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亮、何某珠等與胡某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37)
民事裁定書
(2015)上民一初字第798號
原告胡某亮。
原告何某珠。
委托代理人陸某,廣西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德。
委托代理人陳浩宇,廣西丹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亮、何某珠與被告胡某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亮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亮負擔。
審 判 長 何 健
審 判 員 鄒文乾
人民陪審員 陸溫球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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