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莫某強與被告莫某猛排除妨害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2028)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環(huán)民初字第445號
原告莫某強,居民。
委托代理人蒙某陸,男,****年*月**日出生,壯族。
被告莫某猛,居民。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黃國嫻,廣西天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某桃,女,****年*月**日出生,壯族,居民,系莫某猛妻子。
原告莫某強與被告莫某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覃仕科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廖某照和人民陪審員覃某永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9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賀某賢擔任記錄。原告莫某強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某陸,被告莫某猛及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黃國嫻以及委托代理人盧某桃,證人莫某你、莫某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某強訴稱,2012年1月11日,被告莫某猛為方便自己停車而找到原告協(xié)商,愿意用自己一塊面積79.35m2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后面的兩分旱地置換原告的一塊面積168.96m2的宅基地。因被告宅基地上建有豬欄和廁所,所以約定被告應限于2012年7月1日之前自行拆除豬欄和廁所。當時為了公正起見,雙方在鎮(zhèn)國土管理所的主持下進行置換事宜。協(xié)議簽字后,原告按協(xié)議約定將自已的宅基地讓給被告使用,同時被告將原告宅基地的圍墻拆掉用作停車使用,而被告卻沒有履行協(xié)議義務,不將自己的宅基地上的豬欄和廁所拆除和不讓原告使用他的宅基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協(xié)議,但被告根本不當回事,不履行協(xié)議。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時履行協(xié)議,即將自己的豬欄和廁所拆除并讓原告使用上述土地。
原告莫某強對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
1、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實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權屬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用以證實雙方置換土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3、《地籍丈量草圖》復印件,用以證實原告莫某強用來與被告莫某猛置換的宅基地面積為168.96m2及四至界線。
4、審批表編號為050406003的宗地(戶地)圖復印件,用以證實被告莫某猛用來與原告莫某強置換的宅基地面積為79.35m2及四至界線。
5、明倫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莫某猛與莫某強宅基地權屬糾紛調解協(xié)議簽訂的情況說明》,用以證實置換土地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6、證人莫國黨出具的書面《證明》及出庭所作的證言,用以證實79.35m2宗地系被告莫某猛購買莫國黨所得,后來莫某猛將該宗地與莫某強置換,莫某強已經(jīng)履行置換義務。
7、照片5張,用以證明雙方置換宅基地的現(xiàn)狀。
8、盧某姐等9人共同簽名的書面《證明》復印件,用以證明雙方置換的宅基地行為得到生產(chǎn)隊的同意。
9、證人莫某你出庭所作的證言,用以證實本村民小組對雙方置換土地行為沒有反對,置換的兩分旱地屬于自留地。
被告莫某猛辯稱,原告與被告置換的宅基地沒有進行權屬變更登記,故雙方簽訂的《權屬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屬無效,且原告并沒有實際履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其辯解提供的證據(jù)有:
1、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莫某猛訴訟主體適格。
2、民集建(90)字第029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莫某猛合法使用該宗79.35m2宅基地的事實。
經(jīng)過開庭質證,被告莫某猛對原告莫某強提交的證據(jù)1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3、4、5、6、7、8、9有異議,認為證據(jù)2、3、4、5、6內容違法,不客觀真實,證據(jù)7不客觀真實,證據(jù)8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土地交換應該進行變更登記,認為證據(jù)9的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具客觀性。原告莫某強對被告莫某猛提交的證據(jù)1、2均無異議。
本院對證據(jù)的分析和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有原告和被告簽字,確系雙方訂立的合同,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因無土地管理部門繪圖員、丈量員,檢查員的簽名,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jù)2,屬于相同證據(jù)且宗地姓名欄目均有數(shù)次涂改,該證據(jù)來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系單位證明文書,雖加蓋單位印章,但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據(jù)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9,兩名證人依法出庭作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其證明力大小應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7,反映訟爭地現(xiàn)狀,但無法證明雙方是否置換的事實,沒有證明力。原告提供的證據(jù)8,因原告沒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其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納。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莫某強與被告莫某猛因宅基地關系發(fā)生糾紛。2012年1月11日,被告莫某猛作為申請人,以原告莫某強為被申請人向明倫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經(jīng)明倫鎮(zhèn)土地資源管理所主持調解,雙方對宅基地權屬糾紛達成協(xié)議,并于當日簽訂了《權屬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一、莫某強把舊宅基地168.96m2(地塊詳見附圖)置換莫某猛舊宅基地79.35m2、豬欄、小廁所及后墻旱地兩分,置換后的宅基地和旱地權屬永久屬于各方。莫某猛的豬欄和小廁所限于2012年7月1日之前自行拆除。二、置換舊宅基地后,現(xiàn)有公路保持現(xiàn)狀。明倫鎮(zhèn)土地資源管理所在協(xié)議書上加蓋了單位印章,參與調處兩名工作人員在協(xié)議書上簽名。此后,雙方為置換土地事宜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原告認為自己已經(jīng)將168.96m2土地交給被告使用,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被告莫某猛則拒不履行協(xié)議義務,即向原告交付79.35m2宅基地及兩分旱地并拆除宅基地上的豬欄和廁所。被告莫某猛則認為雙方訂立的土地置換協(xié)議內容違法,原告莫某強并沒有交付168.96m2的宗地給自己使用。為此,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訟爭的79.35m2宗地原為莫國黨于1990年12月取得由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土地管理局頒發(fā)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民集建(90)字第0296號”),用途為住宅用地。后該《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土地使用者欄目上被兩次涂改,第一次把“莫國黨”中的“國黨”劃掉,添加“炳猛”字樣,第二次又把“炳猛”劃掉,添加“國強”字樣?,F(xiàn)該證由原告莫某強持管。
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莫某強是否履行了宗地置換義務。2、原告莫某強請求被告莫某猛繼續(xù)履行合同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莫某強與被告莫某猛訂立《權屬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時合同成立,本案雙方是以宅基地互換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其履行性質實屬不動產(chǎn)物權的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應當?shù)怯?,且自記載于不動產(chǎn)登記簿時始發(fā)生物權變更效力。本案訟爭地原本屬于莫國黨的宅基地,即該《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為“民集建(90)字第0296號,宗地為050406003,面積為79.35m2,后該土地證土地使用者欄目依次被涂改為“莫某猛”、“莫某強”,本案原告莫某強依據(jù)該土地權屬證書主張其已經(jīng)取得該宗宅基地使用權,同時依據(jù)地籍丈量草圖主張其享有168.96m2宗地使用權,上述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性質屬于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屬于同時履行,原告莫某強沒有把168.96m2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莫某猛名下。因此,原告莫某強請求被告莫某猛履行置換土地、拆除土地上豬欄和廁所的義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莫某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莫某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20×××98,開戶銀行:河池農(nóng)行城東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覃仕科
代理審判員 廖清照
人民陪審員 覃仕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賀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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