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趙某某、張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026)
四川省內(nèi)江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nèi)中民初字第2909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運琦,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被告張某甲。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張某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蒲運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張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3月初,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達成了由原告出售一批玉米給兩被告的口頭協(xié)議。之后,原告分多次將玉米運送并出售給了兩被告,雙方于2014年3月31日進行了結算,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玉米款共計70,000元。由于兩被告當時沒有支付該玉米款,兩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條,并約定每月付利息2,100元。之后,原告多次進行催收,兩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7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3%計算)。在訴訟中,因約定的月利率3%(年利率36%)略高于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原告對利息部分的主張變更為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貨款付清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來計算。
被告趙某某、張某甲雖未參加開庭,但在開庭后到本院閱讀了開庭筆錄,兩被告辯稱,原告所述是事實,因兩被告目前資金緊張,愿分期付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初,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達成了由原告出售一批玉米給兩被告的口頭協(xié)議。之后,原告分多次將玉米運送并出售給了兩被告,雙方于2014年3月31日進行了結算,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玉米款共計70,000元。由于兩被告當時沒有支付該玉米款,兩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并約定每月付利息2,100元。之后,原告多次進行催收,均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7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貨款付清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被告趙某某和張某甲的戶籍證明、兩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出具的欠條一張等有效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7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貨款付清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的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辯稱,因兩被告目前資金緊張,要求分期付款,該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張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支付所欠貨款70,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從2014年3月31日起至貨款付清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12元,減半收取906元,由被告趙某某、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述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nèi)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廖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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