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朱某某、萬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69)
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黃石港挹民初字第00068號
原告胡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徐新勝、鄧杰,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個體戶。
被告萬某某,個體戶。
被告劉某某,個體戶。
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應強,黃石市來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朱某某、萬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新勝、鄧杰,被告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應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3月6日,原告通過被告萬某某介紹,借款50萬元給被告朱某某,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50萬元的借條一份,借條注明借款期限為15天,約定借款利息為15000元。被告萬某某、劉某某分別在借條上簽名承擔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未還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三被告均拒絕還款?,F(xiàn)請求判令:1、被告朱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6.5萬元,從實際還款之日起沖減借款本金后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萬某某、劉某某對被告朱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的戶籍登記材料。證明雙方的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2014年3月6日被告朱某某出具的50萬元的借條一份。證明被告朱某某借款的事實。
證據(jù)三,2014年3月6日原告轉(zhuǎn)賬被告萬某某48.5萬元的銀行轉(zhuǎn)賬單、2014年3月6日被告萬某某轉(zhuǎn)賬黃石市某某油茶專業(yè)合作社48.5萬元的銀行轉(zhuǎn)賬單及支付被告萬某某中介費5000元匯款單。證明按被告朱某某的要求轉(zhuǎn)賬。
三被告共同辯稱,2014年3月,被告劉某某需要資金臨時周轉(zhuǎn)找被告朱某某借款。同年3月6日,被告朱某某通過被告萬某某介紹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5天,利息1.5萬元。當時口頭約定還款時也通過被告萬某某償還原告。當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50萬元的借條一份,被告萬某某、劉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當天,原告扣下1.5萬元利息后,將48.5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萬某某賬戶,被告萬某某又將48.5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劉某某所屬的黃石市某某油茶專業(yè)合作社賬戶。同年3月17日,被告朱某某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將50萬元匯入被告萬某某賬戶,同時被告萬某某向被告朱某某出具收條,并且約定由被告萬某某償還原告的借款。事后,被告萬某某將被告朱某某轉(zhuǎn)賬的匯款單交給了原告,2014年7月24日,被告萬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于2014年8月30日還清,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原告均知曉。因此,被告萬某某與原告形成新的借貸關系,由于被告萬某某將錢借給了張某,沒有及時將借款償還原告,后來,張某分4次償還了原告12萬元。故要求駁回原告對被告朱某某、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告萬某某愿意分批償還原告借款,同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被告萬某某的銀行卡,證明被告朱某某向被告萬某某匯款50萬元的事實。
證據(jù)二,2013年3月17日被告萬某某出具的收條,證明被告萬某某收到被告朱某某50萬元的匯款后,由其償還原告借款的事實。
證據(jù)三,2014年4月30日,張某償還原告4萬元的匯款單,證明張某還款原告的借款。
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三名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原告對三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其關聯(lián)性及證明的目的均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清償了債務,也不能證明和原告的債務關系消滅。張某分別償還的12萬元可以沖減原告的借款本金。借款時沒有口頭約定通過被告萬某某還款給原告。2014年7月24日,被告萬某某沒有向原告出具借條,而是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8月份償還50萬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諾書現(xiàn)在找不到了。
本院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萬某某系朋友關系,原告不認識被告朱某某、劉某某。2014年3月,被告劉某某需資金臨時周轉(zhuǎn),便找被告朱某某借款,被告朱某某當時手中無現(xiàn)金,被告朱某某又找到被告萬某某,被告萬某某說原告有錢。經(jīng)被告萬某某介紹,
2014年3月6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15天,利息1.5萬元。當天,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50萬元的借條一份,被告萬某某、劉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同時,原告扣下1.5萬元利息后,將48.5萬元轉(zhuǎn)入被告萬某某的賬戶。當天,被告萬某某按被告朱某某的要求又將48.5萬元轉(zhuǎn)賬至被告劉某某所屬的黃石市某某油茶專業(yè)合作社賬戶。同年3月17日,被告朱某某通過轉(zhuǎn)賬的方式將50萬元匯入被告萬某某賬戶。當日,被告萬某某向被告朱某某出具收條,收條注明系償還原告的借款,由被告萬某某轉(zhuǎn)還給原告,同時約定由被告萬某某向原告收回被告朱某某出具的借條。4月份,被告萬某某將被告朱某某轉(zhuǎn)賬50萬元的匯款單交給了原告。因被告萬某某沒有將50萬元還給原告,而是將錢借給了案外人張某,事后,被告萬某某將案外人張某借款時抵押在手的梁某的產(chǎn)權證原件也交給了原告保管。經(jīng)原告多次找被告萬某某催討,案外人張某分別于2014年4月25日、4月30日、6月13日、6月16日償還了原告5萬元、4萬元、1.5萬元、1.5萬元,合計12萬元。同時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組織原、被告庭前調(diào)解中,原告陳述2014年7月24日原告及其丈夫、被告萬某某及其妻子在案外人張某的辦公室,被告萬某某向原告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約定2014年8月30日還清本金,未約定利息。庭審中原告陳述2014年7月24日被告萬某某出具的是還款承諾書,現(xiàn)在承諾書找不到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朱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支持。被告朱某某在按約定的時間提前履行還款義務時,雖然沒有將借款直接償還原告,而是將借款給付了被告萬某某,但其與被告萬某某均陳述該款是通過被告萬某某向原告轉(zhuǎn)付的還款,事后,原告也接受了被告朱某某轉(zhuǎn)賬50萬元的匯款單,且被告萬某某在庭前調(diào)解中均主張其之后又向原告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向原告借款。原告對此主張在庭前調(diào)解時予以承認,在庭審中原告又陳述是收到被告萬某某出具的還款承諾書,但其均稱借條或還款承諾書找不到,不能提供法庭。本院認為,作為巨額借款憑證,原告理應謹慎保管,其稱找不到的解釋不合常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nèi)容不利于證據(jù)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由于原告不能提供2014年7月24日被告萬某某出具的借條或還款承諾書,按上述規(guī)定,結(jié)合原告接受被告朱某某轉(zhuǎn)賬50萬元的匯款單、接受案外人張某的還款12萬元及保管梁某的產(chǎn)權證原件等行為,應當推定被告萬某某主張在2014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50萬元借條,約定于2014年8月30日還清本金,借條未約定借款利息的事實成立。因此,應當視為原告認可了被告朱某某已清償了借款50萬元,原告與被告朱某某的借貸關系解除,同時被告萬某某、劉某某的擔保關系亦解除。原告與被告萬某某形成新的借貸關系。由于被告萬某某未按約償還原告借款,引起糾紛,被告萬某某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主張2014年7月24日,被告萬某某沒有向其出具借條,而是出具還款承諾書的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6.5萬元,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劉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36.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1,以本金48.5萬元從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2,以本金,39.5萬元從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3,以本金38萬元從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4,以本金36.5萬元從2014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止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40元,由被告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田 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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