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犯行賄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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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衛(wèi)刑初字第28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陳軍校,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衛(wèi)檢公訴刑訴(201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行賄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4年6月10日、9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衛(wèi)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黃某某不服判決,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平刑終字第227號刑事裁定,將該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3月16日、4月29日、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鵬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陳軍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為感謝平頂山市供電公司原變電運行工區(qū)主任段某甲(另案處理)在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與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廠簽訂純低溫余熱1×9MW機組接入系統(tǒng)業(yè)務中的幫助,分三次在自己公司辦公室以好處費名義送給段某甲現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黃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共計2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行賄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20萬元分3次分別由其和公司出納胡某某交給段某甲。其辯護人提出的的辯護意見是:一、黃某某作為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段某甲行賄,應構成單位行賄罪。理由是:1.該公司系獨立法人,股東為黃某某和孫某某2人,黃某某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歸公司;2.段某甲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是為該公司謀取利益而非給黃某某個人;3.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廠將246萬承包款轉入該公司賬戶,與黃某某個人無關;4.為了履行與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廠的承包合同,該公司分別與有關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并支付貨款,均是以公司名義進行及以公司賬戶支付;5.根據黃某某的供述,20萬元均是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留存的營業(yè)款,不是其個人錢款。二、黃某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應以自首論,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其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請求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黃某某任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遠基公司)經理期間,由時任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變電運行工區(qū)主任的段某甲(已判處刑罰)利用職務之便,促成時代遠基公司承建了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郟縣水泥廠)的余熱發(fā)電并網工程,時代遠基公司與郟縣水泥廠簽訂了工程總價款為246萬元的《純低溫余熱1×9MW機組接入系統(tǒng)總承包合同》,完工后,郟縣水泥廠分2次將246萬元工程款轉入時代遠基公司賬戶。黃某某為感謝段某甲在該工程中的幫助,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分3次在其位于平頂山市建設路中段的時代遠基公司辦公室送給段某甲現金人民幣10萬元、5萬元、5萬元,共計2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及公司章程,證明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告人黃某某和孫某某,法定代表人為黃某某。
2、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平頂山供電公司基本情況的說明,證明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系國家投資的全資國有企業(yè)。
3、段某甲身份證明、任職文件,證明其為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并于本案案發(fā)時任變電運行工區(qū)主任。
4、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我公司純低溫余熱發(fā)電項目2010年2月開工建設,由于我們不知道手續(xù)怎么辦理,郟縣人民政府要求所有手續(xù)由相關部門幫助辦理服務工業(yè),所以我公司該項目由郟縣供電局幫助,協(xié)調市供電局,我們自愿、同意該項目由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具體內容見合同。2013年8月24日。”
5、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與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純低溫余熱1×9MW發(fā)電項目機組接入系統(tǒng)總承包合同》1份,以及相關轉賬憑證、購貨發(fā)票。
6、平頂山市時代遠基電氣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與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愛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鄭州南瑞電氣有限公司等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購貨發(fā)票。
7、河南省電力公司豫電發(fā)展(2010)57號《關于平頂山郟縣中聯(lián)天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9兆瓦發(fā)電機組接入系統(tǒng)方案評審意見的通知》。
8、黃某某親筆書寫的“情況說明”2份、“檢查”3份,證明自己向段某甲行賄的事實。
9、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黃某某的到案經過。
10、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于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2013年8月19日對黃某某涉嫌行賄犯罪一案立案偵查,當日將黃某某傳喚至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其到案后交待了行賄事實。
11、被告人黃某某在偵查機關供述與辯解稱,2011年左右,郟縣水泥廠有一個節(jié)能減排工程需要電氣儀表和網絡調控設備,段某甲問我能不能承接這個工程,我說能。段某甲讓我給郟縣水泥廠的陳經理聯(lián)系。段某甲利用他是市供電局變電運行工區(qū)主任的工作便利,幫我順利的接下了郟縣水泥廠的這個工程項目,我和郟縣水泥廠簽訂了240多萬元的供貨合同并順利履行了,我賺了30多萬元的利潤。為了感謝段某甲給我的照顧,2011年6、7月份的一天,我在建設路時代遠基公司辦公室將一個裝著人民幣10萬元現金的紙袋給了段某甲。第二次大概是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建設路的時代遠基公司辦公室將一個裝著人民幣5萬元現金的盒子給了段某甲,說謝謝他幫我拿下郟縣水泥廠自動化電網工程和平時市供電局變電運行工區(qū)使用我提供的電腦和設備的幫助,他客氣了幾句就拿住了。第三次大概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在我辦公室將一個裝著人民幣5萬元現金的盒子給了段某甲,感謝他幫我拿下郟縣水泥廠自動化電網工程和平時市供電局變電運行工區(qū)使用我提供的電腦和設備的幫助。我給段某甲送這20萬元人民幣現金,一方面感謝他幫助我簽訂了郟縣水泥廠的供貨合同,另一方面也感謝他主管的變電運行工區(qū)進我的電腦設備。這20萬元人民幣都是公司營業(yè)款,不一次給他是因為我經營公司平時也需要大量的流動資金,手頭不寬裕,攢夠了給他的。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在法庭審理中供述與辯解稱,我沒有向段某甲送過錢,段某甲只向我借過5萬元錢。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在法庭審理中供述與辯解稱,我確實給段某甲送過錢,但不是20萬元,而是15萬元。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在法庭審理中供述與辯解稱,我給過段某甲20萬元是事實,該款項系公司營業(yè)款,給段某甲之前都是我讓出納胡某某取了錢給我的,我在的時候就是我直接給了段某甲,我不在的時候是胡某某給他的。但我不記得胡某某給過段某甲幾次,也不記得胡某某給的是多少錢的。之前我說3次都是我給的,是我記不清了,應該以這次的為準。
12、證人段某甲在偵查機關證述,2006年至2013年我在作市供電局變電運行工區(qū)主任期間,電子時代廣場對面時代遠基自動化公司的老板黃某某曾經給我送過20萬塊錢。2010年郟縣水泥廠要上一個10千伏的專線,他們廠應該接我們工區(qū)管的郟縣境內的黃道變電站。這個廠在批復完成后進行施工建設時,一次設備安裝完畢后,需要我們局里管這塊的生計、調度、修試三個部門配合協(xié)調才能完成。水泥廠的老板通過郟縣供電局副局長楊某甲找到我,想讓我?guī)兔υ诰掷飬f(xié)調。我找了生技處處長汪某某、調度室主任張某某和修試工區(qū)主任段某乙以及管生產的副總周某某,協(xié)調解決這件事。這時有一個安裝調試系統(tǒng)網絡的工程,正好之前黃某某給我說過他做這方面工程,我就跟楊某甲打了招呼,讓他照顧。楊某甲他們正好也要找一個公司具體做這個項目,就答應了。后來黃某某做成了這個生意。大概是2011年底的一天,黃某某約我去他建設路的店里,拿出來一個紙盒子遞給我,感謝我促成他和郟縣水泥廠的生意,我收下了,一共10萬塊。2011年6月份時,在他店里,他拿出來一個盒子遞給我,感謝我對他生意的關照,我客氣了幾下就收下了,一共5萬。2012年5、6月份的一天,黃某某約我去他建設路的店里,那段時間我們工區(qū)從他的公司那里進了不少電腦設備,他感謝我對他生意的幫助,說著就拿出來紙盒子,我收下了,一共5萬。如果不是我從中介紹,又協(xié)調市供電公司的相關關系,黃某某干不了這個工程,因為他協(xié)調不動供電公司里這幾個部門給他配合,就完不成工程,水泥廠也就不會把這個工程交給他做。
證人段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在河南省第三監(jiān)獄接受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詢問時證述,黃某某給我錢的細節(jié)以前已經交待的很清楚了,除他之外沒有別人給過我錢。我認識孫某某,但不認識胡某某,她倆都沒給過我錢,我和胡某某也沒有經濟往來。黃某某每次給我錢都是我倆在場,別人不知道。
13、證人魏某某證實了2010年自己和楊某乙去平頂山市供電局找段某甲協(xié)調郟縣水泥廠并網發(fā)電,以及后來段某甲推薦黃某某承攬郟縣水泥廠并網工程的事實。
14、證人汪某某、張某某、周某某均證實了段某甲在郟縣水泥廠余熱并網發(fā)電項目中的協(xié)調作用。
15、證人楊某甲證述,郟縣天廣水泥廠要做一個生產余熱發(fā)電并入電網的工程,找到我們郟縣供電局。工程要接入的郟縣黃道變電站,是歸市局變電運行工區(qū)段某甲主任主管,我們縣局領導安排我找市局協(xié)調。我找到段某甲跟他說了這件事情,他說沒問題。過了幾天段某甲給我打電話說已經協(xié)調好了,給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去找這個人。我就讓水泥廠跟這個人聯(lián)系,后來聽水泥廠的人說段某甲直接給水泥廠安排了一個工程承包商,讓水泥廠把這個并網發(fā)電的工程交給一個姓黃的個人公司去做了。
16、證人孫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接受本院詢問時證述,我和黃某某以前是夫妻關系,2011年10月份離婚。關于承包郟縣水泥廠工程這件事是我們兩個商量的,商量時基本只有我們兩人,有時出納也在。這項工程是段某甲介紹的,黃某某后來告訴了我,我們覺得可以承包。這項工程時間很長,還沒結束我倆就離婚了,利潤的事我就不清楚了。離婚前黃某某說過,做這個工程可能會有利潤上的分成,但具體給段某甲送錢的事可能是離婚后了,我不太清楚。后來我聽說過公司出納送錢的事,可能是黃某某讓她給段某甲送的。
17、證人胡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在庭審中證述,我是公司出納,公司的營業(yè)款是通過我給段某甲的。有時候黃某某在公司,讓我從公司賬戶上取錢,有時候他不在,讓我準備錢,他來了給段某甲。黃某某讓我準備過兩三次,說讓我準備錢,段某甲到公司了。準備的錢有10萬的有5萬的。我不記得通過我給了幾次,我只記得最后一次5萬的是我給他的。段某甲在供電公司上班,我們和供電公司有業(yè)務往來,我們提供設備、安裝。關于郟縣水泥廠工程盈利應該是20多萬,我不清楚這錢是怎么分配的。給段某甲的錢有一二十萬,黃某某、孫某某和我都知道。這些錢我走的現金賬,記的勞務費、施工費,都是黃某某交代的。
證人胡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接受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詢問時證述,經過這段時間回憶,我本人并沒有親自給段某甲送錢,我也不知道黃某某是否給過他錢,但黃某某多次讓我從公司取錢給他,我就給了,具體干什么用他不給我說,我也不過問。公司是黃某某開的,并且規(guī)模較小,他支取錢物沒有按照嚴格的財務紀律,支取錢時是有財務記錄,記的流水賬,但沒有出具手續(xù)。我在法庭上說我直接給段某甲錢和我知道黃某某給段某甲錢都是不真實的,因為這是很隱蔽的,黃某某不會讓我知道。開庭前兩天,陳軍校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他的律師事務所,問我認不認識段某甲及以前給過段某甲錢沒有,如果有開庭時做個證,我就同意了。因為黃某某的事已經很長時間了,后來我也大概了解些情況,他的律師這樣問我是對我的一種暗示,如果我說以前給過段某甲錢,會對黃某某有幫助的。黃某某是我老板,對我也不錯,我想著能幫他一下,減輕些刑期,就同意出庭作證說了不真實的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時代遠基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與郟縣水泥廠之間關于余熱發(fā)電并網工程的承包合同以單位名義簽訂,支出及收取款項均從單位賬戶進行。工程結束后,黃某某為感謝段某甲在該工程中提供的幫助,向段某甲行賄20萬元人民幣,行賄款項的來源為公司營業(yè)款。黃某某的行為符合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規(guī)定,構成單位行賄罪。黃某某的辯護人關于黃某某構成單位行賄罪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應依法予以變更。黃某某的辯護人關于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2013年8月19日,黃某某涉嫌行賄一案經偵查機關立案后被通知接受詢問,不存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的情節(jié),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高 平
審 判 員 李沛喆
人民陪審員 宋倩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瓊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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