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林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883)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86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頭市金新路。
委托代理人冀某、蒲佳妮,均系廣東韓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汕頭市金新路。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敏適用簡易程序,于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某、蒲佳妮、被告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19**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19**年**月**日生育女兒林某甲、199*年**月**日生育女兒林某乙、199*年**月**日生育子兒林某丙。結婚后,被告不務正業(yè),染上嗜賭惡習。另外,被告經常在外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shù)哪信P系。鑒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且被告長期在外的惡劣行為,致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確無和好可能,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準:1、原、被告離婚;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屬實,不同意離婚。
本院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談婚,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19**年**月**日登記結婚,并于19**年**月**日生育女兒林某甲、199*年**月**日生育女兒林某乙、199*年**月**日生育子兒林某丙。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長期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且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致夫妻感情惡化,故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詢表》、《結婚證》、《戶口本》、《廣東省醫(y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歷》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為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確處理家庭婚姻關系,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因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不堪與其維持夫妻關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因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予以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林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負擔。受理費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付還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蔡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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