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4373)
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黔0203刑初83號
公訴機關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開原縣,彝族,大專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經(jīng)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六枝特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惠奇,系貴州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六檢公訴刑訴(201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王惠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涂某某之子涂某甲因犯搶劫罪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12年初,涂某某經(jīng)胡某某介紹認識被告人陳某,陳某自稱系貴州省公安廳工作人員,可以幫忙改判刑期,但需要5萬元(人民幣,下同)的活動費用,后涂某某將5萬元現(xiàn)金交給陳某。后陳某又要求涂某某再支付18萬元費用,涂某某于2012年4月3日將18萬元拿給陳某,陳某開具一張借條給涂某某,并約定如達不到改判刑期結(jié)果退還借款。后涂某某聯(lián)系不上陳某,也找不到陳某。2012年11月13日,涂某甲被依法執(zhí)行槍決。
2、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陳某稱可以為受害人胡某甲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辦證費用共計20萬元,前期費用需要6萬元,胡某甲拿給陳某現(xiàn)金6萬元,陳某出具收條,并約定一個月之內(nèi)若辦不好,退全款。胡某甲土地使用手續(xù)未辦理。后胡某甲聯(lián)系不上陳某。
3、2011年7月,被告人陳某稱可以為受害人張某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但需要費用4萬元,張某拿給陳某現(xiàn)金4萬元,陳某出具收條,約定一個月內(nèi)辦好。2012年元月,經(jīng)張某向陳某索要后,陳某退還張某2萬元,張某土地使用手續(xù)未辦理。后張某聯(lián)系不上陳某,也找不到陳某。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至七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其分別收取涂某某23萬、胡某甲6萬元、張某4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雙方只是經(jīng)濟糾紛。
辯護人王惠奇辯護稱:三被害人主動找到陳某請托辦理有關事項,陳某收到錢后積極找人幫忙,并沒有揮霍,因為后面沒有錢了才退還不了受害人,主觀惡性較一般詐騙罪小,而且被害人涂某某明知所托事項不可能實現(xiàn),其主觀上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2年初,涂某某之子涂某甲因犯搶劫罪被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經(jīng)胡某某介紹,涂某某認識了自稱系貴州省公安廳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陳某,陳某稱可以幫涂某甲改判刑期,但需要5萬元的活動費用,涂某某便拿5萬元現(xiàn)金交給陳某活動。后陳某又要求涂某某再拿出18萬元繼續(xù)活動,涂某某于2012年4月3日在貴陽通過銀行轉(zhuǎn)款17萬元至陳某賬戶,并當面交付給陳某現(xiàn)金1萬元,共計18萬元。陳某開具一張借條給涂某某,約定如達不到改判刑期結(jié)果退還借款。2012年11月13日,涂某甲被依法執(zhí)行槍決,后涂某某與陳某失聯(lián)。
2、2011年6月27日,自稱系貴州省公安廳工作人員的被告人陳某以為受害人胡某甲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為由,要求胡某甲支付其辦證費用共計20萬元,先行支付前期費用6萬元。胡某甲將現(xiàn)金6萬元拿給陳某后,陳某出具收條,約定一個月之內(nèi)若辦不好,退全款。至今胡某甲土地使用手續(xù)未辦理,并與陳某失去聯(lián)系。
3、2011年7月,被告人陳某以為受害人張某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為由,要求張某支付其辦理費用4萬元。張某將現(xiàn)金4萬元拿給陳某后,陳某出具收條,約定一個月內(nèi)辦好。因土地使用證遲遲未辦理下來,經(jīng)張某多次索要,2012年元月陳某退還張某2萬元。后陳某失去聯(lián)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實被告人陳某的身份情況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2、歸案情況說明:證實陳某系公安部網(wǎng)上追捕的逃犯,貴陽車站派出所接令后,于2015年5月20日7時34分許,在貴陽火車站候車大廳將陳某查獲。
3、貴州省公安廳政治部出具的證明、中共貴陽市某某電子工業(yè)局委員會市機電組干字(1992)第17號關于陳某任職的通知、干部任免登記表:證實陳某于1984年9月至1992年6月在貴陽某某廠任政工(保衛(wèi))科副科長,于1992年6月5日調(diào)任貴陽戰(zhàn)友摩托車廠黨支部書記兼副廠長。經(jīng)查實貴州省公安廳在職在編民警無陳某此人。
4、借條三份:證實陳某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借條給胡某甲,借款6萬元并約定一個月之內(nèi)若辦不好,退全款;2011年7月5日向張某出具收條,收到張某4萬元并承諾一個月之內(nèi)辦好;2012年4月3日出具借條給涂某某,借款18萬元并約定未達到改判結(jié)果退還借款。
5、六枝特區(qū)農(nóng)村信用社活期儲蓄存折、貴州省農(nóng)村信用社歷史流水清單及回單聯(lián)。證實2012年4月3日涂某某通過農(nóng)村信用社向陳某的銀行卡(卡號62289******,賬號2029*********1331199)轉(zhuǎn)賬17萬元。
6、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場監(jiān)督通知書:證實涂某甲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11月13日上午11時被執(zhí)行槍決。
7、證人胡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通過朋友認識時任貴陽機械廠的書記陳某,并介紹他給涂某某、張某及胡某甲認識,陳某自稱他以前任貴陽市紀委書記,現(xiàn)在在省公安廳工作。張某找陳某幫忙辦土地使用證,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張某請客吃飯,吃飯的時候,他拿了4萬元的現(xiàn)金給陳某,說是用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費用,陳某收錢后給張某寫了一張條子,我在條子上簽了證明人。
在張某認識陳某幾天后,胡某甲來我家找陳某幫忙辦理土地使用證,陳某答應幫忙但是要胡某甲支付一筆錢作為辦證費用,當時胡某甲就答應土地使用證如果辦下來,修了房子后拿兩個門面給陳某作為辦證費用,陳某也同意。過了一段時間,陳某又來郎岱說他不愿意要門面,讓胡某甲拿現(xiàn)金給他。經(jīng)他們雙方商定,胡某甲先支付6萬元現(xiàn)金給陳某,等事情辦好后再支付14萬元。又過了段時間,胡某甲家兩口子來我家給了陳某現(xiàn)金6萬元,陳某當時也寫了張條子給胡某甲。
2012年初,郎岱鎮(zhèn)的陳某某帶著涂某某來找我,說他兒子涂某甲因為殺人一審被判死刑,請我找人幫忙能不能改判,我打電話問陳某能幫忙不,他說過兩天來一趟看看。第三天陳某來郎岱,在他住的招待所房間里,涂某某把涂某甲的一審判決書拿給陳某看,看后他說他要到最高法院去咨詢一下,但是要涂某某先拿點錢作為活動的費用。經(jīng)商量,涂某某同意先拿5萬。講完后我們一起去吃飯,在“某某餐館”涂某某就拿出5萬元現(xiàn)金經(jīng)過陳某某轉(zhuǎn)手交給陳某,然后陳某寫了條子給涂某某。今年(2013年)年初,涂某某又來找我,說他兒子涂某甲已經(jīng)被槍斃了,陳某的電話也打不通,而且后來還拿了十多萬給陳某,問我怎么辦?我說我也沒有辦法。我也聯(lián)系陳某,但一直聯(lián)系不上。我到陳某在省公安廳家屬區(qū)的住處和新添寨的住處都找過他,去了好幾次都沒有找到人。
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陳某某帶涂某某到胡某某家,經(jīng)胡某某介紹,涂某某認識了一個貴陽的領導叫陳某。過了一段時間后,幾人在郎岱鎮(zhèn)“某某餐館”吃飯時,涂某某將5萬元現(xiàn)金交給陳某某清點后,轉(zhuǎn)交給了陳某。
9、證人鄧某某的證言:我和涂某某1993年結(jié)婚的,當時他兒子涂某甲才四歲左右,2009年因搶劫殺人被六枝公安局抓了,2011年被判了死刑。2012年剛過完年,涂某某經(jīng)陳某某介紹知道胡某某認識一個叫陳某的可以幫忙給涂某甲改判,涂某某就去找胡某某幫忙。2012年3月份的一天,涂某某喊我從家里拿了5萬元現(xiàn)金到郎岱鎮(zhèn)“某某餐館”,我把錢放在桌子上,胡某某和陳某某數(shù)了錢就交給陳某。后來涂某某又把房子賣了,到處籌錢,準備了18萬到貴陽交給陳某。
10、證人呂某某的證言:我家在郎岱鎮(zhèn)一小旁邊有三間瓦房,但是土地只有承包手續(xù),沒有土地使用手續(xù)。2011年我愛人胡某甲說他堂哥胡某某有個朋友陳某在貴陽上班,可以幫忙我們家辦理土地使用證。經(jīng)胡某某介紹,陳某答應幫忙,但是要求給點錢。2011年6月27日,我和胡某甲到胡某某家拿了6萬元的現(xiàn)金交給胡某某,胡某某數(shù)了以后又轉(zhuǎn)手交給陳某,陳某當場就給我們寫了一張收條。到了2012年8月份,陳某的電話就打不通或是沒人接。
11、證人王某某、馬某某的證言:證實陳某自稱在貴陽市紀委及貴州省公安廳工作。
12、被害人涂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我的兒子涂某甲因為搶劫殺人被判了死刑,2012年春節(jié)后,在郎岱和人閑聊時提起這件事,有個叫胡某某的說他有個朋友以前是貴陽市紀委書記,現(xiàn)在在貴州省公安廳上班,應該可以幫忙并當面給這個人打電話。過了幾天,胡某某就帶他這個朋友來找我,他的朋友自稱叫陳某,在貴州省公安廳上班。陳某說可以幫忙讓我兒子判10年以下,全部辦好需要15萬元,讓我先給他5萬元坐飛機去北京找人活動,我就在郎岱鎮(zhèn)二中對面的“某某餐館”拿了5萬元交給他,臨走時陳某答應一個星期內(nèi)給我回話,他會讓胡某某轉(zhuǎn)告我的。過了一個星期,胡某某給我說我兒子的事情辦得差不多了,但是要付18萬,我就用自己的房子在郎岱信用社抵押貸款了10萬元,又到處借了8萬元。我到貴陽找到陳某,我們一起到貴陽市省公安廳附近的一個銀行用我的存折轉(zhuǎn)賬17萬元到陳某的賬戶,并拿了1萬元的現(xiàn)金給他,陳某給我寫了一張18萬元的借條。2012年8月,我打陳某的電話已經(jīng)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2012年9月份,我兒子涂某甲被執(zhí)行死刑。
13、被害人胡某甲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我家在郎岱鎮(zhèn)一小旁邊承包的土地上建了一間臨時住房,我和我愛人呂某某商量想辦個土地使用證,然后修建新房。聽我堂哥胡某某說他有個朋友在省里當書記,現(xiàn)在在公安廳上班,能夠幫忙。一個月后胡某某打電話喊我去他家,介紹他朋友給我認識。這個人自稱叫陳某,在省公安廳工作,他兒子安排在貴陽機場上班。他說可以幫忙我辦證,但提出讓我把新房子的兩個門面給他作為報酬,我也答應了。又過一段時間,陳某又來郎岱,說因為他住在貴陽離郎岱太遠,所以給我辦好事后,門面不要了,讓我給他二十萬的報酬,我說一下湊不出這么多錢,先付他6萬元,其他等房子手續(xù)辦好后再付,陳某也同意了。2011年6月27日,我拿了6萬元到胡某某家,通過胡某某把這錢交給陳某,陳某寫了一張收條給我,并說等他辦好手續(xù)后,再付余下的14萬元。后來我多次打電話聯(lián)系陳某,他都以各種理由拖,直到2012年8至9月份陳某的電話就打不通了。
14、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我有塊土地在六枝特區(qū)郎岱鎮(zhèn)東山腳,一直沒有辦得土地使用證。我的朋友王選某告訴我,他舅子胡某某有關系,能夠辦得土地使用證。經(jīng)胡某某介紹得知他的朋友叫陳某,在貴陽任過紀委書記,現(xiàn)在公安廳工作,并安排我們在胡某某家見面。我把要辦使用證的情況講了以后,陳某說沒有問題,他在六枝有很多朋友,但是要我拿出4萬元錢來活動。當天,我在六枝某某酒店陳某住的房間內(nèi)把4萬元錢交給胡某某,胡某某數(shù)了錢后交給陳某,陳某寫了一張4萬元的收條給我。后來土地使用證一直都沒有辦下來,我就不相信陳某了,經(jīng)我多次催要后陳某退了我2萬元。后來我打電話給他的時候,有的號碼停機,有的號碼呼叫轉(zhuǎn)移。我發(fā)現(xiàn)被騙后,去貴陽新添寨某某路某某花園*棟***室以及公安廳找過他,都找不到他。
15、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辯解:我工作的貴陽戰(zhàn)友摩托車廠屬于貴陽市政府經(jīng)濟委員會下屬的機械局,2000年左右機械局就撤銷了,我就一直在外面做生意。2012年初,六枝特區(qū)郎岱鎮(zhèn)的涂某某通過胡某某聯(lián)系我,說他兒子搶劫殺人被判了死刑,他說判重了,找我?guī)兔ι显V。涂某某總共給了我23萬元(分兩次給我的),經(jīng)我咨詢,知道對于涂某某兒子的量刑是準確的,這事就沒有辦成。涂某某給我的錢,我用了一小部分購買茅臺酒、香煙等東西送禮以及請人吃飯。胡某甲是因為她住的房子沒有手續(xù),請我?guī)兔k土地使用手續(xù),后來我問過,她的房子在郎岱鎮(zhèn)發(fā)展規(guī)劃的紅線內(nèi),辦不了。胡某甲當時一次性給了我6萬元,這部分錢被我用于來回六枝和貴陽的路費以及請客送禮方面了。張某在郎岱買了一塊地,想辦理相關手續(xù),但是我?guī)退麊栠^,他的戶口在灑志,就沒有辦成。他當時一次性給了我4萬元,后來事情沒有辦成,我就退了2萬元給他。他們幾個找我?guī)兔]有主動問過我的工作,我只是對胡某某說過曾經(jīng)在貴陽戰(zhàn)友摩托車廠任支部書記兼副廠長,1998年廠子垮掉后,我就沒有上班了。因為我父親以前在貴州省公安廳三處工作,后來在省公安廳體育協(xié)會離休,另外我也有同學和朋友在省公安廳和貴陽市公安局工作,所以我對公安系統(tǒng)比較熟悉,都是找他們幫忙。涂某某等人找我辦事的時間太久了,我記不得都找哪些人幫過忙,而且錢的具體花銷我也記不清楚了。因為事情沒有辦成,涂某某、張某等人就給我前妻打電話,發(fā)短信威脅我,所以我有點心煩,就沒有和他們聯(lián)系。
另有后營村委證明、郎岱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民事裁定書、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證實,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辯稱其分別收取涂某某23萬、胡某甲6萬元、張某4萬元的行為不是犯罪,而是經(jīng)濟糾紛的意見。綜合本案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陳某冒充貴州省公安廳工作人員,經(jīng)了解明知請托人請托事項無法完成后隱瞞真相,使請托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按照陳某的要求處分財產(chǎn),這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故對該辯解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辯稱:三被害人主動找到陳某請托辦理有關事項,陳某收到錢后積極找人幫忙,并沒有揮霍,因為后面沒有錢了才退還不了受害人的,主觀惡性較一般詐騙罪小,而且被害人涂某某明知所托事項不可能實現(xiàn),其主觀上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正因為陳某虛構事實,冒充貴州省公安廳工作人員,三被害人誤認為陳某有能力完成三人的請托事項而向其求助,故不能成為對其從輕處罰的理由。陳某收受三人錢款,約定若辦不成三人請托事項,于一個月內(nèi)退還所收錢款。雖然陳某辯稱錢款均用于辦理請托事項上,但其無法提供詳細開支及求助國家工作人員辦理請托事項具體情況,對辦理過程含混其詞、諱莫如深。陳某將錢款揮霍一空致使到期不能償還三被害人,后不積極與三被害人聯(lián)系磋商退款計劃,相反躲避三被害人長達四年之久,直至案發(fā)。由此可見,被告人陳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意圖明顯,主觀惡性較大,故對該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33萬元(其中退還被害人2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罰金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執(zhí)行。)
二、涉案贓款31萬元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涂某某23萬元、被害人胡某甲6萬元、被害人張某2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娟
人民陪審員 田錦宏
人民陪審員 張大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金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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