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82)
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4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東縣。
委托代理人:郭燦彬、朱秀媚,廣東安達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慶縣。
法定代表人:莫某。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燦彬、朱秀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存在多年的生意往來,被告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但是被告2010年起拖欠原告的貨款118136.2元。原告于2012年6月8日提供了《對賬單》給被告核對,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由其財務人員核對該《對賬單》,核對無誤之后加蓋財務專用章對該欠款給予確認。但被告并未全部償還貨款,至2014年7月31日止,被告尚欠貨款為85136.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被告卻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嚴重違約,造成原告較大的損失,被告應當支付利息為:85136.2元×(6%÷360)元/天×109天=1547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拖欠的貨款85136.2元、利息1547元(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計算,暫計至2014年11月19日止,之后利息另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但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8月開始發(fā)生生意往來,原告向被告供應五金材料,被告收到后記賬,雙方約半年結算一次。2012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該對賬單載明:致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采購部財務部,感謝貴公司一直以來的支持,在2010年所購買的五金材料所欠貨款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貳角整(118136.20元),請貴公司核對并確認,希望盡快安排付款為謝。2012年6月19日,被告的財務人員在該對賬單里寫下“數(shù)據(jù)核對無誤”,并在采購單位一欄加蓋其公司財務專用章。2014年7月31日,被告單位財務人員在該對賬單里寫下“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止,欠款85136.2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貨款,遭被告拒付,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清償貨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另查:原、被告雙方在對賬單里對尚欠貨款沒有約定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對賬單、送貨單及當事人陳述材料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某某五金材料貨款85136.20元,有原告提供經(jīng)原、被告雙方核對,被告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的《對賬單》為據(jù),本院予以確認?,F(xiàn)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付清尚欠貨款的訴求,理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至于利息的計算,由于雙方?jīng)]有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尚欠貨款的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清償貨款85136.2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貨款85136.20元,從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983.54元,由被告德慶某某羅洪水泥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茵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羅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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