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33)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巴州刑初字第52號
公訴機關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生于19**年,漢族,大學文化,戶籍地四川省廣元市**縣,住成都市***區(qū)。2014年5月1日被西安鐵路公安處陽平關站派出所抓獲;2014年5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jīng)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辯護人彭才榮,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劍,四川九朝律師事務所律師。
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巴州檢刑訴(2014)2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鄧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彭才榮、張劍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7日,劉某某女兒何某某查詢高考分數(shù),得知與自己填寫的第一志愿四川師范大學差1分。于是劉某某通過原在四川師范大學讀書的向某某認識了楊某某。楊某某稱有關系能夠?qū)⒛衬撑畠汉文衬充浫〉绞?nèi)較好的二本院校,但需要7.5萬元的活動經(jīng)費。于是劉某某先后兩次將7.5萬元現(xiàn)金轉(zhuǎn)入向某某賬戶,向某某將該款轉(zhuǎn)入程某某的賬戶,由程某某的朋友王某甲交與楊某某6萬元。期間,何某某因超出自己填寫的志愿西華師范大學的錄取分數(shù)線10分,被西華師范大學按照法定的高考錄取程序予以錄取。經(jīng)查,楊某某本人無能力也無關系辦理此事,且在收到該款后并未辦理此事。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及藝術類專業(yè)招生錄取新生情況統(tǒng)計表、銀行交易記錄、手機短信照片、收條、情況說明、諒解書、戶籍常表等相關書證,證人向某某、曾某某、程某某、王某甲、劉某、王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辯解:對公訴機關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辯護意見:1、對指控無異議。2、系初犯。3、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當庭自愿認罪。4、積極退賠,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一致。另查明:偵查中,被告人親屬已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相關法律文書。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西華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提交的《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等院校錄取新生名冊》。4、2013年藝術類專業(yè)報考指南。5、錄取通知書。6、被害人劉某某手機短信記錄的照片。7、程某某存款交易明細清單。8、向某某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9、**銀行客戶(楊某某)回單。10、證人向某某的證言。11、證人楊某某的證言。12、證人曾某某的證言。13、證人程某某的證言。14、證人王某甲的證言。15、證人劉某的證言。16、證人王某乙的證言。17、證人戴某某的證言。18、歸案情況說明。19、退款情況說明及領條。20、諒解書。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與本案相關聯(lián),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楊某某詐騙的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楊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主動退賠被害人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綜合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曉平
人民陪審員 張清華
人民陪審員 謝 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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