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坤與李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79)
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建民初字第134號
原告李某坤,上海某某貨運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馬永恒,黑龍江迅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無職業(yè)。
原告李某坤與被告李某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馬永恒、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22日李某財駕駛黑R×××××摩托車在某某公路3公里加850米處與呂某駕駛的農用車追尾相撞,李某財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認定李某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呂某負次要責任。事后經車主李某與李某財之子原告李某坤協(xié)商,雙方于2013年7月8日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費用等共計100000元。李某分期給付,即2013年7月8日給付10000元,12月31日給付15000元,2014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2015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2016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只給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0000元,而2013年12月31日應付款15000元和2014年12月31日應付款25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賠償款9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但現(xiàn)在沒有經濟能力履行。
原告為了證明訴求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2013年5月22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李某財在事故中死亡;
證據(jù)2.死亡注銷證明1份,證明李某財于2013年5月22日死亡,李某坤為唯一繼承人;
證據(jù)3.協(xié)議書1份,證明被告承諾給付原告賠償款100000元,及簽訂協(xié)議時已給付10000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對上述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
被告未提供證據(jù)。
綜上,對于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jù)1、2、3,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及合法性,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且被告李某對上述三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告證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以上采信的證據(jù)和庭審中原、被告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5月22日李某財駕駛黑R×××××摩托車在佳撫公路至某某公路路段3公里加850米處與呂某駕駛的農用車追尾相撞,李某財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認定李某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呂某負次要責任。呂某系被告李某的臨時雇工,事后經車主李某與李某財之子原告李某坤協(xié)商,雙方于2013年7月8日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李某賠償死亡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費用等共計100000元。李某分期給付,即2013年7月8日給付10000元,12月31日給付15000元,2014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2015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2016年12月31日給付25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給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0000元,協(xié)議約定的第二筆和第三筆賠償款給付時間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給付剩余賠償款。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就李某財因交通事故身亡所達成的協(xié)議成立并有效,雙方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由于被告未按約定的給付期限給付賠償款,應當承擔給付賠償款的責任。因被告當庭明確表示不僅到期的二筆賠償款不能按期履行,未到期的兩筆賠償款到期也沒有能力償還,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給付原告賠償款9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給付原告李某坤賠償款9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審判員 包建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孟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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