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訴李某不當?shù)美m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823)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015號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特別授權,代書執(zhí)行申請書等。
被告李某,男。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建夫、人民陪審員婁新躍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段龍擔任庭審紀錄。本案原告周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何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5日原告本應轉帳15萬元到其領導的銀行帳號,因操作錯誤,卻將15萬元分三次(每次5萬元)轉進了被告李某的銀行帳號。原告發(fā)現(xiàn)錯誤后立即向當?shù)毓簿謭缶S持,之后公安機關凍結了被告李某所持的銀行卡,查實該卡號6212************016現(xiàn)余活期存款余額90023.5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李某銀行卡上所得15萬元屬于不當?shù)美瑧璺颠€。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不當?shù)美?50000元。
被告李某未予答辯。
訴訟中,原告周某某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原件,證明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
3、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復印件三份,證明原告在2014.10.25日分三次轉入被告銀行卡15萬元的事實。
4、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清單復印件二份,證明被告銀行卡上被轉入15萬元及現(xiàn)金余款90032.50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亦未提供相關證據(jù)。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本院認為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對以上證據(jù)予以確認。
人民法院依職權向**縣***鎮(zhèn)**村村民委會進行調查,查明被告李某系該村村民,現(xiàn)不知去向,下落不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原告本應轉帳15萬元到其領導的銀行帳號,因操作錯誤,卻將15萬元分三次(每次5萬元)轉進了被告李某的銀行帳號。原告發(fā)現(xiàn)錯誤后立即向當?shù)毓簿謭缶S持,之后公安機關凍結了被告李某所持的銀行卡,查實該卡號6212************016現(xiàn)余活期存款余額90023.5元。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不當?shù)美?50000元。
本院認為,構成不當?shù)美囊?,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50000元的依據(jù),且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故被告取得該筆款項屬不當?shù)美?,被告應當返還原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5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某1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 琳
審 判 員 張建夫
人民陪審員 婁新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段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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