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2143)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雁刑初字第00129號
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農民。2014年6月23日被抓獲。同月25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戶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某,陜西彩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農民。2014年6月23日被抓獲。同月25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戶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馬龍,陜西秦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雁檢訴刑訴(2014)8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鯤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馬某、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某、馬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1時許,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本市蓮湖區(qū)自強西路某某商務酒店**房間內,與被害人鄧某、寧某、祝某打牌,期間胡某某、王某某懷疑鄧某等人出老千,王某某短信通知王某某(另案處理)幫忙查看,后王某某糾集張某等人(在逃)來到某某商務酒店**房間,以鄧某等三人出老千,索要胡某某所輸賭資為由,將鄧某、寧某、祝某帶至本市高新區(qū)南三環(huán)輔道亞迪停車場,毆打三人,致鄧某鼻根軟組織挫傷、寧某右手小指指骨骨折、右耳廓后溝裂開拉傷、祝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后索要所輸賭資人民幣10萬元,胡某某等人從鄧某處索取人民幣6000余元,并強行拿走祝某的銀行卡及密碼,胡某某等人帶鄧某到本市雁塔區(qū)某某小區(qū)樓下的中國銀行,從祝某銀行卡內支取人民幣11500元,后又強迫鄧某、寧某、祝某分別給胡某某出具共計83000元的借款合同。2014年6月23日,胡某某、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從胡某某處查獲贓款現(xiàn)金13770元。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證據(jù)材料,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同時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判處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庭審中表示自愿認罪,唯辯稱被害人在打牌過程中確實存在作弊騙錢的行為,其敲詐勒索的錢財均系被被害人騙取的錢財。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拘禁罪,且胡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對被害人無毆打和辱罵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建議法院對胡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拘禁罪,但與胡某某不構成共同犯罪,且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明顯,對被害人無毆打和辱罵情節(jié),事后也未參與分贓,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建議法院對王某某以非法拘禁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1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西安市蓮湖區(qū)自強西路某某商務酒店**房間內與被害人鄧某、寧某、祝某一起打牌,被告人王某某圍觀。期間胡某某懷疑被害人打牌作弊,將此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短信通知王某某(另案處理)幫忙查看,后王某某又糾集張某等人(在逃)趕至該房間,以被害人打牌作弊為由向被害人索要胡某某所輸錢財,并將三被害人帶至西安市高新區(qū)南三環(huán)輔道亞迪停車場,對其實施了毆打,致鄧某鼻根軟組織損傷、寧某右手小指指骨骨折、右耳廓后溝裂開拉傷等、祝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后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又以曾多次被被害人打牌作弊騙錢為由索要所輸錢財10萬元,胡某某等人從鄧某處索要6000余元,從祝某處獲取祝某的銀行卡及密碼,帶領鄧某來到西安市雁塔區(qū)某某小區(qū)樓下的中國銀行,從祝某銀行卡內支取11500元,后又威脅三被害人分別給胡某某出具共計83000元的借款合同。2014年6月23日,胡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胡某某處查獲贓款現(xiàn)金1377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診斷證明、銀行流水單、借款合同、網上在逃人員信息表、申請、短信截圖、提取筆錄及扣押清單等書證;被害人鄧某、寧某、祝某的陳述;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經過庭審質證、認證,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他人采用暴力或脅迫方法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屬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及王某某的辯護人關于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敲詐勒索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辯護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在與被害人打牌過程中,并沒有依據(jù)能夠證明被害人存在作弊騙錢的行為,而經預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他人采用暴力或脅迫的方法敲詐勒索被害人的財物,并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該事實有報案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足以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二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對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故對二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害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因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的辯護人辯稱王某某與胡某某不構成共同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胡某某懷疑被害人打牌作弊騙錢后將此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遂通知王某某前來查看,并糾集他人共同對被害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胡某某與王某某既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亦存在共同犯罪的實行行為,屬共同犯罪,且對危害后果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故對該意見不予采信;辯稱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明顯,對被害人無毆打和辱罵情節(jié),事后也未參與分贓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信,可對王某某依法從輕處罰;其余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胡某某的辯護人辯稱胡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對被害人無毆打和辱罵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信,可對胡某某依法從輕處罰;其余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鑒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敲詐勒索具有部分未遂情節(jié),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為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執(zhí)行至2018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執(zhí)行至2018年6月22日止)。
公安機關移送的贓款13770元依法發(fā)還被害人鄧某某4721元;依法發(fā)還被害人祝某某9049元。責令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向被害人鄧某某退賠1279元、向被害人祝某某退賠24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宋浮瀟
人民陪審員 張居仁
人民陪審員 張津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任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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