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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蔡某甲內(nèi)幕交易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4617)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43號

公訴機關(guān)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中山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投資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015年3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年3月17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吳海雄,廣東香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晉江市,漢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投資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015年3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年3月17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偉強,廣東衡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中檢二區(qū)刑訴(2015)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及辯護人吳海雄、陳偉強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中山市某B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B股份)與中山市某C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C投資)商談,達成由某B股份收購某C投資全資控股的中山市某D廚衛(wèi)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D廚衛(wèi))的收購重組意向。2011年12月14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簽訂《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意向書》,約定準備收購某D廚衛(wèi)100%的股權(quán)。2011年12月15日,某B股份通過公告方式披露某B股份因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而停牌。后因在收購價格、持股比例及人員安排上未達成一致,且發(fā)現(xiàn)某D廚衛(wèi)有高級管理人員正在交易某B股份股票,雙方?jīng)Q定暫停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1月12日某B股份即通過公告方式披露并購重組停止,股票復牌,并承諾自復牌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不再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但某B股份與某C投資約定6個月后重啟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7月15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商議決定重啟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重組事項。2012年7月17日某B股份再次發(fā)布籌劃重大重組事項的停牌公告。因此,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7月17日屬于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

被告人石某甲系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某D廚衛(wèi)財務總監(jiān)何某某丈夫石某乙的妹妹。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并與石某乙合伙經(jīng)營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與石某乙及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某D廚衛(wèi)財務總監(jiān)何某某關(guān)系密切。

在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間,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借用蔡某乙身份資料在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證券營業(yè)部開設證券交易賬戶281100******,下掛深圳股東賬戶0152******、上海股東賬戶A402******,并由蔡某乙授權(quán)委托被告人石某甲代理進行股票交易操作。同日,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借用蔡某乙身份資料在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開設銀行卡號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作為證券交易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業(yè)務賬戶。上述證券交易賬戶及結(jié)算資金存管銀行賬戶均預留手機號碼為被告人石某甲聯(lián)通號碼13005******,注明地址為中山市某鎮(zhèn)。

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籌集資金共計人民幣77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入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先后18次買入某B股份的股票共計103357股,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760725.4元。2012年8月8日,某B股份復牌當天以漲停板價位開盤至收盤,漲幅為9.97%,偏離深圳成指9.99個百分點。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先后8次全部賣出某B股份股票,成交金額為人民幣922769.61元,實際獲利人民幣162044.21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轉(zhuǎn)給被告人石某甲的朋友歐某某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人民幣92萬元。2013年1月28日,由歐某某從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45中支取現(xiàn)金92萬元人民幣后將該筆款項存入被告人石某甲個人名下的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將該筆人民幣92萬元由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后用于購買某F銀行理財產(chǎn)品。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經(jīng)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傳喚后于2014年2月27日到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4年8月4日被告人蔡某甲經(jīng)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傳喚后于2014年8月5日到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抓獲經(jīng)過、某B股份停牌公告、復牌申請、公開承諾、蔡某乙某E證券交易賬戶情況、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手機通話清單等書證、證人蔡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潘某甲、何某某、潘某乙、吳某甲、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據(jù)此認為,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nèi)幕信息,在涉及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內(nèi)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石某甲庭后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提出其是初犯,且患有哮喘病,其又是家庭經(jīng)濟支柱。另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1.本案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應分為兩個階段,蔡某甲交易某B股份股票的時間不在信息敏感期內(nèi);2.被告人石某甲與何某某雖是姑嫂關(guān)系,但關(guān)系并不密切,何某某也并未向其透露過內(nèi)幕信息,現(xiàn)也無證據(jù)證實石某甲非法獲取了內(nèi)幕信息;3.被告人石某甲并未請蔡某乙?guī)兔﹂_設證券賬戶,也未操作過該賬戶,其僅出于便利才全權(quán)代理蔡某乙開設的賬戶,不應推定其實際監(jiān)控;4.被告人蔡某甲炒股的資金并非由被告人石某甲提供,至于歐某某借給石某甲的92萬元,石某甲并不知道該資金來自于蔡某甲,更不知道是蔡某甲買賣某B股份的收益與本金;5.證人蔡某乙的證言也不可信。綜上,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宣告其無罪。辯護人還當庭提交了租賃合同及租金收據(jù)、陽光美加住宅小區(qū)三期認購書、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登記備案表、銀聯(lián)持卡人存根及收款收據(jù)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述辯護意見。

被告人蔡某甲庭后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提出其是初犯,所涉交易金額不大,獲利也不多,犯罪情節(jié)較為輕微,尚未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且是家庭經(jīng)濟支柱。另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蔡某甲并未獲取內(nèi)幕消息,其通過網(wǎng)站或股民的建議購入某B股份股票,有合理、正當?shù)睦碛?,其行為不符合?nèi)幕交易罪的構(gòu)成要件;2.某B股份重組信息不構(gòu)成內(nèi)幕信息,其中某B股份停牌前期間不應成為交易敏感期,被告人蔡某甲于2012年5月至7月交易某B股份股票的交易期不屬交易敏感期;3.認定被告人蔡某甲炒股獲利16萬余元是利用內(nèi)幕交易獲得的非法收益沒有依據(jù)。綜上,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宣告其無罪。辯護人還當庭提交了某B股份股票K線圖、某B股份復牌公告、發(fā)布在鳳凰網(wǎng)、中金在線網(wǎng)關(guān)于某B終止重組的評論、東方財富股吧帖子、新浪某B股吧帖子、東方財富股吧帖子、搜狐證券網(wǎng)關(guān)于某B高管家屬增持自家股的報道、公證書及某B股份重大資產(chǎn)沖虛暨關(guān)聯(lián)交易預案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述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商談,達成由某B股份收購某C投資全資控股的某D廚衛(wèi)的收購重組意向。2011年12月14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簽訂《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意向書》,約定準備收購某D廚衛(wèi)100%的股權(quán)。2011年12月15日,某B股份通過公告方式披露某B股份因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而停牌。后因在收購價格、持股比例及人員安排上未達成一致,且發(fā)現(xiàn)某D廚衛(wèi)有高級管理人員正在交易某B股份股票,雙方?jīng)Q定暫停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1月12日某B股份即通過公告方式披露并購重組停止,股票復牌,并承諾自復牌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不再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但某B股份與某C投資約定6個月后重啟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7月15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商議決定重啟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重組事項。2012年7月17日某B股份再次發(fā)布籌劃重大重組事項的停牌公告。因此,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7月17日屬于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

被告人石某甲系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某D廚衛(wèi)財務總監(jiān)何某某丈夫石某乙的妹妹。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并與石某乙合伙經(jīng)營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與石某乙及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何某某關(guān)系密切。

在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間,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借用蔡某乙身份資料在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證券營業(yè)部開設證券交易賬戶281100******,下掛深圳股東賬戶0152******、上海股東賬戶A402******,并由蔡某乙授權(quán)委托被告人石某甲代理進行股票交易操作。同日,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借用蔡某乙身份資料在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開設銀行卡號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作為證券交易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業(yè)務賬戶。上述證券交易賬戶及結(jié)算資金存管銀行賬戶均預留手機號碼為被告人石某甲聯(lián)通號碼13005******,注明地址為中山市某鎮(zhèn)。

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籌集資金共計人民幣77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入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先后18次買入某B股份的股票共計103357股,成交金額共計人民幣760725.4元。2012年8月8日,某B股份復牌當天以漲停板價位開盤至收盤,漲幅為9.97%,偏離深圳成指9.99個百分點。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先后8次全部賣出某B股份股票,成交金額為人民幣922769.61元,實際獲利人民幣162044.21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操縱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客戶結(jié)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轉(zhuǎn)給被告人石某甲的朋友歐某某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人民幣92萬元。2013年1月28日,由歐某某從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45中支取現(xiàn)金92萬元人民幣后將該筆款項存入被告人石某甲個人名下的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將該筆人民幣92萬元由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后用于購買某F銀行理財產(chǎn)品。

另查明,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還交易了某G股票3500股、某H股票3000股、某I股票1000股,最大交易金額僅為人民幣26758.98元,且交易股票某G、某H均虧損。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經(jīng)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傳喚后于同年2月27日到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4年8月4日被告人蔡某甲經(jīng)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傳喚后于同年8月5日到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證人蔡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5年始,我與蔡某甲有聯(lián)系并經(jīng)常來往。2012年3月,蔡某甲來電要求借用我的身份證開設證券賬戶用于炒一只股票,并表示用他自己的身份證或者他的親戚包括他老婆的身份證去開戶都不方便。同年4月26日,蔡某甲開車到東莞接我到小欖的某E證券公司,他老婆當時已在那里等我們。因我不識字,我完全按照業(yè)務員的要求填寫,蔡某甲老婆也在邊上填寫一些表格,蔡某甲還讓我簽了一份全權(quán)委托協(xié)議書,由他老婆擔任我名下賬戶的全權(quán)委托人以免來回辦手續(xù)的不便。之后,我們一起去附近的真功夫吃飯,并未聽到有人討論某B股票的事情。當日下午,我又應蔡某甲的要求一起去到某F銀行小欖鎮(zhèn)支行開設了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與證券賬戶捆綁用于周轉(zhuǎn)資金,當時由蔡某甲的老婆在柜臺辦理手續(xù),需要我簽名時我就上前配合簽名,并委托蔡某甲的老婆作為全權(quán)委托人。上述開設證券賬戶及銀行賬戶的資料都由蔡某甲他們拿走了,我隨后離開小欖回東莞。事后,我也沒有問蔡某甲關(guān)于炒股的事情,不清楚賬戶具體交易與盈虧情況,蔡某甲老婆也明知我名下的上述證券賬戶及銀行賬戶都不是我實際控制的。2014年3月,蔡某甲來電稱上述證券賬戶出問題,現(xiàn)有人在查某B公司高層洗黑錢的事,他老婆的親戚是某B公司的高層,本人和親戚都不能炒該股票,故用我的身份證去炒某B股份股票,并表示若有人追查,要求我?guī)兔Τ袚熑危彝獠⒔趟幵煳沂迨宀棠硲c提供資金炒股的謊言。其辨認出被告人蔡某甲,被告人石某甲就是上述“蔡某甲的老婆”。

2.某B股份與某C投資召開收購會議記錄的說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意向書、重組停牌公告、關(guān)于停止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暨股票復牌的公告、復牌申請、公開承諾、某B股份關(guān)于實施并購重組事項的說明及2011年12月19日某B股份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2012年7月16日某B股份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公告等書證證實,本案內(nèi)幕交易信息敏感期時間段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7月17日。

3.蔡某乙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開戶文件、授權(quán)委托書證實,2012年4月26日,蔡某乙在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證券營業(yè)部開設證券交易賬戶281100******,下掛深圳股東賬戶0152******、上海股東賬戶A402******,預留手機號碼為13005******,固定電話為076022283921,地址為中山市某鎮(zhèn),并授權(quán)委托被告人石某甲代理進行股票交易操作。

4.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歷史委托情況表證實,2012年5月23日至7月11日,蔡某乙證券交易賬戶281100******先后18次買入某B股份股票,共計103357股,成交金額為人民幣760725.4元。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8日先后8次賣出某B股份股票,共計103357股,成交金額為人民幣922769.61元,實際盈利人民幣162044.21元。

5.蔡某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號6222022011015******(牡丹靈通卡,所屬銀行賬戶為20110022010******)查詢簡要資料及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7日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2年4月26日,蔡某乙以身份證開設上述證券交易賬戶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預留手機號碼為13005******,并開通有余額變動提醒服務。其中,2012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轉(zhuǎn)給上述銀行賬戶人民幣60萬元,5月14日該筆60萬元轉(zhuǎn)入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4301010029100******;同年5月15日,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賬戶再次轉(zhuǎn)給上述銀行賬戶人民幣17萬元,5月16日該筆17萬元轉(zhuǎn)入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4301010029100******;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8日,某E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4301010029100******分3次轉(zhuǎn)入蔡某乙上述銀行賬戶人民幣921708元;2013年1月28日,上述銀行賬戶轉(zhuǎn)給歐某某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人民幣92萬元。

6.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21******(靈通卡,銀行卡號為9558802011110******)、2011023001003******、銀行卡號分別為6222082011001******(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6222022011010******、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查詢簡要資料及卡號9558882011000******2012年1月4日至12月30日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于2012年5月5日至5月8日通過基金贖回的方式轉(zhuǎn)入人民幣201303.85元。2012年5月8日由石某丙匯入人民幣5萬元,5月9日由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轉(zhuǎn)入人民幣11萬元,由被告人石某甲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入人民幣332996元,并于同日(2012年5月9日)分二筆匯給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分別為人民幣50萬元、10萬元,匯給被告人石某甲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人民幣10萬元。

7.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卡號6222082011001******)于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5日銀行交易記錄、轉(zhuǎn)賬業(yè)務憑證、石某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22******、20110230010******(銀行卡號6222082011000******)、9558802011111******客戶查詢簡要資料及石某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22******、20110230010******(銀行卡號6222082011000******)、2011023016020******、石某丙某J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銀行卡6227003241370******開戶資料及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2年5月8日,石某丙某J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銀行卡號6227003241370******轉(zhuǎn)入石某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6222082011000******)人民幣34萬元;

2012年5月8日,石某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6222082011000******)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5萬元、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卡號6222082011001******)29萬元,共計人民幣34萬元;

2012年5月9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號6222022011010******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人民幣41000元;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人民幣10萬元、54000元;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給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人民幣17萬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存入現(xiàn)金人民幣92萬元;

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給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人民幣92萬元。同日,通過網(wǎng)轉(zhuǎn)支出2筆分別為人民幣20萬元、45萬元(該筆轉(zhuǎn)給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2013年2月2日轉(zhuǎn)給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人民幣5萬元。

8.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于2006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09年4月24日,何某某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601026659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人民幣41500元;

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給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人民幣92萬元;

2013年2月4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將人民幣160萬元購買理財產(chǎn)品(其中包括人民幣92萬元);

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將人民幣160萬元購買的理財產(chǎn)品到期后獲利人民幣8725.57元;

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4月9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中的人民幣70萬元用于購買基金,將其中40萬元、84萬元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

9.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2011016301020******、2011001516020******查詢簡要資料及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于2011年5月7日至2013年12月30日銀行交易記錄、2011016301020******于2003年7月7日至2008年12月3日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2年5月9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賬戶20110230010******(銀行卡號9558882011000******)分2次轉(zhuǎn)入人民幣50萬元、10萬元至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收到該2筆共計人民幣60萬元后轉(zhuǎn)給蔡某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號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給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人民幣17萬元。被告人蔡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1501022******收到該筆人民幣17萬元后轉(zhuǎn)給蔡某乙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卡號6222022011015******(銀行賬戶20110022010******)。

10.歐某某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45開戶簡要資料及支取憑證、2004年6月11日至2014年4月22日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3年1月28日由歐某某從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74010******45中支取現(xiàn)金人民幣92萬元,并作為代理人將該筆款項轉(zhuǎn)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6222082011001******)。

11.被告人石某甲號碼為13005******的電話開戶資料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7日通信記錄證實,該電話號碼于2005年10月5日開通為被告人石某甲使用。

12.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及證人蔡某乙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的出入境記錄證實,該期間,蔡某乙無出入境記錄,更無與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一同出入境的記錄。

13.2012年7月16日、8月8日、8月9日某B股份股票股價圖(WIND資訊截圖)證實,2012年7月16日某B股份收盤價為7.22元,同年8月8日某B股份收盤價為人民幣7.94元,同年8月9日某B股份收盤價為人民幣8.4元。

14.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7月11日新浪某B股吧、東方財富股吧關(guān)于某B股份股價的全部股評貼子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東方財富股吧、新浪某B股吧關(guān)于某B股份股價的全部股評內(nèi)容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7月11日均對某B股份股票持悲觀態(tài)度,看跌為主。

15.涉案相關(guān)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章程、董事任職書、某F登記資料等書證證實,某B股份成立于1992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黃某甲,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燃氣具系列產(chǎn)品;廣東某K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黃某甲,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辦實業(yè)、企業(yè)管理咨詢;某D廚衛(wèi)成立于2010年8月30日,法定代表人潘某乙,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銷售燃氣具系列產(chǎn)品,潘某甲于2010年8月開始擔任某D廚衛(wèi)董事,出資人民幣1100萬元,占股13.75%。2012年12月13日某D廚衛(wèi)股東變更為某B股份,何某某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擔任某D廚衛(wèi)財務部經(jīng)理,2012年1月1日至今,擔任財務管理中心總監(jiān)。某C投資成立于2010年7月20日,法定代表人潘某甲,住所廣東省中山市,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某F業(yè)、股權(quán)投資、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于2007年1月23日成立,為個體戶,經(jīng)營人為被告人石某甲,住所中山市,經(jīng)營鞋用、制衣輔料及五金塑料制品。

16.中山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3年12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對被告人石某甲及蘇某某、肖某某涉嫌內(nèi)幕交易案立案偵查。2014年1月15日該局依法傳喚被告人石某甲,石某甲于同年2月27日到案。同年4月10日,該局對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內(nèi)幕交易案另案偵查。2014年8月4日該局依法傳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甲于同年8月5日到案。

17.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9248******開戶資料及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銀行交易記錄證實,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04001024******(銀行卡號6222082011001******)轉(zhuǎn)給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賬戶2011023009248******人民幣45萬元。

18.有何某某移動手機號碼13822******的開戶資料及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7日通話記錄清單在案。

19.證人石某乙在某F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銀行個人銀行賬戶2011001601001******、2011023001022******、2011023001023******、銀行卡號9558822011002******、9558802011114******查詢簡要資料及銀行交易記錄證實,被告人石某甲與石某乙銀行資金往來密切。

20.被告人石某甲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證實,2007年4月27日,被告人石某甲在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證券營業(yè)部開設證券交易賬戶186000******,銀行結(jié)算賬戶為某F銀行9558882011000******。

21.有被告人石某甲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賬戶186000******交易記錄在案。

22.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5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2011年修訂)在案。

23.中山市公安局小欖分局及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永和派出所分別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身份情況。

24.證人潘某甲的證言證實,某D廚衛(wèi)于2010年成立,一直為某B股份加工低端燃氣具。我后來創(chuàng)立了某C投資并持有某D廚衛(wèi)100%的股權(quán)。2011年11月,某B股份的黃某甲與我溝通重組事項,我召集某C投資及某D廚衛(wèi)的董事開會后同意某D廚衛(wèi)被某B股份收購。但因雙方對收購價格有分歧,另發(fā)現(xiàn)雙方都有利害關(guān)系人在購買某B股份的股票,故第一次重組沒有成功。事后,我與黃某甲仍希望重組成功,雖未具體約定重組時間,但都希望在價錢合適的情況下能重組成功。2012年1月12日到6月期間,我與某B股份的吳某甲經(jīng)常見面聊天,也有過重組事項方面的探討。6月20日左右,吳某甲代表黃某甲再次與我商談重組事宜,當時某B股份的股價比2011年底降低了30%左右,隨后我與黃某甲、吳某甲三人初步形成了重組意見,并制訂了初步方案。2012年7月17日某B股份停牌,2012年12月某D廚衛(wèi)被某B股份收購完成。在重組過程中,某D廚衛(wèi)的財務總監(jiān)何某某在第一次某B股份公告停牌之前參與進來,負責提供賬戶統(tǒng)計、報表分析、物流管理、資本運營及審計數(shù)據(jù)等。

25.證人潘某乙的證言證實,某B股份收購重組某D廚衛(wèi)期間,我擔任某D廚衛(wèi)公司總經(jīng)理,也是某C投資董事,某D廚衛(wèi)是某C投資全資的子公司。2011年,某B股份與某D廚衛(wèi)就收購重組進行了溝通。2011年11月,雙方進入實質(zhì)談判。某D廚衛(wèi)由我、潘某甲、何某某負責,主要由潘某甲談判與決策,我與何某某配合,其中何某某主要負責財務報表、倉儲管理、資本情況、數(shù)據(jù)審計,還要與第三方機構(gòu)保持聯(lián)絡與溝通。某B股份由黃某甲、吳某甲負責。2012年1月,因為雙方在價格方面沒有談好,收購重組失敗,后某B股份復牌。但雙方對收購事項的目標都是認可的,并口頭約定等待第一次重組過六個月后再重啟收購事項。第二次重啟收購前,我們雙方都保持著溝通,主要還是在看收購金額是否符合我們的要求。2012年2月左右,雙方對收購金額達成一致,最后由吳某甲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決定重啟收購的時間。2012年6月,雙方再次談判后于7月某B股份停牌公告展開重組,并收購成功。

26.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某D廚衛(wèi)成立,我擔任財務經(jīng)理,后于2011年4月升任財務總監(jiān),主要負責公司財務部的日常管理、財務支出、成本分析、報表分析、倉庫物流管理、資本運營、審計等工作。2011年12月15日左右,潘某甲通知我中介機構(gòu)入場開展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的工作,我們財務部門予以全力配合。2012年1月12日重組工作基本完成后等管理層通知,但管理層一直沒有指示,因收購價格的分歧第一次重組失敗了。2012年2月至5月,潘某乙與我說過6月份會重新啟動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7月15日左右,潘某甲通知我去某C投資辦公室開會,內(nèi)容是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重新啟動,中介公司入場,財務部積極配合。2012年12月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完成。另,我本人住在中山市石岐區(qū),一周有一兩天會與丈夫石某乙回小欖鎮(zhèn)的老房子居住,我的小姑石某甲及他的男友蔡某甲也住在該處,我平常工作日的中午也會在該住處與石某甲、蔡某甲一起吃飯。石某乙與石某甲、蔡某甲合伙開設了某A貿(mào)易商行,但生意一般,僅夠日常生活支出。2011年12月,我曾借給石某甲人民幣50余萬元,是在某J銀行轉(zhuǎn)給石某乙再交給石某甲的。

27.證人吳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某B股份與某C投資就收購某D廚衛(wèi)進行談判,解決雙方公司的關(guān)聯(lián)交易問題,我與王某被黃某甲董事長指定為重組談判人員,負責與某C投資的董事長潘某甲進行溝通談判。2011年12月14日因重組事項證券交易所指示我們某B股份公告停牌,后某B股份于次日公告停牌。但雙方在收購價格、董事會所占名額等問題上有分歧導致重組失敗。2012年1月12日,某B股份復牌承諾三個月內(nèi)不啟動重組事項。第一次重組失敗后、第二次重組啟動前,因工作關(guān)系我與潘某甲經(jīng)常有來往,雙方都有重組意向,因此偶爾也會就當時的股票價格進行交流。2012年6月我與黃某甲、潘某甲三人研究重新啟動重組,并進行了討論與談判。2012年7月15日我們?nèi)司褪召徶亟M達成協(xié)議,并于7月16日由某B股份通過了關(guān)于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的方案,7月17日某B股份發(fā)布停牌公告,9月12日完成重組。

28.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何某某作為某D廚衛(wèi)的財務總監(jiān),在第一次重組暫停至第二次重啟重組期間曾打電話向我咨詢過收購事宜及重啟的時間規(guī)定,我告訴她需要6個月時間才能重新啟動,我沒有向其他人透露過重組收購的信息,我與潘某甲在重組期間沒有聯(lián)系,主要是吳某甲在負責。

29.證人黃某甲的證言證實,如果某B股份收購某D廚衛(wèi),就可以覆蓋低端市場,并利用某D的海外銷售渠道實現(xiàn)資源互補,消除雙方的關(guān)聯(lián)交易,避免惡性競爭。2011年11月,某B股份在小欖鎮(zhèn)政府的支持下與某C投資就收購某D廚衛(wèi)進行談判,我指示由副總裁吳某甲、資本運營總監(jiān)王某與潘某甲具體商談重組事宜。2011年12月15日,某B股份就重組某D廚衛(wèi)進行公告停牌,但由于雙方收購價格分歧較大,第一次收購沒有成功。2012年1月12日,某B股份公告取消重組并復牌承諾三個月內(nèi)不啟動重組事項。2012年6月初,某B股份總裁黃某乙與我通電話時表示收購某D廚衛(wèi)有利于公司的發(fā)展,我也認同并決定重啟收購重組某D廚衛(wèi),并指派吳某甲與潘某甲就重新啟動重組進行談判。2012年7月15日我們?nèi)司褪召徶亟M達成一致,并于7月16日由某B股份通過了關(guān)于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的方案,7月17日某B股份發(fā)布停牌公告,9月12日完成重組。我在重組敏感期內(nèi)沒有向其他人透露過相關(guān)信息。

30.證人黃某乙的證言證實,在某B股份收購重組某D廚衛(wèi)時我擔任某B股份的總裁,但我沒有參與直接的談判,僅從董事長會層面上了解有關(guān)信息。2011年11月某B股份董事長黃某甲決定收購某D廚衛(wèi),啟動收購程序后,由黃某甲、吳某甲、王某負責談判溝通。2011年12月,某B股份正式停牌,但不知何故雙方談判失敗。2012年1月,黃某甲決定取消本次重組收購。某B股份復牌后根據(jù)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能再次重新啟動重組事項,但是雙方還保持一定的溝通,希望將來促成收購重組。2012年6月,我覺得某B股份如果能成功收購某D廚衛(wèi)對我們公司有很大幫助,便在董事會上向黃某甲提議繼續(xù)開展收購事項。黃某甲決定重啟收購,并由他、董事會秘書吳某甲、資本運營負責人王某負責。2012年7月,某B股份停牌后經(jīng)談判收購成功,并于9月份完成重組收購。

31.證人吳某乙的證言證實,我是某E聯(lián)合證券有限公司董事,負責公司上市、并購、重組賬務咨詢等業(yè)務。2011年12月,某E聯(lián)合證券公司通知我參與某B股份收購重組某D廚衛(wèi)項目。2012年1月,雙方因重組的價格問題沒有談好而沒有成功。2012年7月,某B股份又開始重啟對某D廚衛(wèi)的并購重組,我再次帶領業(yè)務人員進入該項目并于2012年底完成并購重組項目。在并購重組過程中,我主要與某D廚衛(wèi)的財務總監(jiān)何某某、某B股份代表王某進行業(yè)務溝通,并始終保持聯(lián)系。期間,我主要用手機及QQ與何某某進行溝通交流,有聊到重組的問題,主要是何某某向我了解關(guān)于重組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但當時并不知道重組是否能真正推進。2012年3月27日,何某某在與我QQ聊天中與我說“那天我聽老板說要做的,會六月啟動”,說明某D廚衛(wèi)有重新啟動的想法。2012年4月11日,何某某在與我QQ聊天中與我說“潘總說某B的黃某乙老板要盡快6月啟動”中的潘總是指某D廚衛(wèi)總經(jīng)理潘某乙。

32.證人歐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名下有某F銀行賬戶20110274010******,用于生活、扣水費、保險費。2013年1月28日名為蔡某乙的某F銀行20110015010******賬戶向我上述某F銀行賬戶轉(zhuǎn)入人民幣92萬元。這筆錢是轉(zhuǎn)賬之前的四、五天,石某甲的男朋友蔡某甲得知石某甲向我借錢,便先轉(zhuǎn)賬給我希望以我的名義借給石某甲。2013年6月,石某甲分四五次用現(xiàn)金向我還款100余萬元的現(xiàn)金,我收款后以現(xiàn)金形式歸還給蔡某甲。

33.證人施某的證言證實,我與石某甲是初中同班同學。2012年3月,因石某甲已在廣發(fā)證券開設過證券賬戶,后來電稱她想在某E證券營業(yè)部再開設一個證券賬戶,自己有些不方便,就找朋友以朋友的身份代為開戶,我同意了。2012年4月26日上午10時許,石某甲帶著她的朋友蔡某乙、老公蔡某甲到我們營業(yè)部辦理開戶手續(xù),石某甲說蔡某乙是蔡某甲的朋友,今后蔡某乙的證券賬戶由石某甲自己來使用。我就提議讓石某甲做蔡某乙證券賬戶的全權(quán)委托代理人,今后使用時會更方便,因此在辦理開戶手續(xù)時又增加了一個授權(quán)委托業(yè)務。由于蔡某乙是文盲,是由前臺業(yè)務員幫他填寫的,由他簽名確認,整個過程約一個多小時。后來石某甲說蔡某乙當晚要出國,要馬上辦理銀行第三方存管賬戶,我就又指導石某甲如何到銀行去辦理第三方存管賬戶。過了幾天,石某甲一個人過來把辦好的某F銀行第三方存管銀行卡的復印件交給我存檔。2013年的某天,中國證監(jiān)會找我了解有關(guān)蔡某乙賬戶的相關(guān)情況,后我打電話告訴了石某甲。石某甲隨后又給我打過二三次電話,并稱她買了幾十萬元的某B股份股票,證監(jiān)會正在調(diào)查,且她被禁止出國了,希望我給她提供點建議。2014年石某甲來電告知我公安機關(guān)已經(jīng)介入調(diào)查該事。

34.證人石某乙的證言證實,蔡某甲與石某甲是男女朋友,也是生意伙伴,蔡某甲于2006年開始住在我們位于某鎮(zhèn)之二住宅并與我們一起生活。但我和妻子何某某于2009年搬出去居住,有紅白喜事時我們會回去住幾天。另,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成立于2004年,由我、石某甲、蔡某甲共同合伙經(jīng)營,最初的啟動資金由蔡某甲出的,我與石某甲占干股,股份、收益三人平分,經(jīng)營布料生意,法人代表是石某甲,我負責對外營銷,蔡某甲負責來料進貨等。蔡某乙曾與我們貿(mào)易行做過生意,我不清楚蔡某乙在小欖開設證券賬戶的事。2011年12月,因生意需要,我以個人名義向何某某借了40萬元現(xiàn)金后存至自己建行的賬戶,再轉(zhuǎn)給石某甲某F銀行個人賬戶后打給某A貿(mào)易行用于付款給某L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3月,石某甲還清該款。據(jù)悉,何某某參與了2011年至2012年某B股份重組并購項目,她當時很忙。

35.有被告人石某甲庭后的有罪供述在案。

36.有被告人蔡某甲庭后的有罪供述在案。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辯護人分別提出兩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內(nèi)幕交易罪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分析如下:

(一)關(guān)于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的判斷問題。經(jīng)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召開收購會議記錄的說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意向書、重組停牌公告、關(guān)于停止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暨股票復牌的公告、復牌申請、公開承諾、某B股份關(guān)于實施并購重組事項的說明及某B股份董事會會議記錄與會議決議、公告等書證能證實,2011年11月3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商談,達成由某B股份收購某C投資全資控股的某D廚衛(wèi)的收購重組意向;2011年12月14日,雙方簽訂《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chǎn)意向書》;2011年12月15日,某B股份通過公告方式披露某B股份因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而停牌;2012年1月,因在收購價格、持股比例及人員安排上未達成協(xié)議,且發(fā)現(xiàn)公司高管及親屬存在買賣某B股份股票的行為,雙方?jīng)Q定取消重組項目并于2012年1月12日復牌,并約定6個月后重新啟動;2012年6月初,黃某甲指示吳某甲全權(quán)負責與潘某甲聯(lián)系再次商談重組事宜;2012年7月15日,某B股份與某C投資商議決定重啟收購重組項目;2012年7月17日某B股份再次發(fā)布籌劃重大資產(chǎn)重組事項的停牌公告;另有證人潘某甲、潘某乙、黃某乙、吳某乙等人的證言也均能證實,第一次重組失敗后,某B股份與某D廚衛(wèi)一直保持溝通,6個月后重新啟動收購重組的目標一致。上述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見某B股份重組事項自2011年11月3日啟動之后并未停止或間斷,而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內(nèi)幕信息自形成至公開的期間,結(jié)合本案,該內(nèi)幕信息形成的起點為2011年11月3日,終點為2012年7月17日,即該期間為內(nèi)幕交易信息敏感期。

(二)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行為判斷問題。經(jīng)查,涉案的證券交易賬戶開戶資料、交易記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記錄等書證及證人蔡某乙的證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能證實,以蔡某乙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及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均由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實際控制并實際操作;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又能證實,被告人石某甲先后兩次轉(zhuǎn)給被告人蔡某甲共77萬元后轉(zhuǎn)入蔡某乙賬戶,被告人蔡某甲賣出某B股份全部股票所得資金92萬元轉(zhuǎn)給歐某某賬戶,后又轉(zhuǎn)至被告人石某甲某F銀行賬戶,可見涉案證券賬戶買入某B股份的資金來源及賣出該股票的收益均指向被告人石某甲;另,涉案證券賬戶于2012年4月26日新開戶,屬于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間,且該賬戶交易某B股份股票的資金于2012年5月9日及15日存入,與重組事項再次啟動時間接近,該賬戶買入某B股份股票的時間為2012年5月23日至7月11日,與重組事項再次啟動時間基本一致,該賬戶開戶以后主要交易某B股份股票,買入量和買入金額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明顯不同,交易的另3支股票金額極小且多為虧損,足以認定涉案的證券交易賬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此外,證人何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證言均能證實,被告人石某甲系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何某某丈夫石某乙的妹妹,有親屬關(guān)系,被告人蔡某甲與石某甲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并與石某乙共同經(jīng)營小欖鎮(zhèn)某A貿(mào)易行,聯(lián)系密切,又具有合作關(guān)系,且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與石某乙、何某某經(jīng)常共同居住在某鎮(zhèn),可以認定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與內(nèi)幕信息知情人員何某某關(guān)系密切,屬非法獲取內(nèi)幕信息人員;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在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某B股份股票成交金額在50萬元以上,獲利金額在15萬元以上,已屬情節(jié)嚴重。

綜上,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行為已符合內(nèi)幕交易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按內(nèi)幕交易罪定罪處罰無疑。故兩名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另對被告人蔡某甲所提本案所涉交易金額不大,其獲利也不多,犯罪情節(jié)較為輕微,尚未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蔡某甲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nèi)幕信息后,在內(nèi)幕信息敏感期操縱蔡某乙的證券賬戶共買入某B股份的股票成交金額共計760725.4元,后分8次賣出股票成交金額共計922769.61元,獲利16萬余元,可見其操縱的證券賬戶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獲利數(shù)額在15萬元以上,均屬情節(jié)嚴重,顯非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已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后果,故該點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至于被告人的身體或家庭狀況,均非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也不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故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分別以患有哮喘病、系家庭經(jīng)濟支柱為由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均提出其是初犯的意見,經(jīng)查屬實;對兩名被告人均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一并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nèi)幕信息,在涉及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內(nèi)幕交易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庭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確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內(nèi)幕交易、泄漏內(nèi)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蔡某甲犯內(nèi)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石某甲、蔡某甲的違法所得162044.21元,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郤海英

審 判 員  徐宏向

代理審判員  李肖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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