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巧與周某軻民間借貸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18)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龍債初字第304號
原告孟某巧。
委托代理人閻中正,海南大興天泰(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軻。
原告孟某巧與被告周某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巧的委托代理人閻中正、被告周某軻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并寫下“今借到孟某巧人民幣20000元(現金),2011年1月28日,周某軻”的借據。依照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12月26日發(fā)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被告借款期間的貸款利率為5.85%,借款到起訴之日暫計22個月,依法應當支付我利息2145元。經我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但被告每每均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還款?,F我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歸還我貸款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擔20000元借款所產生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人2011年1月28日暫計至2012年11月28日,共計214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事實上是,2011年1月15日,我與原告的丈夫馬某合作開公司,馬某投入30000元。2011年1月24日,我們作了工商變更登記,我又讓馬某投入20000元,用于發(fā)放員工的工資,馬某共給了我50000元。原告對此是知情的,馬某也從未向我主張過還款事宜,我們對利息及還款期限也沒有約定,因此,本借款是不定期無息借款,原告的利息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一張借據,內容為:今借到孟某巧人民幣現金20000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償還借款,被告至今未還。
以上事實有借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周某軻向原告孟某巧借款20000元,并寫了借據一張,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周某軻作為債務人應自覺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周某軻至今未償還借款,現原告孟某巧訴請其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被告的抗辯主張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周某軻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孟某巧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計,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受理費17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
審判員 唐 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余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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