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陳某乙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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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開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付興剛,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馬富強,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刑訴(2014)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振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付興剛、被告人陳某乙及其辯護人馬富強到庭參加訴訟。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經(jīng)報請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14日期間,被告人陳某甲等多次在濰坊高新區(qū)某菜館內(nèi)無故肆意滋事,嚴重擾亂飯店經(jīng)營秩序。經(jīng)查實,被告人陳某甲實施滋事行為4次,造成2名被害人輕微傷;被告人陳某乙實施滋事行為1次,造成2名被害人輕微傷。其中:
1、2014年1月14日4時30分許,在濰坊高新區(qū)某菜館門口,被告人陳某甲指使被告人陳某乙、馬某(在逃)肆意滋事。期間,陳某乙、馬某毆打某菜館經(jīng)理鄧某、服務員徐某的頭部和上身。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鄧某、徐某之傷情構成輕微傷。
2、2013年12月初,陳某甲和其朋友鞏某在某菜館酒后肆意滋事,無故不讓服務員王某傳菜,后被告人陳某甲用巴掌毆打被害人王某臉部,致其嘴角受傷出血。
3、2014年1月13日凌晨1時30分左右,被告人陳某甲酒后結(jié)賬時,無故滋事,用手機砸向某菜館領班鄧某頭部。
4、2013年12月8日前后,陳某甲在某菜館酒后滋事,隨意騷擾他人正常工作,任意損壞他人財物,無故將店中魚缸內(nèi)一條石斑魚摔在地上。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乙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二被告人予以刑罰。
被告人陳某甲對起訴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陳某甲辯解起訴指控的第二、三、四起事實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陳某甲的辯護人提出:1、對起訴指控的第一筆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2、起訴指控的第二、三、四起事實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不應當認定為犯罪;3、被告人陳某甲在案發(fā)后明知有人報警而停留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帶走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且被告人陳某甲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已將賠償款交至公安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判處緩刑。
被告人陳某乙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乙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陳某乙只是造成了鄧某一人輕微傷,其沒有毆打徐某;2、被告人陳某乙在案發(fā)后明知有人報警而停留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帶走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陳某乙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陳某乙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4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和被告人陳某乙及馬某(在逃)等人在濰坊高新區(qū)某菜館就餐時,因領班鄧某未按其要求敬酒而心生不滿,遂指使同桌就餐人員教訓鄧某。當日4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結(jié)賬后指使被告人陳某乙及馬某在某菜館門口對鄧某進行毆打,致鄧某左顳部頭皮血腫、面部皮膚擦挫傷,其傷情構成輕微傷;菜館服務員徐某在拉架時也被打傷頭面部,致右眼球結(jié)膜出血,其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徐某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離開作案現(xiàn)場后又返回某菜館時被出警人員傳喚到案,馬某駕車逃走。
2、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甲和其朋友鞏某在某菜館就餐時肆意滋事,阻攔服務員王某給其他客人上菜,期間被告人陳某甲用巴掌擊打被害人王某臉部,致其嘴角受傷出血。
3、2014年1月13日凌晨1時30分左右,被告人陳某甲酒后結(jié)賬時,無故滋事,用手機砸向某菜館領班鄧某頭部。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主動將賠償款30000元交至公安機關,被害人鄧某領取18000元、徐某領取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
1、書證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證實二被告人的年齡、身份情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2)被告人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體貌特征。
(3)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本案由徐某報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均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4)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調(diào)取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情況。
(5)收到條二份,證實被害人鄧某、徐某分別收到賠償款18000元、6000元。
(6)辦案說明,證實同案犯馬某在逃。
2、證人證言
(1)證人徐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1月14日4時30分左右,在濰坊高新區(qū)某菜館門口發(fā)生打架,被打的是兩名某菜館的服務員,另一方是四名男子。當晚其和劉某在某菜館吃飯時和這四名男子是鄰桌,當時這四名男子中留小胡子的人讓較胖的服務員喝酒,服務員不喝,他就朝著較胖的服務員吵吵了幾句。這四名男子結(jié)賬走后,其和劉某到菜館外面上廁所時,看到四名男子中說話東北口音的和較瘦、留分頭的兩名男子動手打了那名胖服務員,較瘦的服務員去拉架,東北口音的男子上去扇了他臉部幾巴掌。留小胡子的男人在旁邊指手畫腳。
(2)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4年1月14日4時30分左右,其和徐某甲在某菜館吃飯,期間,鄰桌有四名男子也在吃飯,當時一名長小胡子的男人讓某菜館的胖服務員敬酒,服務員不喝,這名男子就朝他吵吵了幾句。這四名男子結(jié)賬走后,其和徐某甲到菜館外面上廁所時,看到四名男子中說話東北口音的和較瘦、留分頭的兩名男子動手打了那名胖服務員,較瘦的服務員去拉架,東北口音的男子就上去扇了他臉部幾巴掌。留小胡子的男人在旁邊指手畫腳。
(3)證人李某證言,證實2014年1月14日凌晨,其和朋友陳某甲等四個人在濰坊某菜館吃飯喝酒來,吃飯時,陳某甲讓一名較胖的男服務員敬酒,但那名服務員不喝,當時其四個人都很不愉快。結(jié)完賬后,在某菜館門口正好碰到了那名較胖的服務員,陳某甲的那名東北口音的朋友就上去打了這名較胖服務員的臉部一巴掌,這名服務員順勢倒了,另一名男服務員上來拉架,東北口音的男子打了拉架服務員的臉部兩巴掌,而另一個男青年就用腳踢倒地的服務員,踢了有五六腳,最后還踢了他臉部一腳。之后,就被人拉開了。
(4)證人張某證言,證實其是某菜館的服務員領班,有一名姓陳的男子經(jīng)常來某餐館喝酒,經(jīng)常讓其陪酒,這名男子還在該酒店打了三次人。
2013年11月份開始,姓陳的男子經(jīng)常晚上9點以后到某菜館吃飯,并讓其陪酒,還讓劉某甲陪酒,找不到就不付錢,還打服務員。期間其陪酒五六次,其余都擺脫了。如果找不到人陪酒他就不買單,2013年12月8日的一天,服務員說其下班了,不在酒店,他就罵服務員,還把魚缸里的魚撈出來摔到地上了,然后沒買單就走了。
2013年12月10日前后的晚上11點左右,其看見姓陳的那個男人來了某菜館,就趕緊躲開了,之后姓陳的給其打電話,其沒接,之后他就很生氣,就不讓飯店上涼菜,廚師做好了,他就拿到自己桌子上,后來其安排王某過去端菜,過了一會就聽說王某被姓陳的那個人打了,其把王某叫過來,看了看他的脖子和腮的位置都紅了,王某說被姓陳的打了一巴掌,另一個男的用胳膊勒他的脖子。
2014年1月13日凌晨,姓陳的男子吃完飯不買單,鄧某讓他買單,他就把手機朝鄧某頭上扔,鄧某躲過去后把手機撿起來還給他了,之后姓陳的男子把錢摔到了孫某臉上。
(5)證人孫某證言,證實其是某菜館的前臺收銀員,2014年1月14日凌晨兩點多的時候,一名姓陳的男子領著三個人來某菜館吃飯,并讓鄧某過去喝酒,鄧某說打針不喝酒。凌晨四點半左右,他們喝完酒結(jié)賬后就把鄧某叫到菜館門外邊把他打倒了,其出去的時候鄧某已經(jīng)倒在地上了。2014年1月12日晚上,姓陳的男子來吃飯,并且要掛賬,其說沒這個權限,就和經(jīng)理鄧某說了,鄧某說必須買單,姓陳的男子就用手機扔鄧某頭部,鄧某報警后姓陳那個人付了錢走了。
這個姓陳的每次來都讓領班和服務員陪他喝酒,不陪他喝酒就罵罵咧咧甚至動手打人,聽說他還打過服務員王某。
(6)證人陳某乙證言,證實一名姓陳的男子經(jīng)常到某菜館吃飯,近一個月來有三次鬧事。第一次大約是一個月以前,他不讓服務員給別的客人上菜,王某給別桌客人端涼菜,他就無緣無故的打了王某一巴掌,把嘴角都打出血了,當時因為他喝了酒就沒報警。第二次是在2014年1月13日凌晨,他領著人吃飯,不想買單想掛賬,領班鄧某不同意,他就拿手機砸向鄧某,鄧某報警后他就走了。第三次是2014年1月14日凌晨,他又領著人來吃飯,吃完飯無緣無故地把鄧某和徐某打了,具體怎么打得不清楚。
(7)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陳某甲和一名男子來某菜館吃飯,期間讓張某過去陪酒,張某沒去,他就開始罵服務員,因為他的桌子靠著涼菜間,他就在涼菜間門口不讓上涼菜,這時王某過去給客人上涼菜,陳某甲就抓住王某打他,王某就躲著,這時和他一起來的男青年從后面摟住王某脖子,其一看架勢不好,就給經(jīng)理打電話,這時聽見有扇耳刮子的聲音,其出來時看見王某捂著臉,臉上還發(fā)紅,應該是被打了,但是具體誰打得其不清楚,后來經(jīng)理把保安叫來了,之后就不知道了。
(8)證人鞏某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陳某甲到某菜館吃飯,期間,其讓一個男服務員上菜,他沒聽,其和陳某甲覺得很沒面子,陳某甲就打了那名男服務員,打了他臉部一巴掌,當時其就是拎著這個男服務員的領子,其沒動手打人。
(9)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一個小胡子男人和另一名男子來某菜館吃飯,無故要別人點的涼菜,不讓服務員給別人上菜,服務員王某端著涼菜給客人,小胡子男人就想打王某,這時另一個男子攬著王某的脖子,小胡子男人打了王某的臉一巴掌,一會經(jīng)理和保安來了,就繼續(xù)吃飯了。
(10)證人鄭某證言,證實2014年1月14日凌晨,其在某商務港看門,被吵架聲音吵醒了,其過去看見三個人在打一個人,其中一個高個子留著八字胡的中年男人用手拎著那個人的領子,往大馬路上拉,被打的人捂著頭,站著不動,一會打人的三個人就跑了。
3、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鄧某陳述,證實其是某菜館的領班,2014年1月12日晚上,來酒店吃飯的一名小胡子男人因為付賬的事,把手機朝其扔過來,被其擋住了。2014年1月14日凌晨4點左右,小胡子男人等四名男子又來某酒店吃飯,叫其喝酒其沒喝,結(jié)賬的時候他們就把其叫到了外面。一名東北口音的男子扇了其臉部一巴掌,把其打倒了,那個穿藍灰色羽絨服的男子用腳踢,一會又踢了其頭部一腳,其頭部撞到石頭上了,后來聽說店里服務員徐某拉架時被打了兩巴掌,之后就報警了,一會他們又回來想打其,正好碰上公安民警來了。
(2)被害人徐某陳述,證實2014年1月14日凌晨4點多,四名男子來某菜館吃飯,結(jié)完賬后非得讓鄧某出去,到門口其看見東北口音的男子扇了鄧某一個耳光,鄧某就倒在地上了,一名穿灰藍色羽絨服的男子就上去踹鄧某的上半身,其上去拉架,被東北口音的男子上來扇了兩巴掌,接著穿藍灰色羽絨服的男子又上去踹鄧某的臉部,鄧某的頭部撞在了石頭上,戴眼鏡的男子在旁邊站著沒動手,留小胡子的男子在邊上朝著鄧某罵。
昨天凌晨他也領著人來某酒店鬧事了,他們昨天消費了1400余元,消費完之后就不想買單,想掛賬,領班鄧某不同意,他就開始罵人,用手機砸鄧某的頭部,鄧某報警后他們就跑了。
之前半個多月的時候,因為上菜的事他打了服務員王某,明明是別人點的菜,他非要上到自己桌上,王某端著給別人,他就把王某叫過去,無緣無故打了他一巴掌,嘴角都打出血了。
2013年12月8日晚上,姓陳的男子和別人來某菜館吃飯,讓張某過去陪酒,張某躲起來了,他就非常生氣,不結(jié)賬,當時,姓陳的男子站在吧臺魚缸邊上,姓陳的留小胡子的男子就用漁網(wǎng)撈了一條石斑魚摔在地上,當時其在邊上,其就把魚撿起來放回到魚缸里了,一會把他勸走了。
(3)被害人王某陳述,證實(2014年1月14日)一個月前的晚上十一點左右,其在某菜館上班,留著小胡子的陳姓男子和另一名男子來吃飯,這兩個人來了后就不讓服務員給其他客人上菜,其他服務員都不敢上去,當時其端著一盤子涼菜上菜,被姓陳的男子抓住了衣服領子,要動手打人,其躲開后,又被戴眼鏡的男子摟住了,留小胡子的男子就打了其一巴掌,其他人都過來拉架,其就走了。
2014年1月11日晚上,這個留小胡子的陳姓男子領著一名男子和一個女的來某菜館吃飯,喊孫某過去陪酒,女服務員沒去,他就打了酒店的服務員,具體情況其不清楚。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鄧某左顳部頭皮血腫、面部皮膚擦挫傷,構成輕微傷;徐某有頭面部外傷史、右眼球結(jié)膜出血,構成輕微傷。
5、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6、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陳某甲供述,證實2014年1月14日4時30分左右,其在某菜館吃飯時,讓姓鄧的經(jīng)理喝酒,但他不喝,其就生氣了。其覺得他不給面子,就朝著姓鄧的經(jīng)理打了一拳,但是讓他擋開了。后來,其就對馬驕、陳某乙和朋友李某說,叫他敬酒也不敬,喝完酒揍他一頓。結(jié)完帳后碰到了姓鄧的經(jīng)理,就叫他出來。來到某菜館外邊后,就問他為什么不喝酒,這時,馬驕就上去扇了姓鄧的臉部一巴掌,姓鄧的順勢倒在地上了,接著陳某乙上去用腳踹了姓鄧的上半身幾腳,這時另一名服務員上來拉架,馬驕扇了這名服務員臉部兩下,后來陳某乙又朝著姓鄧的臉上踢了一腳,之后就被拉開了。打完人后,四個人就走了,在路上其又想回去再跟姓鄧的經(jīng)理說說,回到某菜館還碰到了老板娘,跟她說了幾句話,這時公安民警來到現(xiàn)場把其和陳某乙?guī)Щ嘏沙鏊?。馬驕自己開著車走了。
2014年1月13日凌晨,其和侄子陳某乙一起和幾個朋友吃飯,后來結(jié)賬時因為錢不夠,其就跟姓鄧的經(jīng)理說簽單行不行,姓鄧的經(jīng)理不同意,就湊錢付賬,當時現(xiàn)金中有一張被染了紅色,姓鄧的經(jīng)理說不要,其就生氣了,當時也喝多了,比較沖動,趁著酒勁就用手里的手機朝著姓鄧的經(jīng)理砸了過去,當時姓鄧的經(jīng)理躲了一下,具體砸沒砸到姓鄧的經(jīng)理其也沒看清,手機掉在了吧臺內(nèi)的地上。
2013年12月初,其和鞏某在某菜館吃飯,當時喝多了,因為一名服務員要傳菜,其不讓他傳菜,后來發(fā)生爭執(zhí),當時鞏某摟著那名服務員,其用手扇了他臉部幾巴掌,具體幾下其記不清了。當時也是喝多了,趁著酒勁把那名服務員打了。
2013年12月8號前后,其到某菜館吃飯,當時也是酒后,其想讓一名服務員敬杯酒,但是某菜館中的人說那名服務員不在,其覺得他們騙人就生氣了,其就從水箱中撈起一起石斑魚,扔到了地上。
(2)被告人陳某乙供述,證實2014年1月13日凌晨,其和二叔陳某甲在某菜館吃完飯,去結(jié)賬的時候,因為帶的現(xiàn)金不多,其二叔想要簽單,但是那名較胖的服務員不同意,其二叔就和他鬧得不愉快,當時還用手機朝著較胖的服務員扔了過去,打沒打到對方不清楚。
今天(2014年1月14日)其二叔陳某甲叫那名較胖的服務員喝杯酒,但是那名服務員不喝,陳某甲當時就有些生氣,用拳朝著他打了過去,但是沒有打到對方。之后陳某甲在飯桌上就說敬酒也不敬,吃完飯揍他。結(jié)賬出來時,碰到了較胖的那名服務員,就叫他出來。來到某菜館門口外邊后,陳某甲問他之前叫他喝酒為什么不喝,這時,馬驕上去扇了較胖的服務員臉部一巴掌,他就順勢倒在地上了,其看到他倒在地上裝,就上去用腳踹了他的上半身幾腳,后來,邊上有拉架的,其又朝著他臉上踢了一腳,之后就被拉開了。打完對方后,四個人開著車走了。走了沒多遠,陳某甲說回去再找對方看看,別打出毛病來。到了某菜館后,其和陳某甲進去跟某菜館的老板娘和一些服務員說了幾句話,公安民警就來了,把其和陳某甲一起口頭傳喚到了派出所。
(二)辯護人提供的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東明路派出所說明一份,證實本案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提出賠償被害人,并主動將30000元暫存于該所用于賠償被害人。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被害人共領取賠償金24000元,剩余部分陳某甲一直未取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多次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單獨或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乙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濰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第(一)、(二)、(三)筆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第四筆”被告人陳某甲無故將某菜館一條石斑魚摔在地上”的事實,因未提供被毀損財物的損失價值,該筆事實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故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關于”起訴指控的第二、三起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明知他人報警,且二被告人及其同伙作案后已脫離現(xiàn)場,又返回酒店時被傳喚到公安機關,其同伙看到公安民警后隨即駕車逃走,上述事實足以證明二被告人并無主動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不能視為自動投案,故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乙的辯護人關于陳某乙只毆打了鄧某,僅造成一人輕微傷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該筆事實系共同犯罪,同案犯對犯罪結(jié)果有共同的主觀故意,故對造成的危害后果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與本案查明事實一致并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陳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培泉
人民陪審員 王法明
人民陪審員 尹述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林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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