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訴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61)
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922民初895號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劍,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舜,南江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岳岐峰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劍、被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5年2月12日雙方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2015年3月11日在南江縣長赤鎮(zhèn)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經(jīng)常發(fā)生糾紛,原告3月份去西安務工長期未與被告在一起生活,原告經(jīng)常聯(lián)系不上被告,被告也于去年起訴離婚,原告為家庭著想給了被告很多機會,但現(xiàn)在經(jīng)過半年多時間雙方仍不能在一起生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提出的彩禮7萬元無證據(jù)支持,不予返還。現(xiàn)訴訟原告來院,要求:一、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夏某某辯稱:原告同意返還彩禮被告就同意離婚,不返還彩禮就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年2月12日雙方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2015年3月11日在南江縣長赤鎮(zhèn)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經(jīng)常發(fā)生糾紛,被告夏某某于2015年起訴,要求與原告離婚。2015年10月27日,南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南民初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夏某某的訴訟請求。此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仍然沒有得到緩解,雙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表,(2015)南民初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書,證人馬某、何某、夏某書寫的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經(jīng)常發(fā)生糾紛,被告夏某某曾起訴離婚,本院判決駁回夏某某的訴訟請求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仍然沒有得到緩解,雙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夏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岐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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