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達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王某玲、王某健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565)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703民初1316號
原告:達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34868XX-X。
住所:達州市達川區(qū)通達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艷,四川金世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玲,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
被告:王某健,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漢族,住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
原告達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玲、王某健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達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玲、王某健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竞笪闯鐾⒓釉V訟,本院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一、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代償款21759.35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913.83元(利息計算至2015年10月20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二、事實與理由:原告與二被告于2012年8月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二被告購買了原告開發(fā)的*號住宅一套,該住宅總價448983.00元。此后,二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達州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向中國工商銀行XX分行申請按揭貸款并獲批3100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對該筆貸款原告提供了保證擔保。由于二被告逾期償還按揭貸款,根據(jù)《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第十條“保證擔保”第10.2款的約定,銀行認定被告違約,原告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截止2015年10月20日,銀行已從原告處強行扣除被告逾期支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共計21759.35元。原告認為,由于二被告逾期償還按揭貸款導致原告為二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即代償銀行貸款21759.35元,被告應予償還,同時應支付相應資金利息。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玲、王某健未作答辯,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二被告于2012年8月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二被告購買了原告開發(fā)的*號住宅一套(建筑面積86.91平方米,單價5166.07元/平方米),該住宅總價448983.00元。2012年10月25日,二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XX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二被告向中國工商銀行XX分行申請按揭貸款并獲批3100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對該筆貸款原告提供了保證擔保。
由于二被告逾期償還按揭貸款,根據(jù)《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第十條“保證擔保”第10.2款的約定,銀行認定被告違約,原告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截止2015年10月20日,銀行已從原告處強行扣除被告逾期支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共計21759.35元(其中:2013年12月6日原告代償5429.50元;2015年3月13日原告代償8244.51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代償8085.3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二被告應支付原告三筆代償款利息913.83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得出)。后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現(xiàn)訴訟來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有原告舉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銀行付款憑證(業(yè)務回單)、催款清單、催款函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為二被告在銀行按揭住房貸款進行擔保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由于二被告逾期償還按揭貸款,導致銀行扣收原告的銀行賬上資金為二被告代償銀行按揭貸款21759.3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guī)定,現(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代償款21759.35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的按揭貸款原告是分三個階段代償?shù)?,其三筆代償款截止2015年10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913.83元,即從2015年10月21日的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玲、王某健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達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代償款21759.35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①截止2015年10月20日利息為913.83元;②從2015年10月21日起仍按前述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日止)。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4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小旋
審 判 員 魏文鋒
人民陪審員 劉官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杜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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