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等六人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82)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guān)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李開昌,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唐某華,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王某江,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張某,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馮某宇,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
辯護人石某,云南星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孔某某、楊某某均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于次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六被告人均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彶⒂谕毡会尫牛?015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p>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公訴刑訴(201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孔某某、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7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翊、彭菁菁出庭支持公訴,六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時許,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鎮(zhèn)某街“某KTV”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等人發(fā)生糾紛。在糾紛過程中,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持刀和鋼管將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外傷后致左前臂外傷并2、3、4指骨近節(jié)骨折,左手背部外傷并2、3、4、5指伸肌腱斷裂,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達九級;被害人蔣某某外傷致左尺骨中段線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歸案經(jīng)過、被告人的戶口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對六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幅度內(nèi)量刑。
六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六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六辯護人均提出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六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六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及量刑意見。被告人高某乙的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共同到大理市大理鎮(zhèn)某街“某KTV”唱歌,當日2時許,被告人高某甲在該KTV門口因醉酒用身體碰撞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等人,雙方因此引發(fā)口角進而發(fā)生打斗,打斗過程中,被告人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持刀子、鋼管、或用拳腳將被害人陳某某、蔣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外傷后致左前臂外傷并2、3、4指骨近節(jié)骨折,左手背部外傷并2、3、4、5指伸肌腱斷裂,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達九級;被害人蔣某某外傷致左尺骨中段線性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民警分別于2014年12月17日、22日兩次電話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某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22日13時45分,被告人高某甲與被告人李某某一同到某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李某某到達某派出所后,電話通知高某乙、張某某、孔某某、楊某某到派出所,當日16時20分至16時50分,被告人孔某某、楊某某、高某乙先后到達某派出所。次日,民警在大理鎮(zhèn)某網(wǎng)吧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六被告人歸案后,對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案發(fā)后,六被告人的家屬向被害人陳某某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向被害人蔣某某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萬元,二被害人出具了書面的諒解書對六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六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到案經(jīng)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被告人的戶口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孔某某、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孔某某、楊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構(gòu)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系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兩次電話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張某某系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被抓獲,二被告人均不具備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故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構(gòu)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通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過錯,對六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乙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六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幅度內(nèi)量刑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六被告人持械故意傷害致二人輕傷,故六辯護人請求對六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高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琳平
審 判 員 楊義娥
人民陪審員 張夢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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