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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阜民三初字第81號
原告阜新市太平區(qū)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某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明繼,遼寧鑫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遼寧某某特種功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胡某峰,經(jīng)理。
原告某某公司訴被告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三庭審判員常廣俊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李殿忠、代理審判員郭茸參加評議,于2014年12月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明繼,被告法定代表人胡某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和一份《抵押合同》,被告以其公司的實驗樓和化驗樓作抵押,從原告處共計借款659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月利率為30‰。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償還本金,構(gòu)成違約。故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59萬元及利息。
被告對原告起訴事實及請求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如原告所訴。另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未辦抵押登記。此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憑證”,并有當事人陳述在卷。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未生法律效力。被告逾期不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償還義務(wù)。但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法定幅度,應予調(diào)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遼寧某某特種功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阜新市太平區(qū)某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659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
案件受理費7172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遼寧某某特種功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廣俊
審 判 員 李殿忠
代理審判員 郭 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周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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