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魏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249)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衡桃刑初字第14號
公訴機關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轉逮捕,現(xiàn)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兵,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轉逮捕,現(xiàn)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衡桃檢公訴刑訴(2014)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魏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平、代理檢察員陳鑫欣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及相關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魏某酒后到衡水市桃城區(qū)某小區(qū)找朋友,因問路與在該小區(qū)*號樓下打電話的被害人王某乙發(fā)生爭吵繼而互相毆打。期間,王某甲、魏某將王某乙打倒在地后,繼續(xù)對王某乙拳打腳踢,并致王某乙鼻骨及鼻性鼻中隔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及右手第五掌骨遠端骨折,右側內(nèi)外踝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乙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一、二級。
2015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歸案后王某甲、魏某賠償了王某乙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王某乙對二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辨認筆錄、法醫(yī)學鑒定書、諒解書、公安機關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故意傷害罪。作案后,二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到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二被告人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穎
審 判 員 代 娜
人民陪審員 李桂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郭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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