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蘇州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676)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09民初383號
原告劉某。
被告蘇州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興路***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江蘇經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訴被告蘇州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嫻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告系被告員工,任駕駛員。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駕駛員采用值班排班制,早6時到晚20時為正常班,不支付加班工資。被告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未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20868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被告已經足額發(fā)放原告所有工資,不存在拖欠的情況,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劉某進入某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劉某擔任公司駕駛員?,F(xiàn)劉某仍在某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7日,劉某向蘇州市吳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未足額支付的工資20868元,蘇州市吳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劉某的請求事項已超過仲裁時效,遂決定不予受理。劉某不服上述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間,劉某工資結構包含基本工資、崗位津貼、電話補助、加班費等。某某公司每月向劉某發(fā)放工資單。
庭審中,劉某提交了值班表復印件,該值班表顯示打勾代表值班者,值班時間為6:00-20:00,劉某基本為隔天值班。劉某主張值班表上面打勾的是沒有支付加班費的,沒打勾的那幾天也上班了,但加班費已支付。某某公司對值班表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工資表、值班表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屬勞動報酬范圍,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現(xiàn)尚未解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仲裁時效。被告某某公司安排原告劉某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原告劉某一直以來在明知其工作時間及每月加班工資數額的情況下,從未對此提出異議,應視為接受被告某某公司發(fā)放的加班工資數額?,F(xiàn)原告劉某主張被告某某公司未足額發(fā)放加班工資,并未提交充分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劉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并將交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審判員 陳嫻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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