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606)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6)豫0928刑初94號
公訴機關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馬珂,河南英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族,農(nóng)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濮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濮陽縣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曉龍,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員工。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濮縣檢公訴刑訴(201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合并審理。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迪、侯向振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的代理人馬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夏曉龍、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做民事調(diào)解工作,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4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無證駕駛豫J×××××長城皮卡車沿濮陽縣文留鎮(zhèn)文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車莊路口處,與候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候某某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甲棄車逃逸。后張某甲指使張某丙、張某乙(均已行政處罰)作偽證,證明是由張某乙駕車發(fā)生的事故。經(jīng)鑒定,候某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張某甲,并宣讀了其供述、證人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王某等人證言,出示了案發(fā)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前科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濮陽縣報警中心接處警信息表、濮陽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證明、濮陽縣120急救指揮中心證明、濮陽市油田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濮陽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以證實起訴書的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后又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分別符合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特征,請求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訴稱2015年11月4日13時40分許,自己騎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被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的豫J×××××輕型貨車撞倒,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甲逃逸。經(jīng)濮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候某某無責任。同時該事故造成候某某頭骨破裂,顱內(nèi)出血,其他多處部位脫位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候某某的傷情構成重傷二級。案發(fā)后,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故要求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再賠償被害人候某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各項損失共計93474.5元。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定性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辯稱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經(jīng)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被害人應提供正規(guī)醫(yī)療票據(jù)10000元以上,否則該費用應在保險公司應賠償費用中予以扣除,并提交墊付支付回單一份。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無證駕駛豫J×××××長城皮卡車沿濮陽縣文留鎮(zhèn)文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車莊路口處,與候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造成候某某受傷和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甲棄車逃逸。后張某甲指使張某丙、張某乙(均已行政處罰)作偽證,證明是由張某乙駕車發(fā)生的事故。經(jīng)鑒定,候某某的傷情程度為重傷二級,右上肢傷殘程度為九級,顱骨損傷傷殘程度為十級。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豫J×××××長城皮卡車,發(fā)動機號碼101××××8634,所有人為呂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被害人候某某受傷后在濮陽市油田總醫(yī)院住院43天,右上肢損傷傷殘程度為九級,顱骨缺損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鑒定費700元。案發(fā)后,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及其家屬與被害人候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撤回對被告人張某甲及肇事車輛車主呂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張某甲供述:證實2015年11月4日14時左右,我駕駛一輛豫J×××××長城皮卡車從我家沿文王路由西向東行駛去王稱堌,當時我用的四檔,每小時六七十碼,行駛至文王路車莊路口時,在我東邊離我四五十米時,我看見一輛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我就急剎車向南打方向躲電動三輪車,當時我的車打橫了,車頭朝南,車左后側車輪處碰到電動三輪車了,然后我的車就掉到路南的河溝里了,當時我的車向左側翻了,我從車的副駕駛出來的。發(fā)生事故時車上就我自己,電動三輪車上就一個女的。當時我看見那個女的在路邊地上坐著,頭上我血。事故發(fā)生后,我給張某丙打電話說:“哥,我開車出事兒了,在去王稱堌的路上,你趕緊來”。過了十幾分鐘張某丙開著豫J×××××車來現(xiàn)場東邊五六十米的地方接我,我從左后車門上的張某丙的車,當時,我在豫J×××××車上和張某丙說:“我沒有駕駛證,出了這事兒咋辦啊,趕緊找個人來頂替我吧”。我提出讓張某乙頂替,然后張某丙駕駛豫J×××××號車和我去文留崔莊攪拌站接張某乙,接到張某乙之后我們?nèi)齻€一起去張某乙家拿張某乙的駕駛證。我給張某乙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人在路北邊地上坐著,看著應該沒有什么事兒,你給我頂替一下吧”,張某乙就答應了,中間說的什么我記不清楚了。去一廠醫(yī)院的路上我讓張某乙打110報警。去一廠醫(yī)院之后張某乙去做了檢查,當時一廠醫(yī)院不給開證明,張某乙就去文留鎮(zhèn)衛(wèi)生院做檢查開了證明。我駕駛的長城皮卡車車主是呂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前一個月,我四叔張某丁給呂某甲打工,呂某甲欠我四叔的工資沒有給,把豫J×××××號長城皮卡車抵押給我四叔張某丁了,車一直在我家放著,車鑰匙也在我家放著。濮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沒有異議。經(jīng)鑒定,候某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我也沒有異議。
2、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2015年11月4日下午在文王路車莊路口,一輛車牌號為豫J×××××的長城皮卡車和一輛電動三輪車相碰,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濮陽縣文留鎮(zhèn)高莊村的張某甲駕駛的豫J×××××長城皮卡車。事故發(fā)生后,是張某甲給我打的電話,說他出事兒了,讓我去給他頂替。當時我正在文留崔莊的攪拌站上班。當時張某甲給我打電話說他出事兒了,你給我頂替吧,我沒有駕駛證,我當時在電話中說,我不敢給你頂替,他給我說,受傷的人沒有事兒,咱倆見了面再說。后來張某丙開著豫J×××××榮威轎車和張某甲一起去攪拌站找我,張某甲找到我以后說,他開的一輛皮卡車撞到一個人。我問他,人撞成什么樣了,他說,被撞的人沒有事兒,人撞了以后坐起來了,你給我去頂吧。之后,張某丙開車,拉著我和張某甲回我家拿駕駛證。后來交警隊讓開診斷證明,張某甲讓我去醫(yī)院,張某丙又開車拉我和張某甲去了一廠醫(yī)院。我們?nèi)チ艘粡S醫(yī)院,一廠醫(yī)院不給開,然后我們又去了文留醫(yī)院,在文留醫(yī)院做了一個腦CT,拍CT的人給我說,我頭里有個囊腫,讓醫(yī)生看了看片子,出了一個診斷證明,我沒有外傷,我也沒有給醫(yī)生說我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了。在去醫(yī)院的路上,張某甲讓我打電話報的警。去了醫(yī)院之后,張某甲讓我給醫(yī)生說,出了事兒,頭暈,讓醫(yī)院給我做個檢查。關于事故現(xiàn)場的情況,是張某甲給我描述的,他說,要是有人問我,就說:“你開的車是從西往東走的,電動三輪車是從南往北走的,事故地點是文留車莊路口,皮卡車翻了,翻到路南了,事故時間是我給你打電話那會兒。”他還給我說,出事兒的時候皮卡車上就他自己。關于頂替的事兒,我不知道張某甲和張某丙之間有沒有商量。我和張某甲之間后來又商量了怎么給對方解決這個事兒,給對方看病的錢是張某甲家給拿的,我沒有拿過錢。公安機關前三次對我的詢問,我都不是如實說的,有關事故的情況都是張某甲給我描述的。
3、證人張某丙證言:證實2015年11月4日下午14時左右,我在綠能高科上班時張某甲給我打電話說:“我駕駛車輛在文王路車莊路口撞到電動三輪車了,我出事兒了,沒有駕駛證,趕緊找個人頂替吧”。我給單位領導請假之后駕駛我自己的豫J×××××車,從綠能高科去事故現(xiàn)場接張某甲,在事故現(xiàn)場沒找到張某甲,我就開車向東行駛了100米左右,才看見張某甲,我看見他時,他身邊沒有別人,就他自己。我在事故現(xiàn)場就看見一輛電動三輪車在路北,沒有看見傷者。張某甲拉開左后側車門坐到我車上,他沒有給我說這這起交通事故的經(jīng)過,張某甲說:“我出事兒了,這怎么辦呢?趕緊找個人頂替吧。”當時我沒有說話,之后張某甲用我的手機給張某乙打電話,張某甲給我說張某乙在文留鎮(zhèn)崔莊攪拌站上著班呢,讓我開車去接他。當時我就開車和張某甲去接張某乙了。接了張某乙之后,張某甲、張某乙和我在車上商量之后,讓張某乙用他自己的電話打了110報警,我們又在車上商量了一下,讓張某乙頂替,之后去一廠醫(yī)院給張某乙做了心電圖。事發(fā)當天,是張某甲駕駛的豫J×××××長城皮卡。交警隊到一廠醫(yī)院掉調(diào)查的時候,因為當時我害怕,沒有講實話,就說是張某乙駕駛皮卡車出的交通事故。
4、證人張某丁證言:證實2015年11月4日在文王路車莊路口發(fā)生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兒我不知道,當時我不在家,在山西給別人打工。這輛豫J×××××長城皮卡車車主是呂某甲,是我2011年在山西給呂某甲打工,2103年年底呂某甲沒有給我工錢,就和我簽了一份頂賬協(xié)議,說先把豫J×××××長城皮卡車開走吧,要是到2015年12月31日不給你工錢,就把車過到你戶上,然后張某乙在2105年10月21日把車開到文留鎮(zhèn)高莊村了,到高莊村之后張某乙把車停到張某甲家了,車鑰匙一直在車上沒有拔過。呂某甲是把車抵給我的,當時沒有地方停車,就把車停到張某甲家了。后來張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車撞住人了,你趕緊去濮陽縣交警二中隊一趟,“我在山西又呆了兩天就回家了。
5、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105年11月4日13時40分左右,我從家出來往文王路拐彎的時候看見一個婦女在路北邊躺著,嘴和鼻子往外流著血,看著頭上也有血,一輛電動三輪車兜子從車架上掉下來了,擋住了我的去路,然后一輛皮卡車掉到路南邊的河溝里了,我去看了看,皮卡車上沒有人,我就立即打110報警電話,當時周邊有十人左右,我打110報警電話的時候,聽見有人打120救護電話。事故現(xiàn)場我就看見一個中年婦女受傷。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顯示交通事故現(xiàn)場情況。
7、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無駕駛證。
8、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豫J×××××長城牌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系呂某甲。
9、濮陽縣報警中心接處警信息表:證實報警電話為182××××4567。
10、濮陽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證明:證實張某乙(131××××9992)于2015年11月4日14時16分撥打110報警電話。
11、濮陽縣120急救指揮中心證明:證實報警電話為150××××1999。非張某甲撥打。
12、濮陽市油田總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濮陽騰龍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候某某右側顳頂部頭皮下血腫,右側蝶骨、顳骨骨折,右側硬膜外、下血腫及雙側顳葉腦挫裂傷,右側肩關節(jié)脫位,右側肱骨大結節(jié)撕脫性骨折。傷者顱腦損傷后出現(xiàn)昏迷、嘔吐,雙側瞳孔不等大,光反射及角膜反射遲鈍,四肢肌張力降低,雙側腹壁反射遲鈍,雙巴氏征可疑陽性,布氏征及克氏征未引出等神經(jīng)系統(tǒng)癥狀和體征。并已行“顱內(nèi)血腫清楚+去骨瓣減壓術”。候某某的顱腦損傷屬于重傷二級。候某某右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致右上肢功能喪失25%以上,傷殘程度為九級;顱骨缺損不規(guī)則面積7cm×8cm,傷殘程度為十級。
1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候某某無責任。
1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張某甲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十五日。
1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顯示案件來源為110指揮中心。
16、案發(fā)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濮陽縣看守所。
17、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無違法犯罪記錄。
1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甲于19**年*月*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19、住院病歷、出院證、鑒定費票據(jù)、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強制保險單、墊付支付回單等附帶民事部分證據(jù)。
10、和解協(xié)議、收條、欠條、刑事諒解書、撤訴申請書。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車行駛,致一人重傷,肇事后逃逸,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又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分別符合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特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成立。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及家人與被害人候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撤回對被告人張某甲、肇事車輛車主呂某甲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害人候某某對張某甲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張某甲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方,應在其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沒有主張醫(yī)療費,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代理人辯稱應在保險公司應賠償費用中扣除先前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候某某系農(nóng)業(yè)戶口,殘疾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被害人候某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20%+1%=21%,被害人候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10853元/年×20年×21%=45582.6元;誤工費按照河南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為28976元/年,每天28976÷365=79.38元,被害人候某某先后住院兩次,第一次住院34天,第二次住院9天,共43天,被害人候某某誤工費為79.38元×43天=3413.34元;護理費按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30864元/年,第一次住院護理費為30864元/年÷365天×34天×1人=2875元,第二次住院護理費為30864元/年÷365天×9天×2人=1522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未提交住院期間的交通費單據(jù),但其交通費用是實際產(chǎn)生的,按一天10元的標準計算,交通費為10元×43天=430元。依據(jù)鑒定機構開具發(fā)票,鑒定費為700元。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明確表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故不再主張醫(yī)療費,有保險公司提供的墊付支付回單予以印證,按照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付標準,保險公司賠付的醫(yī)療費中包含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的代理人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yǎng)費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54522.94元。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濮陽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候某某54522.94元。上述賠償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戴文順
審 判 員 后利珍
代理審判員 楊軍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書 記員 李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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