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丁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500)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98號
原告:楊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
委托代理人:崔某,安徽淮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龍,安徽淮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丁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中國某學校軍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
原告楊某訴被告丁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某、馬龍,被告丁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訴稱:2011年3月,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經(jīng)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戀愛。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被告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原告楊某離婚,經(jīng)(2013)禹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該案原告丁某與被告楊某離婚,被告楊某返還原告丁某190000元。后在該案被告楊某上訴期間,經(jīng)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diào)解,并經(jīng)(2013)蚌民一終字第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雙方自愿和好,雙方于2012年9月25達成的財產(chǎn)約定書中約定的200000元歸原告丁某與被告楊某共同所有?,F(xiàn)原告楊某認為雙方自愿和好后,仍然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丁某也未以實際行動表現(xiàn)出共同過好生活的愿望和態(tài)度。故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0000元,并由被告丁某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丁某辯稱:一、被告丁某一直想與原告楊某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二、被告丁某系軍人,沒有明顯重大過錯,軍婚應受法律保護;三、200000元屬個人財產(chǎn)不同意分割,同時因被告丁某系軍人,有工作安排,有事有時不在蚌埠,因此原告楊某的訴求理由部分不符合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經(jīng)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戀愛。20**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20**年**月**,被告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原告楊某離婚,經(jīng)(2013)禹民一初字第0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該案原告丁某與被告楊某離婚,被告楊某返還原告丁某190000元。后在該案被告楊某上訴期間,經(jīng)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diào)解,并經(jīng)(2013)蚌民一終字第00**號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雙方自愿和好,雙方于2012年9月25日達成的財產(chǎn)約定書中約定的200000元歸原告丁某與被告楊某共同所有。2014年2月27日,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丁某離婚,并經(jīng)(2014)禹民一初字第00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不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離婚?,F(xiàn)原告楊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例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200000元,并由被告丁某承擔案件受理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軍官證、結(jié)婚證、民事判決書、民事調(diào)解書、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楊某與現(xiàn)役軍人被告丁某自由戀愛并結(jié)婚,系合法的婚姻關(guān)系。在庭審中被告丁某明確表示不同意與原告楊某離婚,故在原告楊某主張夫妻感情已經(jīng)徹底破裂,但未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實,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丁某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丁某離婚。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 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魏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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