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陳某乙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286)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中區(qū)民初字第03059號
原告陳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渝中區(qū)。
委托代理人林敘勇,廣東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渝中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某,重慶晟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喬傳磊獨任審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安平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敘勇,被告陳某乙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乙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甲訴稱,陳某甲與陳某乙19**年**月**日登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無共同語言及價值觀不同等,婚后雙方矛盾不斷加深,直至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自2013年年初既已分居,已無和好可能。因協(xié)議離婚未果,現(xiàn)陳某甲起訴來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
被告陳某乙辯稱,雙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雙方大概在1983年因工作關系認識,隨后確立戀愛關系,19**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笊蛔右慌惸骋曳虺獘D隨,夫妻雙方相敬如賓,感情很好。希望陳某甲顧及夫妻情分,維護家庭完整。
經(jīng)審理查明,陳某甲與陳某乙19**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F(xiàn)陳某甲起訴來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身份證等書證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載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陳某乙系自主婚姻,婚前雙方經(jīng)過長時間了解,夫妻感情基礎較好。雙方雖然因為瑣事產(chǎn)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無證據(jù)顯示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因此,法庭對原告陳某甲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珍視夫妻感情,互相體諒,互相理解,互相關心,加強溝通,克服缺點,其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0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喬傳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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