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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蘭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蘭民初字第35號
原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大專文化,教師,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黑龍江省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西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地址黑龍江省蘭西縣新生社區(qū)。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龍江玉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西支行。地址黑龍江省蘭西縣西典家園一樓。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帥秀海,黑龍江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龍江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蘭西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蘭人計局)、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西支行(以下簡稱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尚玉、蘭人計局委托代理人李玉成、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馬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帥秀海、高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原告于2014年10月到建設銀行辦理購房貸款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自己身份證信息被盜用,經查系被告張某某盜用原告身份信息、以原告名義辦理一張建設銀行信用卡,該信用卡登記的工作單位與地址為被告張某某的現(xiàn)任地址,即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西二道街蘭人計局。被告雖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分,但其行為同時侵害了原告姓名權,造成原告信譽受損,導致原告無法辦理購房貸款手續(xù),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蘭人計局在張某某侵犯申請人人格權一案中,起到了共同作用,出具了”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清單”等手續(xù)并蓋章,才使得張某某的侵權行為得以成立。被告蘭人計局對郭某某并非本單位員工一事顯然是知情的,但卻故意出示虛假手續(xù)。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在所謂”郭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明顯偽造的情況下,仍確認”與原告核對一致”,顯屬故意。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支持原告: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書面賠禮道歉;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四、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辯稱,一、原告所訴的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在建設銀行辦理信用卡的事實存在。2013年1月份左右,答辯人單位辦理公務卡,答辯人沒想辦公務卡,因碰巧看到了郭某某的身份信息,抱著填著玩的目的,用電腦制成了一張打印件,然后把打印件隨意放到了辦公桌上,直到2014年5月份左右,單位找答辯人核實答辯人才知道,根據自己隨意填的表,單位和建行給辦出了原告名下的建行公務卡。在此之前的一年多的時間里,該卡一直在單位辦公室董某某處放著,答辯人沒領取。據此,也可以看出答辯人當時填卡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使用此公務卡。此后,答辯人單位把此卡交到了公安機關,建行也多次和原告溝通,并誠懇地進行了道歉,答辯人及其家人多次通過電話和原告交流、溝通,不但就答辯人不合適的行為向原告道歉,而且也表示愿意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原告當時沒有接受。答辯人因自己的行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十日,建行領導也因工作人員的審核疏忽被上級給予了紀律處分。二、原告請求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公務卡辦出以后,一直在辦公室董某某處存放,答辯人沒接觸到此公務卡,這從建行的證明和公安卷宗都可以證實,此卡未激活、未使用,所以此卡未產生任何不良記錄。此卡的辦出不可能導致原告信譽受損,更不可能影響原告辦理購房貸款手續(xù),所以以原告主張20萬元經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三、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主張,不應支持。答辯人的行為,答辯人單位和建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原告人的人格權利遭受了侵犯,給原告造成了困擾,但因為此公務卡未激活、未使用,沒有產生任何不良記錄,所以,答辯人認為應認定”未造成嚴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shù)狼浮?rdquo;據此規(guī)定,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的主張,不應支持。四、答辯人愿意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收訴訟費用。綜上,懇請法院詳細審查此案,并依法判決。
被告蘭人計局辯稱,本被告不是公務卡申請人也不是辦理卡的審查機關,在此次事件中沒有過錯,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該卡不是信用卡,該卡在發(fā)卡過程中被告得知該卡信息與實際信息不屬實,并未發(fā)放出去,該卡一直處于未激活狀態(tài),不會給原告造成影響。所以原告主張賠償沒有事實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辯稱,一、原告不存在實際經濟損失及信譽損失,答辯人不應賠償。被告張某某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在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辦理了授信額度為1萬元的公務卡,但張某某未領取,也未激活,該卡無法使用,至今沒有發(fā)生業(yè)務交易行為,沒有給原告造成實際經濟和信譽損失。至于原告稱”無法辦理購房貨款手續(xù)”,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是因為原告在農業(yè)銀行有不良記錄,”無法辦理購房貨款手續(xù)”,是原告自身屢次逾期還款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二、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是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要視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而定,答辯人辦卡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主觀故意,同時這種發(fā)卡行為也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因此,答辯人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三、答辯人辦理公務卡不是針對原告?zhèn)€人,而是針對預算單位整體。答辯人與計生局就辦理公務卡一事先后簽訂了兩份協(xié)議,蘭人計局對給答辯人提供的”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人員清單”的真實性負責,按協(xié)議約定,如造成損失,由計生委承擔一切經濟后果,與答辯人無關。
原告郭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郭某某的個人信用報告1份。證明2013年1月24日機構”某某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發(fā)放的貸記卡:人民幣賬戶,業(yè)務號×××,授權額度1萬元,信用負擔保,截止2013年01月24日尚未激活。
二、原告郭某某當庭播放電話錄音。證明訴前他人電話調解此事,曾表示被告張某某家愿做十萬元經濟賠償。
被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一、蘭西縣公安局張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案治安行政案件卷宗一冊。
(一)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呈請行政處罰審批表、蘭公(利民)行罰決定(2014)4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執(zhí)行回執(zhí)各1份。證明報案、受案、告知呈請,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已執(zhí)行完畢。
(二)對張某某詢問筆錄1份。證明2013年1月左右,張某某借調到蘭人計局幫忙錄入信息。單位發(fā)來公務卡辦理申請表,張某某在單位公務信息平臺看到郭某某身份信息,從網上搜到一張相片粘貼上,打印出一張類似身份證的打印件,并用該信息填了一份申請表。然后就隨便放到辦公桌上,也沒在意。過了幾個月,單位找張某某核實郭某某公務卡是不是張某某辦的,才知道郭某某的公務卡辦出來了。張某某不認識郭某某。
(三)董某某證言1份。證實2013年1月左右單位統(tǒng)一辦理公務卡,其負責發(fā)給單位同事申請表,填好后就都放到辦公室,由其就都送到建行去了。大約一個多月公務卡就辦回來了,郭某某這張卡沒人取,卡還在我金柜里。本單位沒有郭某某這個人。
(四)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關于郭某某被他人利用其信息辦理公務卡情況的說明。證明2014年1月蘭西建行為縣機關、事業(yè)單位集中辦理公務卡。由于人員多、審核疏忽,導致郭某某信息辦理了一張公務卡。該卡一直處于未被激活狀態(tài),無法使用。本著對客戶負責的宗旨,蘭西建行和客戶郭某某取得聯(lián)系,進行了溝通。上級行對蘭西建行的相關領導進行問責,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五)蘭西縣財政局說明1份。證明蘭西縣財政預算單位無郭某某。
(六)某某銀行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申請表、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清單,郭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填表、假身份證復印、統(tǒng)計呈請流程事實。
(七)某某銀行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1張。證明該卡是用郭某某身份證信息報批的??ㄌ?times;××號。
被告蘭人計局為支持其訴訟主張除當庭陳述外未,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
一、辦理公務卡協(xié)議書1份。證明2012年12月18日被告蘭人計局(甲方)與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乙方)簽訂協(xié)議,其中第二條、第五條分別規(guī)定”甲方如果不激活公務卡,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費用,不用辦理掛失和注銷等手續(xù),如因此出現(xiàn)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各單位,在辦理公務卡時,必須保證申請表填寫申請人簽名處,必須是本人簽名,如出現(xiàn)不是本人簽名的單位將承擔一些經濟后果。”
二、預算單位公務支出使用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預算保險代理服務協(xié)議1份。證明2013年1月4日被告蘭人計局(甲方)與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乙方)簽訂該協(xié)議。在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第2項中規(guī)定”對公務卡申領人的身份信息,給予真實性、準確性的確認。
三、某某銀行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申請表、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清單各1份。證明蘭人計局向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報請領公務卡材料。材料中有郭某某。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被告張某某、蘭人計局、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對原告所舉的第一組證據無異議;對第二組證據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對被告張某某申請調取的蘭西縣公安局張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治安行政卷宗,被告蘭人計局、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無異議。原告郭某某對該卷宗中的處罰真實性無異議,僅對該卷中偽造身份證信息為其第一代身份證信息相符,與第二代身份證地址不同,發(fā)卡日期不符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對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所舉的四組證據原告郭某某、被告張某某無異議,被告蘭人計局不同意質證,亦未提供相反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對原告所舉的第一組證據,三被告均無異議,且該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特征,應予采信。該組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應成為本案判決的事實根據;對原告所舉的第二組證據,三被告均有異議,且該電話錄音是案發(fā)后他人調解意見,無計算根據,證據三性較弱,不能成為本案判決的事實根據;對被告張某某所舉證據,原告郭某某對該卷宗中的處罰決定無異議,僅對卷內偽造身份證發(fā)卡日期存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被告蘭人計局、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對該組證據無異議,且該證據符合證據三性特征,應予采信。該組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應成為本案判決的事實根據;對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所舉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原告郭某某、被告張某某均無異議。被告蘭人計局雖不同意質證,但未提供相反證據。該三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特征,應予采信,該三組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應成為本案判決的事實根據。
本院根據以上確認的案件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3年初,蘭西縣推行預算單位公務支出使用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結算報銷代理服務業(yè)務。在此期間被告蘭人計局與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簽訂了辦理公務卡協(xié)議書,預算單位公務支出使用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結算保險代理服務協(xié)議書,并依據上述協(xié)議蘭人計局在編公務員的公務信用卡申報領取業(yè)務應由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受理發(fā)卡。在被告蘭人計局組織在編公務員分別各自填寫”某某銀行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申請表”時,被告蘭人計局借用人員被告張某某依據公務信息平臺中看到的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另網搜一張照片粘貼上,打印出一張類似身份證的打印件,并用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填寫了一張”某某銀行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申請表”。上述行為完成后放在辦公桌上,被辦公室統(tǒng)一收起并以郭某某的名義填寫了”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清單”報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依據與被告蘭人計局所簽協(xié)議并采用1019系統(tǒng)批量審核,確認了被告蘭人計局呈報的各公務員辦卡資格,在向被告蘭人計局放發(fā)公務卡時,也放發(fā)了以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申辦的×××號公務卡。因被告蘭人計局公務員中無原告郭某某,該卡無人領取,一直保存在辦公室工作人員董某某金柜中。該卡未激活,未使用。2014年4月原告郭某某發(fā)現(xiàn)身份信息被盜用,并辦了公務卡,隨即向建行客服投訴,并查清此卡是被告張某某填報申請,蘭人計局呈報,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發(fā)放的。此后被告張某某及家人、蘭人計局相關人員、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法定代表人或電話或見面協(xié)商此事的處理意見均無結果。蘭西縣第五中學馬主任曾打電話告知原告郭某某被告張某某家表示欲對其做10萬元下賠償,原告郭某某未接受。2014年8月22日原告郭某某到蘭西縣利民派出所報案,蘭西縣公安局以被告張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為由,決定對其行政拘留十日(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的上級行,給予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警告處分。2015年2月13日原告郭某某以案由一般人格權糾紛起訴到蘭西縣人民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書面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上為本案事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侵權行為的認定、影響的消除,書面賠禮道歉責任的具體承擔;二、2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shù)氖聦嵱嬎慵罢J定;三、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事實計算及認定。
本院認為,2013年初開始推行的”預算單位公務支出使用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結算報銷代理服務”工作中,被告蘭人計局作為甲方,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作為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雙方應當嚴格依據所簽協(xié)議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在被告蘭人計局組織本單位在職正式職工填報申請時由于管理疏忽,借調職工本案被告張某某偽造原告郭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并用其身份信息填寫了”某某銀行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申請表”。被告蘭人計局依據被告張某某填寫的申請表,以被告蘭人計局的名義填寫了原告郭某某和本單位其他職工的”預算單位公務卡辦卡清單”。連同申請表一同呈報到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審查了被告蘭人計局呈報的申請和清單,又進行了1019系統(tǒng)的批量審核,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向被告蘭人計局在職正式職工發(fā)放了黑龍江省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所發(fā)公務卡中包括以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申報下發(fā)的×××號公務卡。因該卡無人領取而未被激活使用,保管于被告蘭人計局金柜中,后被公安機關收繳。在上述事實發(fā)生中,被告張某某偽造原告郭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并用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填寫公務卡申請表,主、客觀均有明顯過錯,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治安處罰,罰當其錯。被告蘭人計局未按協(xié)議嚴格履行”對公務卡申領人的身份信息,給予真實性、準確性的確認”的義務,誤報、誤領以原告郭某某身份信息申辦的公務卡。在發(fā)現(xiàn)原告郭某某不是本單位應辦公務卡人員后,亦未及時聲明并申請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撤銷該公務卡,具有過錯。被告中建銀股有公蘭西支行雖以原告郭某某偽造身份證復印件、身份信息發(fā)放了公務卡,但依協(xié)議,應屬正常履職,無明顯過錯。因此,原告郭某某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書面賠禮道歉的主張,應予支持。但考慮到×××號公務卡以原告身份信息申領程序以終結,該卡下發(fā)后未被激活使用并以被公安機關收繳,已無延續(xù)侵權行為的事實發(fā)生,再判決立即停止侵權已無實際意義。但被告張某某、蘭人計局應就其過錯向原告郭某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原告郭某某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20萬元主張,因原告只是根據北京市房價浮動情況,和他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電話錄音提出,無造成賠償損失的直接證據。難予支持。原告郭某某請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主張,雖有被告張某某、蘭人計局過錯行為存在,致原告郭某某一定的精神損害事實,但縱觀整個案件,僅就公務卡申請、未激活、未使用、被公安機關收繳事實看,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形成不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難予支持。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一款(七)、(八)項、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蘭西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就其過錯向原告郭某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500.00元,被告張某某、蘭西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各承擔250.00元,另涉賠償案件受理費1,00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德本
代理審判員 劉延松
人民陪審員 張國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董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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