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149)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02773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靳灼強,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灼強、被告劉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8年春經人介紹戀愛相識,2010年2月3日結婚,并辦理結婚證,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女孩取名“劉雅某”(20**年*月**日生)、男孩取名“劉家某”(20**年**月**日生)。因婚后兩人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被告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依法起訴,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婚生女孩“劉雅某”。
劉某甲辯稱:我與原告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是事實,我同意離婚,要求撫養(yǎng)婚生男孩“劉家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經人介紹戀愛相識,2010年2月3日結婚,并辦理結婚證,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女孩取名“劉雅某”(20**年*月**日生)、男孩取名“劉家某”(20**年**月**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時間感情尚好,后因兩人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2014年7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訴訟來院,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另查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嫁妝:三組合柜、連邦椅各一套,大理石餐桌、條機各一件,椅子六把、彩電、冰箱、洗衣機、電子鐘各一臺,被子10床等?;楹笪垂餐碇秘敭a。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結婚證、太和縣倪邱鎮(zhèn)花園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因婚后兩人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婚生女孩“劉雅某”由原告撫養(yǎng)、男孩“劉家某”由被告撫養(yǎng)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孩“劉雅某”由原告撫養(yǎng)、男孩“劉家某”由被告撫養(yǎng),雙方互不負擔撫養(yǎng)費。
三、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嫁妝:三組合柜、連邦椅各一套,大理石餐桌、條機各一件,椅子六把、彩電、冰箱、洗衣機、電子鐘各一臺,被子10床等歸原告所有。
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尹 淼
審 判 員 曹云龍
人民陪審員 喬金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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