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盜竊罪,任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34)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菏牡刑初字第54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農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辯護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任某,農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4)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任某及張某的辯護人朱海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1月24日凌晨,將被害人王某停放在重慶路奧斯卡春城小區(qū)西門南鄰某信超市門前的白色電動汽車盜走。而后讓被告人任某幫助將該車轉移,任某在明知是被盜車輛的情況下,將該車轉移至菏澤市牡丹區(qū)馬嶺崗鎮(zhèn)解元集衛(wèi)生院進行藏匿。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27900元。案發(fā)后,被盜車輛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涉案書證: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通話記錄詳單、被盜車輛GPS定位信息、扣押、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涉案車輛照片、無前科證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被害人王某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犯罪得來的贓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任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繳納罰金,且贓物已發(fā)還被害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張某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和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被告人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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