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訴被告張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64)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翠屏民初字第2656號
原告陳某,男,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賈超穎,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四川省長寧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統(tǒng)超,長寧縣硐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秀,女,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系李某勇之妻。
被告李某某,男,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系李某勇之子。
法定代理人胡某秀,女,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系李某某之母。
被告李某均,男,高縣人。系李某勇之父。
被告袁某芬,女,高縣人。系李某勇之母。
被告胡某秀、李某某、李某均、袁某芬的委托代理人楊光楷,高縣月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賓市翠屏區(qū)南岸西區(qū)金沙江大道某某小區(qū)綜合樓**樓。
負責人王某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璞,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張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x財保宜賓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立案后,原告申請追加胡某秀、李某某、李某均、袁某芬為本案被告,已經本院準許。本案由審判員楊冰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超穎、被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統(tǒng)超、被告胡某秀、李某某、李某均、袁某芬的委托代理人楊光楷、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2014年6月29日7時40分許,李某勇駕駛川Q223**重型貨車(搭乘彭某江)從宜賓往珙縣方向行駛,途經xx道班時,與被告張某駕駛的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造成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裝載的預制板壓倒原告駕駛的電瓶車,造成李某勇當場死亡,彭某江、被告張某及原告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宜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四大隊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宜公交認字(2014)第002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勇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及彭某江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宜賓腫瘤醫(yī)院、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5天。2014年10月14日,宜賓新興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4)臨鑒字第10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評定為九級、十級、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共計12500元。屬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一年。另查明,李某勇及被告張某分別為川Q223**重型貨車、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在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請求:一、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83474.3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53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住院護理費17940元、誤工費66792元、鑒定費1900元、鑒定所掛號、檢查費715元、殘疾賠償金71577.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2500元、后續(xù)護理費21285.12元、精神撫慰金4800元、電動車損失4800元、交通費600元,合計307598.02元。二、判決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沒有證據(jù)證明陳某應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應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其他與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
被告胡某秀、李某某、李某均、袁某芬辯稱:對事實及責任無異議,李某勇的川Q223**號車已向xxx財保宜賓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要求賠償?shù)暮侠頁p失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賠償?shù)倪^高部分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醫(yī)療費以發(fā)票為準,以農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當?shù)貥藴视嬎悖`工費、精神撫慰金請求過高,交通費酌情考慮,電動車維修費以保險公司估損為準。
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辯稱:對事實及責任無異議。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醫(yī)療費應扣除20%的非醫(yī)保費用。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已墊付醫(yī)療費20000元,請求在賠償時予以扣除。原告請求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以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應計算至第一次定殘前一日。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7時40分許,李某勇駕駛川Q223**重型貨車(搭載彭某江)從宜賓往珙縣方向行駛,途經宜珙路大益道班時,與被告張某駕駛的裝載預制板由珙縣往宜賓方向行駛的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相撞,并造成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裝載的預制板壓倒原告陳某駕駛的電瓶車,造成李某勇當場死亡,彭某江、被告張某及原告陳某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宜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四大隊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宜公交認字(2014)第002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勇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陳某及彭某江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原告陳某受傷后先被送到宜賓腫瘤醫(yī)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5133.64元,當天又被送到宜賓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9月2日出院,共住院65天,產生住院醫(yī)療費73129.04元。原告出院后至2014年10月14日前,共產生門診醫(yī)療費2806元,原告共產生醫(yī)療費81069元。經原告委托鑒定,宜賓新興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法醫(yī)學鑒定意見:1、陳某因交通事故損傷,評定為九級、十級、十級傷殘;2、陳某康復治療,約需人民幣12500元。3、陳某屬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一年。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900元。訴訟中,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申請對原告?zhèn)麣埖燃?、護理依賴程度及時限重新鑒定,經本院準許并委托鑒定,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法醫(yī)學鑒定意見:1、陳某頭部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其外傷型腦脊液耳漏評定為十級傷殘;其肺部挫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其左小腿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2、陳某目前屬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時限18個月(從受傷之日開始計算)。
另查明:1、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為川Q223**重型貨車承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為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承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2、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墊付了原告醫(yī)療費20000元。
3、原告陳某系農村戶口,但長期在城鎮(zhèn)務工并居住在城鎮(zhèn)。
4、原告陳某有一子陳澤熙,2014年7月16日出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交警事故認定書、原告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保險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出生醫(yī)學證明、村社證明、證人證言及原被告各方當庭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對交警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雙方對宜賓新興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中后續(xù)醫(yī)療費部分的鑒定意見以及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中81069元有合理的實際支付憑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系在鑒定機構作出后續(xù)醫(yī)療費鑒定以后產生的門診醫(yī)療費,已經包含在后續(xù)醫(yī)療費中,不應再重復計算,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當?shù)貥藴?5元/天計算支持975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本地護工標準60元/天計算,其中住院期間為65天計3900元,出院以后為(18個月即547天-65天)×60元/天×16%=4627元,合計8527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酌情按70元/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計242日,支持1694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所掛號、檢查費,無證據(jù)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支持3000元。原告主張的電動車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酌情支持400元。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533.92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71577.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2500元均在相關規(guī)定計算額度內或有明確的支付憑據(jù)或有明確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陳某各項損失核定如下:醫(yī)療費81069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353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75元、護理費8527元、誤工費16940元、殘疾賠償金71577.6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2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90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220423元,其中屬醫(yī)療費部分94544元,屬死亡傷殘賠償金部分125879元。應由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承保的川Q223**重型貨車和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承保的川Q223**重型貨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70%,在承保的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的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30%;還不足部分,由李某勇的近親屬在繼承李某勇遺產的范圍內和被告張某按責任比例承擔。因本案涉及其他傷者,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交強險和三者險已用去部分,交強險中尚有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95.29元,三者險中尚有23563.4元。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川Q223**重型貨車的交強險中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在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交強險中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95.29元,合計131195.29元。其余89227.61元,由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川Q223**重型貨車的三者險中賠償70%計62459.33元,另30%由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川20***61大中型拖拉機三者險中賠償23563.4元,由被告張某賠償3204.88元。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墊付的原告醫(yī)療費20000元,應從中扣除。品迭后,被告xxx財保宜賓支公司在還應賠償原告197218元,被告張某應賠償原告3204.88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19721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陳某320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0元,減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胡某秀、李某某、李某均、袁某芬在繼承李某勇遺產范圍內承擔2145元,由被告張某承擔9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冰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彭章梅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