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金某與被告張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55)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靖民初字第2412號
原告金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曉飛,男,陜西輔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
原告金某與被告張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5年4月18日借款人王某由被告張某擔保向原告金某借款49700元,當時未約定利率和還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條據(jù)”一支,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均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1、由被告張某承擔擔保責任,即償還借款人王某借原告借款497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舉證“借款條據(jù)”一支,內(nèi)容為“借條,今借到金某人民幣肆萬玖仟柒佰元,借款人:王某,保人:張某,2015.4.18”用于證明借款人王某由被告張某擔保向原告借款49700元的事實。
被告張某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材料。
本院對原告所舉的證據(jù),作如下認證:對原告出示的“借款條據(jù)”一支,因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有效,故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陳述、舉證和法庭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5年4月18日借款人王某由被告張某擔保向原告金某借款49700元,當時未約定利率和還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條據(jù)”一支,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均未果,故原告涉訴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為借款人王某擔保向原告金某借款497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要求保證人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訴請被告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即償還借款人王某借原告金某借款本金497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張某償還借款人王某借原告金某借款49700元。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自動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 斌
審判員 蘇海生
審判員 田 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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