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與董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437)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涪民初字第2043號
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貴州省某某市人,住綿陽市某某區(qū),現(xiàn)暫住廣東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白天旻,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四川省某某市人,住綿陽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勾宗珍,鹽亭縣云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某訴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韜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蒲陶軍、李文濤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綿陽眾益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爭議房屋進行了評估。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天旻,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勾宗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和被告董某某打工相識,于1999年3月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在綿陽市某某區(qū)民政局登記離婚,后又于2008年6月登記復婚,但雙方的感情仍不好,雙方一直各自在兩地打工生活,互不關心。這樣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沒有維持的必要。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3、訴訟費由法院判決承擔。
被告董某某辯稱:去年原告已經起訴過離婚,我當時是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判決不準離婚?,F(xiàn)在原告又再次起訴離婚,我經不住這樣的折騰了,現(xiàn)在同意離婚。但是,我們之間沒有共同財產可供分割。在2008年8月我們再次結婚之后就沒有置辦任何共同財產。原告所說的位于綿陽市某某路的房產在2006年雙方第一次離婚時,已經進行了分割,這是雙方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就約定好了的。現(xiàn)在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無子女撫養(yǎng)糾紛。
審理查明: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董某某于1999年在廣東省某某市打工時相識戀愛,1999年3月在鹽亭縣馮河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糾紛,雙方于2006年5月在綿陽市某某區(qū)民政局登記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載明:“一、子女撫養(yǎng):無;二、財產處理:無;三:債權債務:無;離婚后,彼此牽掛對方,又于2008年6月在綿陽市某某區(qū)民政局登記復婚。復婚后,雙方因未在一起打工,聯(lián)系較少,原告于2011年3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涪民初字第13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唐某某要求與被告董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于2004年11月購買了位于綿陽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段*號*幢*單元*樓*號的商品房一套,面積127.56平方米。在本案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對該房屋的現(xiàn)有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原告申請對該房屋現(xiàn)有價值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綿陽眾益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綿眾益房評(2013)字第103號房地產評估報告,確定該房地產市場價格總值為530650元,并產生評估費用2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評估報告等,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的存在是建立和維系婚姻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感情的破裂與否應視雙方之間的矛盾是否具有根本性的特征來進行判斷。本案原告于2011年3月提起離婚之訴的行為本身已說明雙方當時的矛盾已達到危及夫妻感情的程度,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并未能通過彼此的交流溝通而得以解決,其持續(xù)的分居狀態(tài)表明雙方的矛盾已然具有根本性特征,且夫妻義務履行的長期缺失亦使雙方夫妻關系失去其社會價值,已無維系之必要,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請,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位于綿陽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段*號*幢*單元*樓*號的商品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本院認為,該房屋由被告董某某于2004年9月5日與綿陽市雙菱房地產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一次性付款購得,并于2004年10月21日取的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登記雖未登記原告為共有權人,但原、被告于1999年3月登記結婚,2006年5月登記離婚,該房產的取得發(fā)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之規(guī)定,該房產應當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抗辯認為,對于該房產雙方在第一次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予以分割。本院認為,按照雙方在2006年5月15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載明:“二、財產處理:無”,其中并未對本案訴爭的房產予以處理,故本院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對夫妻共同財產--位于綿陽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段*號*幢*單元*樓*號的商品房一套的分割問題,經評估該房屋的現(xiàn)價值為530650元,被告雖認為該評估報告的鑒定機構沒有司法鑒定許可證、鑒定人員也沒有司法鑒定資格。但在該評估報告已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及《注冊房地產評估師資格證》證明綿陽眾益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同時鑒定人員亦具有在房地產評估報告上簽字的權利,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綿眾益房評(2013)字第103號房地產評估報告予以采信??紤]到該房屋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原告一直在廣東居住生活不便于對該房屋行使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之規(guī)定,位于綿陽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北段85號5幢1單元6樓19號的商品房一套歸被告董某某所有,由董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房屋分割折價款26532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唐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綿陽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段*號*幢*單元*樓*號的商品房一套由被告董某某所有,由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唐某某折價款265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50元,評估費2500元,由原告負擔1325元,被告負擔1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韜
人民陪審員 李文濤
人民陪審員 蒲陶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加 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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