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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江太商初字第00135號
原告蘇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魯春雨,江蘇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翔,江蘇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江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計某。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蘇吳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蘇吳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江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峰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魯春雨、鐘翔、被告某峰公司與計某的委托代理人姚巧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5月28日,原告與江蘇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農(nóng)商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農(nóng)商行借款500萬元,由被告某峰公司提供保證擔保。2013年5月27日,原告向某峰公司支付了8萬元擔保費;同日,某峰公司工作人員指令吳某向計某支付了50萬元保證金。后農(nóng)商行依約向原告履行出借義務,原告也已按期清償所有本息,被告的保證責任已解除。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某峰公司與計某僅返還了25萬元保證金?,F(xiàn)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返還保證金25萬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吳江市某峰公司、計某答辯稱:1、被告某峰公司為原告進行擔保,確實收到了50萬元的保證金。除歸還了25萬元外,余25萬元沒有歸還是事實。2、被告計某是被告某峰公司的財務人員,50萬元保證金雖是匯至計某的賬戶,但被告計某履行的是工作職務,故原告要求計某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3、原告要求被告某峰公司、計某承擔利息損失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與江蘇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農(nóng)商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由被告某峰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同日被告某峰公司與農(nóng)商行簽訂《保證合同》,由被告某峰公司為原告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某峰公司并出具同意保證意見書。2013年5月27日,原告同被告某峰公司網(wǎng)銀轉賬8萬元擔保費;同日,吳某向計某賬戶轉賬50萬元保證金。2014年5月27日、28日,原告將合同號j10201305801項下的借款500萬元分二次歸還了農(nóng)商行。家商行向某峰公司出具了解保通知書。2014年7月31日,沈曉平向吳某賬戶轉賬25萬元(附言退保證金)。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貸款憑證、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進賬單、交易明細及庭審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因被告某峰公司為其向農(nóng)商行的借款進行擔保,將50萬元保證金存入被告某峰公司賬戶,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F(xiàn)原告已按約向農(nóng)商行還款,被告某峰公司的保證義務相應免除,委托合同相應終止,在此情形下,被告某峰公司應及時向原告返還50萬保證金,在原告催討下仍拒不返還,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返還保證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關于利息,原告主張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不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計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本案委托合同的相對方為原告與被告某峰公司,原告要求計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江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蘇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保證金25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250000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yún)墙腥嗣穹ㄔ海_戶行:吳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1元,由被告吳江市某某擔保有限公司負擔,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分行園區(qū)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99)。
審判員 劉勝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沈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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