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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庫爾勒墾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庫墾民初字第00265號
原告高某光,男,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澤林,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鐵門關市某源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鐵門關市某某路*號某某府四樓。
法定代表人管某勇。
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某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庫爾勒市某某轄區(qū)某某公路東側(cè)。
負責人管某勇。
委托代理人侯莉華,庫爾勒市新城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光與被告新疆鐵門關市某源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源城建公司)、被告新疆某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宇建筑分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林聰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并分別于2015年6月26日、12月24日和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蒲澤林、被告某源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新林、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莉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某光訴稱,2015年4月15日,兩被告在承建鐵門關市某某路綜合管廊工程項目時,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指使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使用裝載機擅自將原告承包的棗樹園毀壞,毀損棗園面積長約180米、寬約30米。毀損紅棗樹2400棵、酸棗樹4500棵。兩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為此,原告現(xiàn)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連帶侵權賠償責任,賠償因侵權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數(shù)額應按照司法鑒定結(jié)論79853元計算,并承擔鑒定費6000元,合計賠償為85853元。
被告某源城建公司辯稱,首先本公司認可原告起訴的侵權事實,但本公司不是侵權主體,因為本公司沒有任何工作人員參與或指使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毀損原告的棗園,因此,原告將本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沒有事實依據(jù),應屬訴訟主體錯誤。其次關于原告請求賠償?shù)姆秶?,根?jù)司法鑒定結(jié)論,本公司認為,原告請求賠償?shù)牡谝豁椊Y(jié)論直接損失53288元,是合理的,應予認定。原告的第二項請求間接損失,即棗樹遲延收益損失26565元,鑒定結(jié)論依據(jù)不客觀、不真實,應不予認定。綜上所述,原告的直接損失應由侵權主體承擔,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訴求。
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侵權事實確為本公司所為,本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司法鑒定結(jié)論中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53288元予以賠償。關于棗樹遲延收益損失26565元,本公司與被告某源城建公司的辯駁意見一致,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在承建鐵門關市某某路綜合管廊工程項目時,其工作人員及司機,使用裝載機將原告承包的棗樹園誤以為荒地而推地施工,致使原告棗園部分毀損,對此事實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予以認可,并表示愿意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直接損失53288元。
另查明,原告主張,被告某源城建公司作為上述工程項目的發(fā)包方,其指使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擅自進行推地施工,毀壞了原告的棗園,因此,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為此申請本院調(diào)取了糾紛發(fā)生的當日,公安派出所對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所做的調(diào)查筆錄,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調(diào)查筆錄中稱,其推地施工,是受被告某源城建公司工作人員口頭安排下進行的。原告以此證據(jù),要求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源城建公司對此予以否認。
本院依職權對被告某源城建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調(diào)查,調(diào)查結(jié)果為:被告某源城建公司工作人員對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工作人員在派出所所作的調(diào)查筆錄中的陳述予以否認。
還查明,原告棗園所遭受的損失,本院委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農(nóng)林牧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其鑒定結(jié)論為:毀損棗樹面積為6.65畝;棗樹數(shù)量為2208株,直接損失為53288元;其中1318株毀損棗樹延遲收益5年(2015年至2019年),損失價值為26565元,合計損失為79853元。原告預交鑒定費6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是否為共同侵權主體。2、司法鑒定結(jié)論中的棗樹遲延收益損失是否應當認定。
關于爭議焦點1:原告依據(jù)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工作人員在派出所調(diào)查筆錄中的陳述,其推地施工是按照被告某源城建公司的工作安排實施的,因此,原告認為,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構(gòu)成共同侵權主體。本院認為,首先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工作人員的陳述為口頭證據(jù),該證據(jù)在被告某源城建公司予以否認以及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情況下,本案不應僅憑該證據(jù)認定被告某源城建公司構(gòu)成共同侵權主體。其次,兩被告之間存在利益關系,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詞為單方面證據(jù),所以,該證據(jù)缺乏證明力。據(jù)此,原告要求被告某源城建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本院應認定為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而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兩被告主張,司法鑒定結(jié)論中關于棗樹遲延收益損失不符合客觀實際,應不予認定。本院認為,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該項鑒定結(jié)論不符合實際,被告的此項主張應為主觀判斷,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的侵權主體為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被告某源城建公司不構(gòu)成共同侵權責任主體。原告毀損棗樹的損失,應依據(jù)司法鑒定結(jié)論予以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筑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向原告高某光賠償損失79853元、支付鑒定費6000元,合計為85853元。
二、駁回原告高某光對被告新疆鐵門關市某源城市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原告負擔1125.5元,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負擔1024.5元。財產(chǎn)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某宇建筑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 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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