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媛與余某蓮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307)
四川省樂山市五通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五通民初字第88號
原告:余某媛,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正權,四川齊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余某蓮,女,漢族。
原告余某媛訴被告余某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郭燕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媛的委托代理人劉正權、被告余某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因其女就醫(yī)和就學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2008年8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對借款130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后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直拒不歸還借款?,F原告訴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3000.00元。
被告辯稱,1、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是事實,借條也是真實的。但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6月,原告在開餐館期間,被告每周都去幫工幾天,原告從未付過工資。2009年7月,原告曾找被告還錢時,被告就以借款抵工資拒絕還錢,原告也表示這錢不要了。從2009年至今借條已過了法律時效;2、被告家庭經濟實在困難,被告和女兒每月靠政府低保維持生活;3、該借款是在原告和被告的兄弟同居生活期間所產生的,所以該借款應該屬于原告和被告兄弟的共同財產。綜上,被告認為不應該再歸還13000.00元的借款。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之前,被告余某蓮因女兒就醫(yī)和就學分兩次向原告余某媛借款共計13000.00元。被告于2008年8月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余某蓮2008年8月借余某媛現金壹萬叁仟元正(13000元整)余某蓮在有錢的情況下立即歸還。”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款無果,2013年12月19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案中,被告余某蓮于2008年8月出具給原告余某媛的“借條”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故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原、被告雙方未對還款時間進行約定,原告可以隨時主張債權保護的權利,故被告認為原告主張債權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認為原告已經表示放棄該債權的主張,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因生活困難不能歸還借款的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認為其為原告提供過勞務,應以其報酬折抵該借款的主張,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勞務關系屬另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余某蓮一次性歸還原告余某媛的借款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3.00元,由被告余某蓮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燕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吳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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