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歐陽某某破壞生產經(jīng)營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4閱讀量:(1726)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永刑二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永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家住江西省永修縣。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永修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立忠,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永修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訴(2014)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犯破壞生產經(jīng)營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向本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永修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熊海鷗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歐陽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年下半年,永修縣燕坊鎮(zhèn)江垅村熊家組、東風組村民對九山洼組旁邊的山林產權有異議,多次上訪??h、市兩級政府明確答復江垅村以往的林改是符合國家政策的,產權明確。熊家組、東風組村民就想通過非常手段占有山林,在被告人歐陽某某及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的帶領下,兩組村民到九山洼組李某甲家種植的桔園及周邊山林強行種植了杉樹苗。燕坊鎮(zhèn)政府責令熊家組自行處理所栽的杉樹苗,但熊家組村民無動于衷,后李某甲將杉樹苗拔掉。被告人歐陽某某及陳某某、熊某某、熊某甲(后二人另案處理)在一起商議,由其四人分別通知及帶領村民去李某甲家桔園砍樹。2014年*月21日,被告人歐陽某某等人帶領兩組*0多名村民到李某甲家的桔園將141棵桔樹砍掉。經(jīng)鑒定,被損毀桔樹價格為11*192元。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與被告人歐陽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歐陽某某賠償因帶領村民損毀桔樹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該款已履行完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對被告人歐陽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陽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證人蘇某、歐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林權證、永修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調解筆錄、收條、諒解書及被告人歐陽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出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組織村民以損毀桔樹的方法破壞他人生產經(jīng)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jīng)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歐陽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歐陽某某犯破壞生產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劉貴珍
審判員 談 黎
審判員 葉方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劉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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