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某某與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272)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曲民初字第00384號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姚麗,江蘇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孫雁飛,江蘇維多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某與被告姜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陸興逢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麗,被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雁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19**年*月*日生一子江XX?;楹笥捎陔p方性格不合,不斷發(fā)生矛盾后夫妻感情逐漸破裂。2011年10月17日,原告搬至單位宿舍,兩人自此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5月起訴離婚,同年10月16日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jīng)]有任何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
被告姜某辯稱:原、被告婚前基礎很好,婚后20多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婚生子也期望父母能夠維持夫妻關系。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矛盾是因為原告的過錯導致的,只要原告能夠真心改過,夫妻關系仍然能夠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雙方自由戀愛。××××年××月××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年*月*日生一子江xx?;楹筝^長時間雙方感情較好,近年來,由于被告發(fā)現(xiàn)原告與其他異性相處失當,致使雙方產(chǎn)生矛盾。2013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同年10月6日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申請書、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2013)安曲民初字第0523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基礎較好,婚后較長時間內(nèi)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與異性相處失當,導致夫妻之間產(chǎn)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訴至本院,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關系雖未得到改善,但也沒有繼續(xù)惡化,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希望雙方多從家庭、從子女、從對方考慮,互諒互讓,相互寬容。原告江某要求與被告姜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江某要求與被告姜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代理審判員 陸興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董志偉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