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34)
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076號
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巷西路。
法定代表人顏某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陜西益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寶塔區(qū)七里鋪。
法定代表人拓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占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訴稱:1996年7月31日,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簽訂了《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貸款26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31日至1997年3月30日,貸款利率按月息10.665‰計算,按季結息。借款合同簽訂后,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依約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在貸款期限屆滿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04年6月28日,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2004年11月29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2012年4月11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又將債權轉讓給原告。上述債權轉讓均依據(jù)國家關于金融債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轉讓方與受讓方均依法在《陜西日報》就債權轉讓情況對被告進行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至此,原告已成為上述債權的合法債權人。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為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60萬元,及截止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782.379468萬元,本息共計1042.379468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事實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使用說明、核定貸款指標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轉賬支票。證明目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所簽的借款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合同有效,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本金及支付利息。
第二組: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表、房屋所有權證。證明目的:借款人已按擔保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履行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貸款人有權對該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
第三組:1997年4月14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1999年2月15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1999年6月7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1999年11月10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2001年2月22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2002年5月30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2004年4月20日的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證明目的: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請求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應重新計算,且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又再次主張權利,應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第四組: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目的:1997年3月14日,被告延安地區(qū)某某運輸公司的名稱變更為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
第五組:土地登記審批表。證明目的:雙方依法辦理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xù),取得了土地抵押登記核定機關延安市人民政府和延安市土地估價所核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許可證。
第六組:2010年6月3日《經(jīng)濟日報》第四版刊登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資產包的處置公告;2010年6月5日《陜西日報》第三版刊登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債權資產包轉讓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yè)及優(yōu)先購買權主體通知暨債權催收的公告;2010年12月17日《陜西日報》第十三版刊登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資產包公開競爭性出售對相關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的告知及相關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通知;(2011)西證民字第427號公證書,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資產包公開競爭性出售的告知函;(2011)西證民字第715號公證書,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資產包公開競爭性出售有關三類主體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2011)西證民字第598號公證書,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關于秦嶺資產包公開競爭性出售有關三類主體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通知;(2014)西證民字第4730號公證書,附2014年4月10日債權催收及優(yōu)先購買權通知。證明目的:資產受讓人已將不良資產處置方案進行了公告,也向可能的優(yōu)先購買權人進行了通知,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處置方案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組:2004年6月28日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分行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附轉讓債權清單和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附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2007年2月1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債權催收公告;2009年1月17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債權催收公告;2011年1月10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債權催收公告;2012年4月11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單戶資產轉讓協(xié)議,附轉讓資產清單和2012年4月28日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證明目的:本案所涉及的不良債權在轉讓過程中均依法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讓與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作為債權的最終受讓人有權要求被告作為債務人向其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而且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在連續(xù)轉讓過程中,各受讓人均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了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最后一次公告的時間為2012年4月28日,債權的訴訟時效連續(xù)中斷,現(xiàn)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為2012年4月28日,原告的起訴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的勝訴權依法應予以保護。
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無答辯意見,在法定期限內也未向本院提供書面證據(jù),也未對原告的證據(jù)提出質證意見。
經(jīng)審查,原告提供的七組證據(jù)客觀真實,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的借貸關系和被告欠款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7月31日,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貸款26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31日至1997年3月30日,貸款利率按月息10.665‰計算,按季結息。借款合同簽訂后,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依約支付了借款,但被告在貸款期限屆滿后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04年6月28日,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2004年11月29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2012年4月11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又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由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貸款26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31日至1997年3月30日,貸款利率按月息10.665‰計算。”現(xiàn)原告依據(jù)國家關于金融債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受讓了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地區(qū)中心支行營業(yè)部的該筆債權,成為合法的債權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60萬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截止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782.379468萬元,因為原告只能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前發(fā)生的利息,故本院只對受讓日即2004年6月28日前的利息予以支持,對受讓日之后的利息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260萬元,并支付從1996年7月31日起至2004年6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0.665‰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廈門市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84343元,由被告延安市某某運輸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曉彬
審 判 員 ?!′J
人民陪審員 張美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樊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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