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66)
甘肅省崇信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崇民初字第200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甘肅省涇川縣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杜向紅,甘肅博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甘肅省崇信縣人,農(nóng)民。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西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向紅、被告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她和被告于2007年1月在蘭州打工期間相識并自由戀愛,2008年農(nóng)歷6月2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年7月9日在崇信縣柏樹鄉(xiāng)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笥?0xx年農(nóng)歷xx月xx生女兒朱某彤,20xx年農(nóng)歷xx月xx日生女兒朱某姍。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被告沉迷賭博,對家庭不負責任,經(jīng)常酒后毆打原告。2014年5月17日凌晨被告攜帶菜刀到其娘家威脅原告及其父母,并砍砸原告娘家家具后被王村派出所制止。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F(xiàn)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女兒朱某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由被告歸還借其父母的10000元。
被告朱某某辯稱,他與原告共同生活期間,雖然毆打過原告,但都是有原因的?,F(xiàn)在他們已有兩個孩子,為了孩子健康成長,不同意離婚。2014年5月17日其去原告娘家,是因為原告在電話上說要跟他離婚,他很生氣,就帶了一把菜刀,目的是為了嚇唬原告,讓其回家。買轎車時他們還有貸款。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實;2、原告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3、涇川縣公安局王村派出所行政處罰材料及被告的戶籍證明,證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攜帶菜刀到原告娘家的事實及被告的身份情況。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其內(nèi)容客觀真實,來源及形式要件合法,能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以上證據(jù),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月在蘭州打工期間相識并自由戀愛,2008年農(nóng)歷6月2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同年7月9日在崇信縣柏樹鄉(xiāng)人民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笥?0xx年農(nóng)歷xx月xx生育女兒朱某彤,20xx年農(nóng)歷xx月xx日生育女兒朱某姍。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發(fā)生過糾紛。2014年5月17日被告攜帶菜刀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雙方發(fā)生矛盾,被涇川縣公安局王村派出所制止。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購買英倫牌小轎車一輛。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有較深的感情基礎,婚后雖因家庭瑣事時有矛盾發(fā)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且原、被告雙方生有兩個女兒,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及家庭和諧穩(wěn)定,對原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p>
審判員 劉西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杜亞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