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168)
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802民初1725號
原告:曾某芝。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金,湖北同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某某裝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jīng)理。
原告曾某芝與被告荊門市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金、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曾某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22380元,并按年利率6.53%(貸款逾期罰息標準)從2015年2月8日至清結(jié)時止計算的利息支付賠償金;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從事油漆銷售的個體工商經(jīng)營者。2015年2月之前,被告因生產(chǎn)之需一直在原告處購買油漆,并欠有貨款未結(jié)。2015年2月7日,經(jīng)雙方對賬,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422380元,并于當日出具了欠條。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提起訴訟。
某某公司承認曾某芝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提出現(xiàn)在公司債務(wù)較多,沒有償還能力。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承認曾某芝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曾某芝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某某公司對欠付的曾某芝貨款422380元應(yīng)予支付。關(guān)于曾某芝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其要求從2015年2月8日起按貸款逾期罰息標準計算損失,因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時間,曾某芝未證明在2015年2月8日就主張了權(quán)利,故曾某芝主張從2015年2月8日起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曾某芝向本院提起訴訟可確定曾某芝明確主張權(quán)利,其起訴書于2016年9月26日送達某某公司,本院按該時間確定計算損失的起點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門市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曾某芝貨款422380元,并賠償損失,損失以42238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罰息利率標準,從2016年9月26日計算至清償貨款完畢止;
二、駁回原告曾某芝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325元,減半收取4162.5元,由原告曾某芝負擔408.5,由被告荊門市某某裝飾有限公司負擔37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魯儒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錢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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