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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宜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君民初字第00045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原告田某某,女,系朱某勞之妻。
原告朱某甲,男,系朱某勞之子。
原告朱某某,女,漢族,系朱某勞之女。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共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薛源,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女,漢族,系丁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蘇廷翠,宜君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王某某、田某某、朱某甲、朱某某與被告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建榮,代理審判員武文璋,人民陪審員劉曉婷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薛源,被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蘇廷翠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19日11時30分,被告丁某某駕駛陜BE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棋周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km+194km彎道處時與相對方向朱某勞駕駛的陜BB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朱某勞死亡,雙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丁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2013年7月18日,宜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銅公交認字(2013)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勞負事故次要責任。據(jù)了解陜BE1***號摩托車在事故發(fā)生前未年檢,未投任何保險。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醫(yī)療搶救費7055.60元;2、死亡賠償金457160元;3、喪葬費22165元;4、被贍養(yǎng)費人生活費5967.50元;5、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700元;6、精神撫慰金50000元;7、交通費2000元;8、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5000元;9、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593048.10元,原告僅主張424438.48元。
被告辯稱,當時事故發(fā)生因其受傷,回家清醒后想起發(fā)生了事故。賠償費用因雙方均無交強險,故應從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按責任劃分。
原告對其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2、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一份,證明朱某勞死亡原因;3、朱某勞戶籍證明一份,證明朱某勞為城鎮(zhèn)居民;4、證明四份,結婚證一份,證明四位原告與朱某勞之間的關系;5、四位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原告的身份及出生時間;6、票據(jù)六張,證明朱某勞搶救費為7055.60元;7、收費收據(jù)一張,證明朱某勞火葬費用5000元。
被告質證對證據(jù)1認為認定事故責任有誤,應從新認定,對證據(jù)2到7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jù)6到7的費用計算均不應是醫(yī)療費和搶救費,該費用應從喪葬費中支出。
被告對其主張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2、檢驗報告一份,證明死者朱某勞駕駛摩托車超限速行駛,導致事故發(fā)生;3、醫(yī)療票據(jù)6頁45張,證明被告受傷花去醫(yī)療費19784元;4、病情介紹書、病歷等共計25頁,證明被告住院,外地治療的事實;5、交通票據(jù)3頁28張,證明被告看病支出交通費637.40元;6、取保候審保證書一份,證明被告正在取保候審;7、領條兩張,證明被告已支付原告5萬元的事實。
原告質證對證據(jù)1、6、7均無異議,對證據(jù)2認為檢驗報告只說車速,但不能證明超限速,對證據(jù)3、4、5認為均不能判斷出是因事故引起的治療費用及票據(jù)時間過長,交通費過高,對醫(yī)療費、交通費請法院予以評判。
宜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向本院作出《關于朱某勞與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一案相關情況》的說明。
原、被告質證均無異議。
針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綜合分析認為,宜君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丁某某行車速度為35km/h,陜西延安全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鑒定丁某某行車速度為30km/h,結合交警大隊作出本事故相關說明可以確定,丁某某在發(fā)生事故時的行車速度為30km/h。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等票據(jù)其中300元為交通費,40元為醫(yī)療費,6715.60元屬于喪葬費中支出范圍。被告所提供的醫(yī)療費等票據(jù)應另案起訴處理,本案對此證據(jù)暫不作認定。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丁某某駕駛陜BE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棋周路由南向北以30km/h的速度行駛,11時30分當車行駛至7km+194km彎道處時與相對方向朱某勞駕駛的陜BB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朱某勞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以43km/h壓中線行駛,致丁某某受傷,朱某勞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2013年7月18日宜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銅公交認字(2013)第00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勞負事故次要責任。丁某某曾在銅川市礦務局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5天并外出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19784元。2013年5月31日朱某勞在銅川殯葬管理處火化。丁某某兩次共支付原告50000元。原告共提供交通費兩張,計23元整。
另查,原告王某某共有6個子女,20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680元。棋周路限速20km/h。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本案中,朱某勞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在限速20km/h的道路上以43km/h的速度未靠右并侵線行駛,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一個原因。被告丁某某駕駛未審驗摩托車上路且超速行駛,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且事故發(fā)生后,未停車搶救傷員,未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保護現(xiàn)場,所以丁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與朱某勞責任相當,故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民事責任。被告辯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57160元、喪葬費22165元、被贍養(yǎng)人王某某生活費為5967.50元和被撫養(yǎng)人朱文麗生活費41700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計算標準,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搶救費)7055.60元,其中證據(jù)證明340元中,救護車費300元應在交通費中計算,40元急診費應在醫(yī)療費中計算,其余費用6715.60元及火葬費5000元應在喪葬費22165元中計算。交通費2000元,但證據(jù)證明交通費實際產生票據(jù)兩張計23元+救護車車費300元,故應支持其交通費323元。誤工費5000元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應認定為按3人3天,每人每天100元共計900元計算。精神撫慰金50000元,因雙方均有過錯,原告請求過高,應以20000元計算認定較為合理。車輛損失2000元未提供證據(jù),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未投保險,先以交強險予以賠償,其余按責任劃分賠償?shù)囊庖娫娣酵鈶璨杉{。故賠償總額為548255.5元-交強險先予支付110040元(其中醫(yī)療費40元)=438215.5元按50%劃分被告賠償原告219107.75元+交強險110040元=33589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元,被告再賠償支付原告285894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丁某某賠償王某某、朱某甲、田某某、朱某某共計人民幣2858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駁回王某某、朱某甲、田某某、朱某某的其他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0元,丁某某負擔3350元,王某某、田某某、朱某某共負擔3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建榮
代理審判員 武文璋
人民陪審員 劉曉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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