近兩年是否還在搞工程。丁靜未告知過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故不肯定該借條是否由丁靜書寫,但是明確表示不申請進行筆跡鑒定。
上述事實有身份信息、借條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了借條證明原告與被告丈夫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對該筆債務雖不確定但是又未申請筆跡鑒定或者提供其他相反證據(jù)否認該筆債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應當認定原告與丁靜的借貸關系成立。該筆債務產(chǎn)生于丁靜與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與丁靜明確將該筆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況,故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被告與丁靜的夫妻共同債務?,F(xiàn)丁靜已經(jīng)死亡,則被告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于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本金15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丁靜未約定借款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冷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祝某某借款15000元。
二、駁回原告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第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被告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后,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繼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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